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前述国家的IIA已经做出相应改革。如前所述,2015年我国-澳大利亚FTA第9章第23条规定了建立投资仲裁上诉审查机制的谈判条款。仲裁上诉制度可以减少现有仲裁机制的许多弊端,值得进一步研究。[76]在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方面,该FTA专门以附件规定了仲裁员的行为守则。此外,在条约的解释方面,我国IIA规定了缔约双方对某协定条款及附件的解释的效力。在一般例外方面,我国IIA规定了文化产业例外、基本安全利益例外、金融审慎例外等等。在透明度方面,我国FTA规定了非争端缔约方和公众对仲裁的参与,与之相比,2012年我国-加拿大BIT的透明度规定更为具体,分别以独立的条款规定了上述两个方面,而且还规定了法庭之友制度,即如果不是争端一方的个人或实体与仲裁有重大利益关系,经与争端双方磋商后,仲裁庭可接受该个人或实体提交的书面陈述。在笔者的考察范围内,我国IIA没有规定针对“无意义之诉”的初步反对程序或快速审查程序的规定。[77]
从笔者考察的前述较发达经济体国家、发展中经济体国家、转型经济体国家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内容来看,如前所述,在针对投资者的“轻率”仲裁请求方面,有的IIA规定了快速审查程序或者双轨快速异议程序、费用担保条款。为了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有的IIA规定了仲裁员的职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为了约束仲裁庭条约解释的自由裁量权,有的IIA在仲裁庭可以适用的准据法条款中规定,缔约方间委员会有关该IIA条款的解释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仲裁庭的裁决应该与上述解释相一致。在维护东道国的政策空间方面,有的IIA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在透明度方面,晚近一些国家与加拿大缔结的IIA中规定了公众对仲裁程序和文件的参与和获取、非争端缔约方对仲裁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制度。可以看出,上述国家IIA的改革显然是由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主导的,而发达经济体的IIA范本在上述条约的谈判中显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笔者考察的上述国家的范围内,就BIT而言,上述国家与美国在2004年之前签订的BIT没有上述改革内容。
如前所述,IIA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重大改革成为美国2004年BIT范本的第28.10条,即如果根据其他单独的多边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的规定,本条约双方建立了投资争议仲裁的上诉机构,则双方应当设法达成协议,允许在上述多边条约生效后,由上诉机构审查按本条约第34条做出的仲裁裁定。该范本的附件D还规定,本条约生效后三年内,缔约双方应当考虑是否建立一个双边上诉机构或类似机制,以审查在该上诉机构或类似机制设立后发生的仲裁中,按照第34条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与2004年BIT范本相比,美国2012年BIT范本删除了附件D,并对上述第28.10条做出了修改,如果将来在其他制度安排下成立了投资裁决审查的上诉机制,则双方应考虑是否对依据第34条做出的裁决进行上诉审查;同时,双方应努力保证他们意欲采纳的上诉机制能够提供类似于第29条要求的程序透明。从这个修订可以看出,就上诉复审义务而言,美式新范本对双方规定的义务显然要低于美式旧范本。美国这一举动表明,近期内国家间就设立仲裁上诉机制仍缺乏共识。[78]
外国投资者对印度政府纷纷提起投资条约仲裁案件最终促使印度政府于2012年3月决定全面停止正在进行的BIT谈判,全面评审现有BIT范本和实践,全面更新BIT范本,包括到期重新谈判既有BIT,以及谈判新BIT。与当前各国国际投资条约范本和条约实践的主流和总体发展趋势相比,印度2015年BIT范本草案既体现了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的平衡化发展趋势,又超越了主流平衡化发展趋势的合理限度,从而具有了突破主流平衡化发展趋势的重大创新性的积极贡献。2015年BIT范本草案总体上并非真正适当平衡投资者正当权益和东道国正当管制的内嵌自由主义BIT范式。2015年BIT范本草案既不是现有水平内的平衡化,也不是新的高水平平衡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低水平回归国际经济新秩序(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NIEO)和东道国国内法的BIT范本,是从传统模糊宽泛片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了比较模糊宽泛片面强调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的失衡,但并没有完全回归NIEO和国内法,也没有完全倒向东道国管制。从根本上来说,印度在2015年BIT范本草案中的国际投资法立场定位的重大改变,主要是产生于印度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与利益的变化。[79]
本章小结
我国以及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IIA投资仲裁条款的现行规定是其改革研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内容。上述国家众多,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表现出很多的差异。本章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将其分为较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并基于这一划分对上述国家IIA的投资仲裁条款进行历时性和共时性的总体考察,概括其主要特点。
量化研究已经受到我国国际投资法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提出,国际法量化研究可以与实在国际法研究相互补充,通过量化分析、计量研究、可视化表达的思路,运用政策文本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可以应用于解释和描述国际法律现象、归纳国际法演进的特征、分析影响国际法规则的相关因素等方面。[80]为了尽可能全面的呈现上述国家IIA关于投资仲裁条款的规定,本章使用文献调查方法充分利用了UNCTAD的IIA数据库,为了使相关的讨论或分析尽可能全面,笔者尽可能多的考察了上述国家的IIA,而且,基于考察对象的代表性,笔者考虑了上述国家IIA的缔约方、缔约时间、条款内容等因素。基于经济影响力、缔约实践影响力、缔约方相关性等因素考虑,本章专门选择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以及上述国家作为IIA的缔约方。在这一量化研究和数据分析中,由于我国和上述国家的IIA数量较多,本章使用比较分析方法,既共时性地分别阐释了上述国家早期、晚近的IIA投资仲裁条款,又历时性地阐释了上述国家新、老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发展变化。综观上述国家的IIA投资仲裁条款,其差异和相同点是并存的,但其条款的趋同化也是明显的。而且,在上述国家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发展中,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IIA及其范本的影响显而易见,即包括我国在内的上述国家的IIA投资仲裁机制日益呈现出受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IIA影响的趋同化趋势。
从发展的视角来看,晚近II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呈现出“规则导向型”、以投资仲裁机制为主的模式化趋势,而且,针对IIA投资仲裁机制面临的“正当性”质疑,上述国家已经开始对其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的引领者仍然是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对于IIA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改革,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面对印度、欧盟和美国等持有不同立场的谈判方,[81]我国应当以何种立场来应对。
