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桥东区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桥东区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第十二条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水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邢台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邢政办字〔2017〕82号),桥东区农业水权交易在由市供销合作社注册成立的,“邢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流转交易。

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等形式。

第六条 农村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第七条 通过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八条 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www.daowen.com)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区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归出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水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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