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空气质量,加强国控、市控、各乡镇小型空气站及微站周边环境治理,强化网格化管理,切实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量化问责,是指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因主体责任缺失造成国控、市控、各乡镇小型空气站及微站点位网格化管理区域内出现各类污染问题的,对相应的网格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
第三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网格内出现囤煤、原煤散烧或生物质燃烧问题;
(二)网格内各类建设、拆违、拆迁工程等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与运输中出现各类抑尘措施不到位问题;
(三)网格内出现喷漆及电气焊露天作业、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散乱污”企业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条 国控、市控、各乡镇小型空气站及微站点位网格管辖区域内出现污染问题,被国家、省、市督查组累计发现2起以上的或被区督查组督查累计发现3起以上的,要对该网格辖区网格员实施问责。(www.daowen.com)
第五条 国控、市控、各乡镇小型空气站及微站点位网格管辖区域内出现污染问题,被国家、省、市督查组累计发现3起以上的或被区督查组督查累计发现4起以上的,要对该网格辖区第三级网格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条 国控、市控、各乡镇小型空气站及微站点位网格管辖区域内出现污染问题,被国家、省、市督查组累计发现5起以上的或被区督查组督查累计发现6起以上的,要对该网格辖区第二级网格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七条 对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相关情形的,由区大气办收集相关佐证材料,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核查,提出问责建议,报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八条 有关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收到区大气办移交的问责建议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
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区大气办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大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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