【注释】
[1]黄河等.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权益保护——以中线、北线B和南线为例[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5,(1):105.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著.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18)[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第42页。
[3]李玲.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缔约实践和面临的挑战[A].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4期)[C].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5.
[4]朱文龙.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协定的变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5):116.
[5]张小波,李成.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投资机制构成、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观察,2016,(4):153.李玲.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缔约实践和面临的挑战[A].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4期)[C].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7.
[6]本书所考察的我国BIT条文可参见商务部网站的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一览表。
[7]参见徐树.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扩张的路径、成因及应对[J].清华法学,2017,(3):188,193-194.
[8]参见陈丹艳.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的解释新路径阐析[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2):154.
[9]参见魏艳茹.论我国晚近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之欠妥[A].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C].法律出版社,2006.111.
[10]参见王海浪.ICSID管辖权新问题与中国新对策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2017.85,105.
[11]郭玉军.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缺失及其矫正[J].法学家,2011,(3):142.Susan D.Franck,“The Legitimacy Crisis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Privatizing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Inconsistent Decisions”,Fordham Law Review,Vol.73,Issue 4,2005,p.1586.
[12]张庆麟,余海鸥.全球行政法视野下的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问题[A].林中梁主编.WTO法与中国论丛年刊(2016)[C].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235.
[13]Echandi,Robert.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Investment Provision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ecent Developments in Investment Rulemaking,in Yannaca-Small,Katia(ed.)Arbitr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A Guide to Key Issu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24-41.
[14]梁丹妮,金若馨.欧盟常设投资法庭制度方案研究[A].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C].法律出版社,2018,185.
[15]樊静,衣淑玲.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2):119.
[16]徐树.国际投资仲裁中滥诉防范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7,(5):162.
[17]衣淑玲.国际投资协定一般例外条款探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3):106-107.
[18]OECD.Novel Features In Recent OECD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2006,p.165.
[19]参见叶楠.发展中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A].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6卷第2期)[C].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326-328.
[20]衣淑玲.亚太地区新双边FTA与中国的应对策略[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0.
[21]本书所提及的我国新型FTA的情况和条约文本均来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我国-马尔代夫FTA、我国-毛里求斯FTA的文本尚未公布。
[22]衣淑玲.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6):111.
[23]廖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5.
[24]盛斌,段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6,(3):64.
[25]Concept Paper:Investment in TTIP and beyond-the path for reform.TTIP的英文全称是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即欧盟与美国已经停止谈判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26]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 proposes new Investment Court System for TTIP and other EU trade and investment negotiations,16 September 2015.
[27]国家开发银行.“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报告[M].法律出版社,2016.前言,2-3.
[28]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J].法学,2017,(6):94-95.
[29]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J].法学,2017,(6):94-100.国家开发银行.“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报告[M].法律出版社,2016.前言,3.
