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又称为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根据慈善法的定义,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为慈善目的,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法对其财产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并进行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必须具有绝对的慈善性,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利益输送。目前的慈善信托对家族传承能够发挥直接影响的是对家族后人精神品质的提高,通过后人精神品质提高对财富积累实施间接影响。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在第六章用15条的篇幅对公益信托作了专门规定,鼓励利用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据信托法及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它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来说,公益信托具有信托目的的公共性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我国慈善信托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信托逐步发展。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信托,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发生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少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贡献一份力量。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社会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彩票发行筹集的公益金达489亿元,两项相加,2010年捐赠款物与彩票公益金合计为1189亿元,这已粗具规模。但是,对筹集到的公益资金的管理,较少采用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已成功发行的公益信托项目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更是凤毛麟角。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天下为公”“先大家后小家”等慈善理念传承了数千年。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而在我国的发展却比较滞缓,归根结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托的发展遇到了困境。
1.我国慈善信托起步晚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制度化公益信托起步较晚,并且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属于“舶来品”,缺少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社会民众对“洋”公益信托不甚了解,公益信托计划也未有普遍的宣传和推广,因此需要一段时间被社会认可。
2.我国慈善信托立法制度未完善
第一,公益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容易造成行政审批效率的低下。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范围,当某个公益信托涉及多个信托目的时,必须经过多个主管机关的许可方可设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相当广泛难以区分时,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界限无法明确划清,可能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给公益信托的设立申请设置了很大的障碍。第二,信托法配套实施细则的缺失,没有对由谁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批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的时间限制等进行明文规定,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无据可依,自由量裁权被无限放大。
3.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规定不明确
公益慈善信托监察人代表公益信托不特定的受益人监督公益信托项目运行,保证有效实现公益信托目的。但是,如何选用合适的监察人,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未进行明确规定。如何建立一套体系完备的监督体制,例如,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都有待进一步明文规定。
4.慈善信托相关税制缺位
公益慈善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辅助,政府应鼓励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国家相关的鼓励措施尤其是税收优惠措施并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信托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公益信托活动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高额税负显然也是制约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公益信托面临着大量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业务竞争。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到民间逐步参与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设立了很多带有浓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它们肩负着向社会和政府募集资金,帮助特定弱势群体的任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一类型的机构无论是在公众认可度、人际资源还是媒体宣传等方面都掌握着绝对的优势,初出茅庐的公益信托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更别说取而代之了。
(二)慈善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
