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精细高效运转:落实担当严谨的工作标准

精细高效运转:落实担当严谨的工作标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无较大修改的一般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需作较大修改的一般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对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对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各乡镇办、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精细高效运转:落实担当严谨的工作标准

强化担当意识,把严谨细致、高效有序作为基本工作标准,切实改进提升办文、办会、应急值守、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保密、接待等各项工作。

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公文呈报要程序规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快办快报,提高工作效率。需报区政府研究且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即时报送、即时办理。除涉及社会舆论、社会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紧急敏感事项外,要书面说明紧急的理由。常规性公文一般要在3日内呈批运转完毕,重要紧急公文应随时签批随时运转。公文承办要及时高效。区政府领导批示件需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区政府领导说明情况,明确再报日期并列入工作台账。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修改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和领导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无较大修改的一般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需作较大修改的一般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公文运转要优化流程。按照“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对政府机关内部公文运转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最大限度压缩审批层级,减少审批环节。上级重要来文及领导批示,原则上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同级和下级来文,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签批;对时效性强或突发事件类公文,在履行签批程序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报告,能分呈的尽量分呈,能同时转办的,要第一时间转办。制定来文登记、审核把关、批办运转等规范要求,实现接收、拟办、传递、交换等环节紧密衔接,明确专人盯办,完善提醒服务,确保文件运转高效安全。公文质量要严格把关。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强化把关意识,明确负责审核把关的专职人员,对上报区政府的公文要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体例、内容、格式等重点审核,做到条理明晰、简明扼要、用词准确,避免出现缺页、错页等低级错误。特别是在起草落实上级政策文件时,要充分调查研究,上下紧密结合,提出符合实际、针对性强的具体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对没有新的落实举措、操作性不强的文件,一律不予发文,杜绝文件照抄照转,为发文而发文。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来文中明确要求我区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对有明确时限要求且时限紧急的,要收文即办,提出意见后即报区政府;对要求限期出台的文件,于规定时限前1周报区政府;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于收到文件20日内报区政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来文中未明确要求我区制定配套文件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于收到文件15日内报区政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来文中对有关工作已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并于收到文件20日内将落实(执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对文件内容、政策、格式进行统筹把关,切实提高公文综合质量。

提升会议服务质量。坚持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和活动的数量、规模、规格和时间,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强化会议计划管理。建立会议活动定期协调机制,科学安排年度性会议和阶段性会议,合理安排各类活动。对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对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各乡镇办、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领导出席重要会议的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起草初稿,作为会议方案附件按程序报批,讲话文稿要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杜绝一稿多用、老话重复讲,确保格式规范、内容翔实。改进会议组织形式。优化工作方案和会议流程,能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层层开会,能以电视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的不集中开会,能衔接召开的不分期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不分别开会。规范会议议题审批。严格执行前置审核规定,拟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主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未经沟通协商的,一般不予提交会议研究。严明会议纪律。重要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程序报批。严禁擅自安排他人替会,凡擅自替会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均按无故缺会处理。参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不得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或中途离开,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对违反会议纪律和要求的,责令说明情况,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增强应急值守能力。明确主体责任。各乡镇办、区直各部门是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办和区直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报告。严格报告程序。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流程规定,建立高效便捷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审批机制,按照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要求及时报送。较大突发事件,相关乡镇办或区政府部门在事发4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事发15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不受分级限制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要边报告边核实。对区政府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严守值班纪律。各乡镇办、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安排领导同志和人员在岗带班、值班,严格执行24小时(包括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遇有情况,能够科学有效应对。对值班、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漏岗、脱岗的,违反报送时限、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问责。强化应急处置。分类制定科学管用的应急方案和预案,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提升应急管理人员、新闻发言人和专业救援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强化舆论引导,突发事件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与宣传部门沟通,正面发声,引导媒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宣传报道,要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避免媒体进行渲染与炒作。

强化电子政务应用。完善网络平台建设。各乡镇办、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明确专人专管,每月至少更新2条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做好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提高政府网站读网监测水平,对本单位网站的所有栏目进行全面自查,每周四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问题,限时整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电子政务专用终端计算机等设备全覆盖,确保正常办理相关业务,完善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www.daowen.com)

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扩大公开范围。围绕政府工作全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增强公开时效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严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流程管理。要明确专职保密工作人员和责任人,对涉密文件、重要敏感信息等不适宜对外公开的,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运转,不得擅自复印、拍照、转借或通过微信、邮箱等媒介传播。严格定密审核。对报送区政府的文件,承办单位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等具体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对涉密文件,承办单位要详细记录、专人盯办,确保运转路径清晰、安全保密,涉密文件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清退。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本地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对不宜公开的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特别是拟在重要会议上研究的敏感事项,杜绝在会前泄露。

提升接待服务水平。优化公务接待流程。坚持诚恳热情、周到细致,全方位提供标准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凡在我区举办的市级以上现场会和大型活动、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我区调研等,区政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提前对接,完善方案,指导承办单位全程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接待任务无缝衔接、自然流畅;多个兄弟区县来我区参加市级以上公务活动时,对每个区县都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接待,全程做好接待服务,严禁出现纰漏;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区调研,承办部门要及时报告调研精神落实情况。提升调研活动效果。陪同调研的工作人员,调研活动前要认真思考和研究调研问题,摸清有关底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调研期间,要认真记录领导议定事项和要求;调研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印发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或任务分解通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反馈。严守公务接待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和车辆;最大限度减少陪同人员数量,无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陪同;一般采用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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