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公开的范围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环保邻避、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的项目;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区审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环保桥东分局、国土桥东分局等,各乡镇办)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核准结果等。(责任单位:区审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环保桥东分局、国土桥东分局等)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区审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等,各乡镇办)
4.征收土地信息。由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国土桥东分局、区农业局等,各乡镇办)(www.daowen.com)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区审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各乡镇办)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等,各乡镇办)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等,各乡镇办)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国土桥东分局等,各乡镇办)
(三)公开的渠道和时效
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桥东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信用邢台”网站、桥东区政府网站、桥东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乡镇办信用网站和“信用邢台”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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