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是传承精神财富。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能够保障家族控制财富使用权,约束家族成员行为,传承家族精神财富,培养家族成员能力,增加家族社会资本,实现家族慈善事业永续。所有这些,均有助于推动家族物质财富的持续增长。(www.daowen.com)
1.家族控制财富使用权
中华民族具有帮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许多富裕后的财富家族会在国家和社会处于危难之时,将自身财富用于慈善事业,帮助家族之外的弱势大众,共渡难关。慈善行为源远流长、经久不息,表明我国历代财富家族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财富共享价值观。扶危济困的慈善行为蕴含着财富人士向善的道德情操和深厚的家国情怀。财富人士投身慈善的方式,经历了从早期个人将财富捐赠给受助者、定期开办施舍铺、捐赠给慈善组织,到其后专门建立并管理私人基金会这样的发展历程。之所以选择成立私人基金会,是因为传统的慈善捐赠在捐赠行为结束后,捐赠者即失去了对财富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捐赠之后,捐赠人没有特定的制度渠道可以继续参与,以防止慈善财产被挪用或被浪费,确保所捐赠的财富能够最终实现捐赠人的意愿。
尽管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慈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慈善组织丑闻频发,这引起了社会公众、财富人士对捐赠和慈善组织的质疑和信任危机,促使财富拥有量较大的慈善人士转而寻求替代性慈善方式,以弥补传统捐赠的不足。成立私人基金会,组建专业的慈善管理团队对慈善财产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成为财富人士的新选择。私人基金会的成立,有助于实现财富人士对慈善资产使用的控制,降低慈善财产被滥用风险,保障慈善目标的实现。成立私人基金会具有较高门槛,在慈善法出台以后,慈善信托成为私人基金会之外,广受关注的新型慈善形式。和成立私人基金会类似,在慈善信托的制度安排下,委托人意愿能够得以尊重,财富人士能够介入管理慈善财产,实现慈善财产的规范性使用。而且,相比成立私人基金会,慈善信托制度灵活,设立门槛低,普通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不一定是财富高净值人士,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推动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慈善信托设立之后,家族并不拥有慈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尽管如此,根据慈善信托的制度安排,家族依然可以实现对财富的控制权。只不过,这种控制权集中体现在对财富的使用权上。委托人能够规定慈善信托财产的使用领域、使用方式,受益对象可以是哪些不特定群体,受益对象如何产生,如何确保慈善信托财产得到公平、公正、高效的使用等,从而依法对慈善信托财产的使用施加影响,确保委托人意愿的满足。慈善信托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确定或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变更管理财产方式的权利、撤销慈善信托的权利等诸多权利。家族成员可以通过加入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或通过担任监察人等,切实介入管理慈善信托。所有这些,都使得在慈善信托设立后,家族依然可以持续影响慈善信托,监督慈善信托,使慈善信托按照委托人意愿运行,最终实现慈善目标。
2.约束家族成员行为
财富是一把“双刃剑”,财富既可以成就事业,也可能会带来诸多风险。尤其是继承者事业心不强、不思进取等导致坐吃山空;家族争斗导致家族事业衰微、财富缩水。家族传承的诸多风险,归根结底是人的风险。也就是,如果财富人士的后代没有能力、不思进取,那么再多的财富也会逐代烟消云散,最终子孙泯然众人矣,正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基于这样的教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家族传承中,最重要的是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培养能干事、能干成事的人。这里的家族成员,既包括现有家庭成员,也包括后代家庭成员。降低人的风险,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家族财富传承的不确定性。
对于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除国家制定的正式规则外,家族祠堂、家诫家训等非正式制度传统上对家族成员行为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唐人陈崇认为:“治家不可以不立纲纪,夫纲纪不举,则条目不张;纲纪一振,则条理秩然矣。”[9]诸葛亮《诫子书》,也是在进行家庭教育,劝诫儿子要注重修身养性,注意行为规范。家诫家训等劝诫形式可以起到教育后代的作用,不过,言传不如身教,对后代的行为教育,既需要说教,更需要特定的实践平台,以实际行动去锻炼后人,帮助其培养良好的品行、进取心和工作能力。慈善信托为财富人士及其后代介入管理慈善信托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家族成员可以通过担任慈善信托董事会成员、参与慈善项目设计、实施和监督等,在慈善信托中实现决策权、控制权和参与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和管理实践,提供了家族成员(包括后人)的能力锻炼平台和社会责任感的提升机会,使家族成员在管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过程中,约束自身行为,提升个人品质,提升做事的能力,既做好事,又做好人。这种做人、做事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有助于保障家族事业的继任者拥有足够的能力、视野、品质和责任感,保障家族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高质量的家族传承。
3.传承家族精神财富
家族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更宝贵,因为如果仅仅“富贵传家”,往往“不过三代”。将物质财富传递给子女,容易导致子女养成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习惯,产生懒惰、依赖心理,缺乏奋斗意识,阻碍能力提升。继任者能力不足,则家族物质财富将难以增值,甚至会因为人为原因而不断耗散,使家族从兴盛走向衰败。因此,随着财富人士对家族传承思考的不断深入和成熟,越来越多的财富人士意识到,要打破“富不过三代”,必须突破富贵传家的局限,从重视物质层面,发展到重视精神层面,精神层面的传承,是在传承家族的灵魂,是在构建家族的内在学习机制。通过传承家族精神财富,可以实现优良家风的传承;而优良的家风,则能够保障家族的物质财富和基业长青。