[30]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考察的有关国家的IIA文本均来自UNCTAD网站。
[31]Report Onlin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in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TTIP),January 2015,p.115.
[32]参见徐树.国际投资仲裁中滥诉防范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7,(5):162.
[33]Report Onlin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in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TTIP),January 2015,p.4.
[34]Concept Paper:Investment in TTIP and beyond-the path for reform.
[35]Exchange of Letters on the Possibility of Bilateral Appellate Mechanism.
[36]Trade for all-Towards a more responsible trade and investment policy,p.21.
[37]Regulation of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www.daowen.com)
[38]参见张华.欧洲联盟对外关系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6.7.
[39]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n the EU-Singapore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Division of Competences in Trade Policy.
[40]Opinion of the Court(Full Court)of 16 May 2017,p.42.
[41]Marise Cremona.Shaping EU Trade Policy post-Lisbon:Opinion 2/15 of 16 May 2017[J].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Vol.14,Issue 1,March 2018,p.233.
[42]CPTPP暂停“投资协议”“投资授权”条款:原因、实效与展望。
[43]Joint Declaration on Investor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44]See UNCTAD.IIA Issues Note:Phase 2 of IIA Reform,June,2017.
[45]埃及也是阿盟的成员国,属于阿盟法圈,本书也考察了埃及有关IIA的投资仲裁条款。
[46]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J].法学,2017,(6):96-101.
[47]European Commission.Overview Of Fta And Other Trade Negotiations.
[48]《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领导人联合声明。
[49]参见于文捷.“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西亚ISDS机制解析:二元困境与现实选择[C].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19-220.
[50]参见徐树.国际投资仲裁中滥诉防范机制的构建[J].法学,2017,(5):160.
[51]倪小璐.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J].国际经贸探索,2018,(1):86.
[52]陶立峰.印度投资条约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与中国的应对[J].社会科学,2017,(12):105.
[53]Sarthak Malhotra.India’s Joint Interpretive Statement for BITs:An Attempt to Slay the Ghosts of the Past,2016.India’s Consolidated Interpretive Statement.(2016,February 8).
[54]王彦志,王菲.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草案评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2卷第2期)[C].法律出版社,2015.158-159.See Model Text for the India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article 14.
[55]王彦志,王菲.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草案评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2卷第2期)[C].法律出版社,2015.160-161.
[56]陶立峰.印度投资条约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与中国的应对[J].社会科学,2017,(12):108.
[57]于文捷.“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西亚ISDS机制解析:二元困境与现实选择[C].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12-213.
[58]于文捷.“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西亚ISDS机制解析:二元困境与现实选择[C].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12-213.
[59]何佳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全球化之谱系分析及路径选择[J].法学,2017,(6):94-100.
[60]参见于文捷.“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西亚ISDS机制解析:二元困境与现实选择[C].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19-220.
[61]于文捷.“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西亚ISDS机制解析:二元困境与现实选择[C].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12-213.
[62]制定“一带一路”仲裁机制,KLRCA易名东盟国际仲裁中心.
[63]王彦志,王菲.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草案评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2卷第2期)[C].法律出版社,2015.163.
[64]印度计划重新谈判所有双边投资协定,2016.7.
[65]单文华.中外投资条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5.393.
[66]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14.
[67]王彦志,王菲.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草案评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2卷第2期)[C].法律出版社,160-161.
[68]魏艳茹.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08,(4):141.
[69]参见余劲松,梁丹妮.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J].法学家,2007,(6).徐崇利.利益平衡与对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J].环球法律评论,2008,(6).刘笋.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J].法学研究,2008,(6).
[70]参见张光.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民主危机及应对[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2).沈志韬.论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J].时代法学,2010(2).
[71]European Commission.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n EU agreements,November 2013.
[72]王鹏,郭剑萍.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设计——以TTIP谈判为例[J].国际经贸探索,2015,(5):107.
[73]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1年,(2):136.
[74]龚柏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金融服务条款[J].法学,2013,(10):79.
[75]祁欢,阎聪.2012美国BIT范本对中美BIT谈判之影响的再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27.
[76]衣淑玲.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6):114.
[77]石静霞,孙英哲.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及中国借鉴——基于CETA投资章节的分析[J].国际法研究,2018,(2):27.
[78]朱明新.美式新旧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比较研究[J].北方法学,2015,(6):87.
[79]王彦志,王菲.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草案评析[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2卷第2期)[C].法律出版社,2015.140-167.
[80]参见王鹏.国际法量化研究初探.
[81]王鹏,郭剑萍.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设计——以TTIP谈判为例[J].国际经贸探索,2015,(5):10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