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对达到区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减灾委员会发挥统筹指导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灾害应对中发挥主体作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筹灾害现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对未达到区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办统筹协调有关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各项工作,统一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科学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级党委、政府应不断完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及特点,及时修订完善区、乡、村三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救灾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灾后救助和重建、救灾社会动员等基本的内容,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抢险救灾。各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各类综合性和专项类应急预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区政府应急办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确保各类预案修订及时、职能衔接到位。预案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要向区政府应急办备案;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主管部门备案;村(居)委员会的应急预案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切实保障灾区群众转移安置。自然灾害预警启动后,受灾害风险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导有关村(居)坚决、迅速地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按照规定的转移路线、避险地点,安排专人有序引导提前转移疏散。对留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前制定具体帮扶措施。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转移疏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www.daowen.com)
(四)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受灾乡镇办具体负责,灾区群众广泛参与机制。区有关部门会同受灾乡镇办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受灾乡镇办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确定灾后恢复重建区级补助资金规模。受灾乡镇办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恢复重建组织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己动手,重建家园。搭建有效对接和充分吸纳社会资源参与灾害救助的联络沟通平台,引导和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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