家族精神财富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精神财富是创富一代的人生观、价值观、艰苦奋斗精神、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爱国情怀等。家族精神财富,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去实现传承。基于家族财富的慈善信托事业,在设立之时的制度设计中,就饱含着家族的财富价值观、慈善理念和家国情怀,既是财富家族投身国家慈善事业的新型方式,也是家族精神财富传承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在利他,又是在利己。这种家族行善方式,有助于培养家族成员,尤其是后代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财富共享价值观,使其认识到家族财富来自社会,需要回报社会。社会责任感的培育有助于激发接班人的奋斗意识、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而这正是创富一代精神财富的重要体现。家族精神财富得以传承,家族的生命力才可以得到延续,影响力才会持续提升。通过慈善信托事业的纽带,家族成员共同参与规划、设计、决策、实施慈善信托,在实现家族慈善理想的过程中,还推动着家族成员团结,提升着家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总之,家族精神财富传承,是家族传承的必由之路。通过慈善信托,通过“善过三代”,可以克服富贵传家的局限,助力家族长盛。
4.提升家族社会资本
财富具有社会性,将财富用于社会,用于更多、更需要的人,有助于实现财富价值的最大化。以家族名义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是利他主义的表现,但同时,这种利他行为也是在利己。慈善信托也是如此。通过慈善信托,将家族财富贡献于社会,使更多、更需要的人得到帮助,有助于向公众展示良好的向善家族形象,增强公众对家族企业的认同和信任,形成家族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家族的社会资本,降低社会中的仇富心理,为家族事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家族社会资本的提升,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家族财产和利益。
慈善信托不仅在推动家族与社会互动过程中提升家族的社会资本,还在家族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中提升家族社会资本。扶危济困,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能够共享发展成果,保障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但政府的财力往往有限,单纯依靠政府,往往导致生育、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特殊群体的个性化需求,阻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家族慈善活动,弥补了政府不足,对政府公共管理构成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政府往往鼓励并支持家族开展慈善活动。通过慈善信托,帮助那些政府顾及不到的老人、儿童、穷人、残疾人、灾民等弱势群体,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帮助贴补育儿成本,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都是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补充。这种补充有助于形成政府对家族的良好印象,提升政府对家族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形成政府与家族(或家族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与社会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应有之义。[10]这有助于家族事业的稳步发展。因此,通过慈善信托的安排,家族的社会资本得以增进,社会影响力得以扩大,慈善信托的利他,最终兼顾了利他和利己的双重目标。
5.实现家族慈善事业永续
成功的企业家不管起点如何,终点一定会意识到社会财富来自社会,需要回报社会,并最终走向财富共享和社会责任。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无论是生产、消费,还是慈善,都是向社会作贡献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但与前两者相比,慈善更能体现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担当,其对社会的贡献更具直接性。免征遗产税、避免遗产纷争、实现税收优惠等或许是现实中财富人士开展慈善活动的内在激励,但无论怎样,家族财富有流向慈善事业的动力,财富向善是全球性发展趋势,更是中国企业家“天下为公”慈善理念的外在表现。洛克菲勒家族、福特家族的慈善事业源远流长、经久不息;比尔·盖茨、扎克伯格等富豪们“裸捐”的做法影响着世界范围内富人的财富价值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企业家群体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意识到财富并不局限于个人和家庭,逐渐从企业家走向慈善家,家族慈善在我国已经兴起。财富家族通过多种方式,关怀弱势群体,帮助政府减小贫富差距,推动财富社会共享,推动着我国的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进步。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研究,我国创富一代的慈善事业关注点,主要是青少年教育、贫困帮扶以及家乡建设,而二代继承人的慈善事业关注点则更广泛,已经扩展到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新兴领域。对财富人士而言,慈善已不仅是在帮助他人,更是在满足财富人士内心的需要,[11]是在为财富人士提供更多的社会成就感。在行善方式方面,财富人士除延续传统的捐赠和建立私人基金会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建立慈善信托。相较于其他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具有多种制度优势。而延续创始人的慈善信托理念和制度安排,实现家族慈善事业永续,保障家族慈善事业长盛不衰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在单一捐赠的行善方式下,捐赠具有瞬时性,一旦捐赠结束,家族直接参与的慈善活动即停止,家族尽管捐出了财富,但家族慈善活动的影响非常有限,不可持续,更谈不上永续。如果想持续具有影响力,需要不断进行新的慈善捐赠。而在慈善信托下,家族慈善事业永续非常容易实现。信托制度拥有持久运作的先天优势,一旦设立,可以长时间存在,只要委托人愿意,可以一直存续下去。甚至,即使委托人去世,其在生前所作的慈善信托安排也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去世而消亡,原有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可以继续被遵照执行,家族几代人都可以加入慈善信托事业,使慈善事业不会因委托人的去世而终止。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家族慈善事业世代相传,家族慈善精神永存,慈善信托持续发挥其在家族传承中的积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