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邢台市桥东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区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桥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在党中央和省市委领导下,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紧紧围绕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区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围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桥东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区、美丽桥东新局面。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增强区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
(二)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守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邢台桥东防线。
(四)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领导权和话语权。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八)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九)动员、组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区委由区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区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区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备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区委任期内,区委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桥东、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区委按程序免去其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市委备案。
第七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和名额,遵从市委决定。
区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区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市委决定。
第八条 区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和分工,按规定向市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担任区长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区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三)常委会委员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区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部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
(一)区委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上级党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应及时请示报告。区委每半年应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区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增强践行“四个意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三)区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常委履行“一岗双责”。区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和全会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发挥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四)区委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桥东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权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五)区委对全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区委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的常委会委员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协助区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常委会委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区委常委会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新情况新动向,作出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区委应当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每年听取一次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七)区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委议军等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党管武装重大问题,指导有关工作落实。
第十条 区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酝酿讨论,进行表决。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并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
区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常委会其他委员要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要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区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 区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区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区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区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出席各类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未经区委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四章 区委全会
第十五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及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工作。
第十六条 区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区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区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区委全会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一)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区委委员、候补委员。
(三)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全会列席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委会确定。全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五)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区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六)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需报市委批准。
第十八条 按照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全区性会议进行统筹考虑,可以召开全会扩大会议进行研究,也可以在全会扩大会议结束后衔接召开相关会议。
第五章 区委常委会
第十九条 区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第二十条 区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www.daowen.com)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和区委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研究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一)区委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区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数量应根据常委会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以保证常委会委员有充足时间讨论研究。
(五)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区领导和相关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研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区领导审核报送区委办公室把关后报区委书记同意列入议题,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实施。重要议题必要时提交全会作出决策。
(六)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常委会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凡涉及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以及政治性、政策性、措施性强的重要议题,呈报单位应在会前5天报送材料,其他议题(干部议题除外)应在会前3天报送。
(七)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常委会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区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有关副主任、督查室主任以及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九)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一般扩大到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可扩大到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列席单位可扩大到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与审议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负责人不安排列席会议。
(十)常委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十一)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签发。
(十二)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二十三条 书记专题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巡视工作汇报等,应当经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纪律检查、组织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共同酝酿。
涉及区委重大问题决策、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对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处置等,应当经区委书记、副书记、协调区委机关日常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常委会委员、区政府副区长共同酝酿。
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相关议题时,应当经区委书记、副书记、有关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共同酝酿。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七章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十六条 坚持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实效。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区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会委员组成,吸收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范围和参会范围。区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常委会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组负责做好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指导督促下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一季度研究提出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按程序报区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作为制定学习方案和自学、集中学、相关调研的重要依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适时向下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推荐学习专题或要点。
第二十八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围绕1至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结合年度学习计划,提出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方案,明确学习主题,提出发言人选,按程序报区委书记审定。发言人选应根据学习主题、分管工作及全年发言情况确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体学习研讨情况及考勤记录、发言材料、调研报告、体会文章应当归入学习档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年初应当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年重点研读几本理论著作,坚持做读书笔记,撰写调研报告或体会文章。年终应当进行个人自学计划落实情况总结,并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条 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和丰富学习方法,探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与读书会、报告会、研讨班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和现场观摩;探索“互联网+”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推动学习成果的宣传和运用,扩大学习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三十一条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和干部的工作需要、知识结构,积极参加进修学习。被选派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计划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加强对下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的建设考核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使用干部重要依据。
第八章 区委常委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区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题和召开时间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当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等方式,认真学习中央规定的篇目。应当广泛征求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涉及区委班子的向常委会委员通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如实向本人反馈。区委书记与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之间、常委会委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谈心谈话,把自己和对方存在的问题谈开谈深谈透。区委书记亲自主持起草区委常委会的对照检查材料,常委会委员应当深入查摆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亲自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并报书记审阅把关。
第三十四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应当用好“四个重要法宝”,联系工作和个人实际,深入剖析根源,敢于揭短亮丑,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对征求意见中涉及本人的问题作出回应。区委书记应当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市委,并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制定区委常委会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措施,深入扎实抓好整改落实。
第九章 研究经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全区经济形势分析汇报,分析经济运行情况,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听取汇报前,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先期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三十八条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重点汇报全区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半年和年度经济形势分析,重点汇报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半年、下一年度的思路打算和工作措施。常委会会议听取经济工作汇报,原则上由分管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常委会委员汇报。
第三十九条 区直综合经济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坚持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并重,既对每个行业主要经济指标进行深入分析,也对全区面上情况进行深入研判,善于发现影响全局的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对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第十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
第四十条 常委会应当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委员应当把调查研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经常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了解实情、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下基层调研每月不少于8次,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调研应当明确主题、有针对性,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注重改进调研方式,多搞蹲点调研、解剖典型,多搞随机调研、明察暗访,多与基层干部群众直接交流,多听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委员应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脱贫攻坚联系点工作,定期到分包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统筹指导美丽乡村、脱贫攻坚、现代农业等工作,帮助当地建强基层组织、谋划和推动发展,充分发挥联系点的辐射带动作用,使群众有更多现实获得感。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率先垂范,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指导支持做好信访工作,带头接访约访,协调解决重点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每年至少包联解决4个重点疑难信访事项;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及群众通过网上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等方式反映的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建立接访约访和领导包案制度。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区委应当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践行“四个意识”,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区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教育管理监督。常委会其他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推动,重点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应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党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应当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管住大多数与严惩极少数并举,积极实践“四种形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坚持宽严相济、守住底线,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实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巡察制度,深化政治巡察,突出巡察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抓好巡察整改,强化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巡察监督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区委全会报告工作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每年向市委和市纪委作专题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绝不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驰而不息反对“四风”,认真落实接待、用车、用房、调研出行等规定。坚决拒收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财物,不出入私人会所,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坚持廉洁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廉以修身、廉以持家。严格执行党内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隐瞒、不漏报。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状态,夙兴夜寐、激情工作,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第十二章 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十九条 区委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大协调解决问题力度,保证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效果。区委书记对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常委会委员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党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常委会委员应当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分管部门及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通过召开各种现场会、推进会等,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委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要事项按规定要求向市委专题报告。
第五十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区委应当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逐一明确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对区委的工作部署,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管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十一条 对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区委书记、副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有关常委会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办理,一般应在1周内向市委办公室上报前期报告。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反馈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党中央和省市委会议、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办法或落实方案、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完成;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对党中央和省市委会议、文件要求反馈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期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区委书记批示交办的事项,实行批示全收集,建立督办台账,分类转办交办。区委办公室加强综合分析,催办督办落实,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按期报告;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合理设定反馈时间和办结时限,重大决策部署一般应在3个月内反馈报告,急事敏感事应当持续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事态平息、处置到位。
第五十三条 精简会议文件,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实行发文计划管理,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举措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严格会议计划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降低会议成本,严肃会议纪律。除区委书记、区长主持召开研究部署全区重要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区委领导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要求乡镇办分管领导参加。
第十三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五十四条 区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区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区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十五条 区委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门牵头,区纪律检查机关、区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修订完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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