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居住权保护规定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定的一项民生性基本权益。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居住权在居住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将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运用得当,即能在实现老年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晚辈后,仍然能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能化解和避免诸多家庭纠纷如子女不孝、家庭变故导致的老人住无定所等弊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案例: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18]
1.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2.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立即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继续居住使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也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二)金融机构应对老年人进行合理风险评估和提示义务
老年群体因其生理上、心理上有别于大众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尤其在金融理财领域,认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劣势,面对这类特殊客户群体,金融机构有义务对老年客户投资理财进行科学、谨慎的指导,更不能利用老年客户的弱势地位,欺骗、诱导其购买不适合的理财产品,老年客户因金融机构未经风险提示义务而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中,金融机构应当做好示范作用,爱老、敬老,为老年客户匹配适合的理财产品,让他们能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获得一定的理财收入,实现共赢,营造良好的社会理财、投资氛围。
司法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9]
1.基本案情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元)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元),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2.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3.典型意义
首先,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再次,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三)向“强行啃老”说不,保护老年人财产
一般而言,老人对子女的付出都是真心的。当成年子女遇到经济方面的困难,父母大都会倾其所有进行帮助,比如,对子女买房首付、结婚彩礼、大病救治等大额费用的经济帮助,大部分父母都不会说是赠与还是借贷,但这种情况也属于“啃老”现象。子女“啃老”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老人愿意是“你情我愿”,也无可厚非。然而,近年来,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强行啃老”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老人长期真心地付出,有些子女普遍认为,这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不需要归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司法案例: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20]
1.基本案情(www.daowen.com)
2017年1月13日,龚某华及其女儿龚某将龚某华的母亲,92岁的周某,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龚某账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龚某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某拍照确认时,龚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周某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某捺完指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龚某、业务员均未和周某进行交流。周某诉至法院称,龚某华及龚某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某得知后,要求龚某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2.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龚某华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龚某华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该院判决龚某返还周某24万元。
3.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在此情况下,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注释】
[1]吕颖超:《SM社区商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2]侯玉、刘焕明:《基层社区提升应急治理能力的考量》,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1年第8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孙越:《社会工作者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中的角色定位分析》,载《社会与公益》2021年第3期。
[5]徐家良、赵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上海的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8期。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3/01/content_5172013.htm,2021年7月17日访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8]李光:《政府购买民生服务与社会组织互动发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7—48页。
[9]李双全、张航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典型模式、适用条件及潜在风险》,载《江淮论坛》2019年第6期。
[10]李春、王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探讨》,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2期。
[11]曹吉锋:《公共法律服务范畴中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实践问题探析》,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12]《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zj.gov.cn/art/2018/9/29/art_1229135599_619860.html,2021年7月17日访问。
[13]《重阳节公证“敬老”年满70岁老人可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央广网,http://www.cnr.cn/sxpd/shgl/20191008/t20191008_524807191.shtml,2021年7月17日访问。
[14]徐迅:《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社区矛盾问题研究——以上海市P区K镇为例》,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0页。
[15]《投资“炒股APP”古稀老人几十万有去无回 平台投资类诈骗占7月老年人被骗警情四成》,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704103183/65928d0f02001tx98?from=finance,2021年7月17日访问。
[16]《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长安网,http://www.jszf.org/fzjs/202101/t20210113_54686.html,2021年5月25日访问。
[17]《为老年人披上法治“盔甲”》,上海法治报网,http://www.shfzb.com.cn/html/2020-11/10/content_996923.html,2021年5月25日访问。
[18]《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2/id/5818110.shtml,2021年5月25日访问。
[19]《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2/id/5818112.shtml,2021年5月25日访问。
[20]《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2/id/5818131.shtml,2021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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