如前所述,我国一些IIA的投资仲裁条款体现了卡尔沃主义,作为对付投资者母国滥用外交保护的具体程序方法,卡尔沃主义主张用尽当地救济,排除强国利用外交保护进行任意干涉。[8]其最典型的规定是争议缔约一方可以要求有关的投资者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之前用尽该缔约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完成该程序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总的来看,有的IIA的投资仲裁条款有关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尚有不足。其一,有的IIA没有规定投资者完成当地救济程序的期限,例如2013年我国-坦桑尼亚BIT第13条第2款、2007年重新签订的我国-法国BIT第7条等等,其二,当地救济条款没有规定例外情况。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外交保护”纳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议程。[9]2002年11月,在联合国大会第57届会议期间,在第六委员会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4届会议报告”(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fifty-fourth session)的第20次会议中,我国代表薛捍勤女士提出,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已被广泛接受,国际法委员会应该谨慎行事,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与其例外情况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如果不当地扩大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这将对东道国的国内管辖权构成侵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进而可能影响国家间关系。因此,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情况必须明确,其适用必须清楚地界定,例如在当地救济明显无效或导致不适当的迟延,或作为被告的东道国放弃对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这一发言表明中国反对不当地扩大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主张应当明确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情形。[10]
从笔者考察的前述较发达经济体国家、发展中经济体国家、转型经济体国家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内容来看,如前所述,只有不多的IIA规定了用尽当地救济要求。前述印度2015年BIT范本草案有关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定也没有提及其例外。(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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