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准据法国际化的重要性

仲裁准据法国际化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我国IIA投资仲裁机制的法律适用条款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晚近缔结的FTA亦是如此。双方通过投资委员会做出的、声明对本协定某一规定解释的共同决定,应对正在进行的或后续的争端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做出的决定或裁决必须符合该共同决定。在笔者考察的上述范围内,没有发现有IIA规定仲裁庭可以适用的准据法只是东道国的国内法。

仲裁准据法国际化的重要性

从我国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内容来看,有的IIA投资仲裁条款没有规定仲裁庭适用的准据法。在IIA投资仲裁条款做出规定的情况中,仲裁庭可以适用的准据法是东道国的国内法;或者是该IIA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或者是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及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国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或者是该IIA的规定,争议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和可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做出裁决。

总的来说,我国IIA投资仲裁机制的法律适用条款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晚近缔结的FTA亦是如此。例如,中国-智利FTA《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第19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条第2款,根据第17条或第20条建立的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和被申请方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裁决争端事项。可以看出,上述协定并没有明确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在适用上的顺位问题。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往往适用IIA本身或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来审理案件,又由于上述协定没有对可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出于“私人利益至上”的思维定势的影响,[68]仲裁庭对上述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往往会对东道国管理外资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制权利、规制措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对IIA“间接征收”条款的扩大性解释、对IIA“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最低国际待遇标准”解释等等已经受到了包括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在内的国际社会成员、国际投资法学界的严重关注,[69]也引发了对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或者“合法性危机”的诸多质疑。[70]

不过,晚近的FTA、BIT开始规定缔约方对协定条款的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效力。例如,2008年我国-墨西哥BIT第19条第2款规定,缔约双方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共同做出或一致同意的解释应对依本节组建的仲裁庭具有拘束力。2015年我国-澳大利亚FTA第18条(准据法)规定,在符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当依据本章第12条提交诉请时,仲裁庭应依照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所解释的本条约,对争端事项做出决定。在相关和适当情况下,仲裁庭还应考虑被诉方的法律。双方通过投资委员会做出的、声明对本协定某一规定解释的共同决定,应对正在进行的或后续的争端的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做出的决定或裁决必须符合该共同决定。(www.daowen.com)

从笔者考察的前述较发达经济体国家、发展中经济体国家、转型经济体国家IIA投资仲裁条款的内容来看,有的IIA投资仲裁条款没有规定仲裁庭适用的准据法。在IIA投资仲裁条款做出规定的情况中,仲裁庭可以适用的准据法是该IIA和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或者是争议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该IIA的规定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者是该IIA的规定、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及国际法原则。有的IIA还规定了准据法的适用顺序。在笔者考察的上述范围内,没有发现有IIA规定仲裁庭可以适用的准据法只是东道国的国内法。此外,上述国家晚近缔结的IIA也规定了缔约方对协定条款的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效力。

总的来说,与我国IIA的相关条款类似,上述国家IIA投资仲裁机制的法律适用条款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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