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购买传承服务的非竞争性采购程序

政府购买传承服务的非竞争性采购程序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竞争性体现在购买程序上,由于社会组织是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而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因此会采用项目经费拨付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竞争的制度化购买程序。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服务的购买者以及监督者,政府通过按照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其规范标准与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委托服务机构为符合资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政府购买传承服务的非竞争性采购程序

政府购买传承服务是指政府购买与传承人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1.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以政府向社会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及失能、失智老人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基础医疗保健服务、精神慰藉类服务、文化教育类服务四个方面。

(1)基本生活照料

养老服务的核心是满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也是养老事业底线。除最基本的家政服务外,还要加强与老年人沟通交流,为一些腿脚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代为跑腿、处理其日常信息、收发快递等照顾服务。

(2)基础医疗保健服务

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专属的电子信息卡,记录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通过服务人员记录老年人测量值等基本信息情况,掌握一定的疾病预防知识和紧急救护能力,引导老年人更好地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减少外出就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3)精神慰藉类服务

随着社会上“421”家庭的广泛分布,“留守老年人”和“独居老年人”情况越来越突出,伴随肢体能力的退化与时代的高速变化,老年人容易与社会脱节,产生相应的心理问题。养老服务机构要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经常性地与老年人进行沟通交流,掌握老年人的心理动态与精神需求,必要时可以成为老年人与子女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情感交流”热线等形式,让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4)文化教育类服务

身体条件较好的老年人对文化教育活动有着较高需求,养老机构以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组织棋牌娱乐、书法绘画、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有利于加强老年人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积极、和睦的生活氛围。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提供为老年人读书读报、教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开办老年大学、组织各种兴趣爱好班等。实践中,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可分为基本内容和个性化内容,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经济情况进行自由组合,满足自己的需要。

2.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形式

(1)形式购买模式:以上海市普陀区为代表[9]

形式购买模式的特点在于依附性与非竞争性。依附性体现在主体关系上,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导下成立,高度依附于政府机构而存在,其资金来源和人员配备都是由其政府主管机构决定,虽然属于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高度结合政府组织并缺乏独立决策能力和宗旨目标,可看作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延伸。非竞争性体现在购买程序上,由于社会组织是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而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因此会采用项目经费拨付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竞争的制度化购买程序。

(2)定向委托模式: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代表

定向委托模式的特点在于独立性与非竞争性。独立性体现在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是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法人主体,具有专业、独立的服务供给、决策、目标,购买方的政府和承接方的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生产过程中的权责划分相对明确。非竞争性体现在购买程序上,政府侧重于定向委托专业水平高且具备社会美誉度的社会组织。

(3)竞标购买模式: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代表

竞标购买模式是当前倡导的主流购买模式,特点在于独立性与竞争性。独立性体现在承接方的社会组织与购买方的政府机构两者之间关系是独立的,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来划分权责,并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等条件结算相关费用。竞争性体现在购买程序是按照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行的,政府通过向社会发布所需购买服务的项目公告来吸引或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竞标,筛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最为适合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服务项目,确定承接方后还会进行持续性的评估,实现动态奖惩。

(4)凭单购买模式:以北京市居家养老券为代表

凭单购买模式不同于前述三种模式,融合了政府筛选、市场竞争与消费者选择。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服务的购买者以及监督者,政府通过按照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其规范标准与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委托服务机构为符合资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作为消费者的老年人可以从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服务卡券,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进行消费。作为服务供给方的社会组织通过为居家老人提供的服务获取服务卡券,并与服务购买方进行结算相应补贴。

3.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评估问题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领域存在一些供需不对称的问题:一是服务需求不足与服务过度供给的问题并存;二是重视老年人物质需求与忽视老年人精神服务需求的问题并存;三是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与局部供给过剩的问题并存。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养老服务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服务效率没有最大化。这就要求第三方主体的介入,借助其对养老服务的长期深入研究和专业知识,对老年人群体养老服务需求不同类型、紧迫程度、先后次序等进行科学研究,严谨排序和分配,并与养老服务供给相匹配。[10](www.daowen.com)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采购办公用品等物质类产品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管和评估,而不是单单聚焦于服务结果的评估,需要建立对流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评估的绩效管理机制,而现有政府自身评估部门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难以完全实现,但第三方评估主体却具备专业优势。就养老服务而言,效果评估尤为重要,而效果评估又以服务需求方的满意度评估的结果最为重要,但是鉴于老年人群体在需求表达、利益维护等方面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这些特殊性,其满意度的测量指标及测量方法一直不尽科学和合理。这就有必要借助第三方专业评估的力量,科学量化定性指标,持续研究和优化养老服务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等。

(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1.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

2014年,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一文,对公共法律服务具体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公共法律服务核心是全面法治建设,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需从公共性入手全面把握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具有五个方面的特性,即服务的广泛性、覆盖性、普惠性、无偿性和便利性。[11]具体来讲,广泛性是指供给主体,除了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及其部门外,社会组织要承担重要的补充,公民个人甚至都可以参与进来,共同提供法律服务;覆盖性是指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面向社会公众,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普惠性是相比专业的法律服务而言,公共法律服务则是一种基础的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法律服务;无偿性是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无偿提供,不需要公众支付成本;便利性是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方式和渠道的便捷。

广义的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法制办、妇联、残联等单位。此外,还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比如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公益性的法律咨询等;狭义的法律服务,则是从传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角度出发,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传统的法律服务单位,已经为社会所广泛认可,承担的职能主要有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公证、司法鉴定及法律援助等。政府购买传承服务中的法律服务应从狭义理解,即政府购买的为老服务中与传承法律关系连接相关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表现为对老年人群体的权益维护。

2.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形式

政府自身不能直接提供,无法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在有限的公共资源条件和财务资源下,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引入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从而有效地利用、配置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本节从维护传承人权益角度出发,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五种重要形式: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益性公证。

(1)村(居)法律顾问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让广大的村(居)民足不出村(社区)即可以享受到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消灭基层社区,尤其是农村“无人服务”的盲区。相较于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村(居)法律顾问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可以开展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法律讲座,开设法律课堂,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惑,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为基层的长治久安提供基础的法律保障。

(2)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体现为各地普法办、司法局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本、资助补贴、项目奖励等形式,发挥社团组织在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普及民法典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益性公证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益性公证,都是政府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化解社会纠纷的重要形式。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通过补贴等形式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老年人防骗、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是由政府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通过依法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提供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调解咨询、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等服务,[12]是对现行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补充,有助于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政府购买公益性公证,体现为向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公证需求提供补贴,从而减免公证费用,如各地正在开展的“为年满70岁老人免费遗嘱公证”。[13]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对公证有着庞大的需求[14],公益性公证能有效降低他们的负担。

3.政府购买传承法律服务

传承法律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应增设并单独列明的种类,是指为维护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传承需要,目前暂未明确列入政府采购指导性目录的法律服务,主要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为承接主体,内容包含见证服务、无主遗产管理人服务、临终关怀法律服务等。

(1)见证服务

政府购买见证服务即政府购买律师、见证员等具有专业资质或专门培训的群体,为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的传承行为进行见证,以证明其所见到的行为人是精神正常的、具备清醒表达的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支持行为人依法有效处理相关权益。见证服务包含意定监护协议见证、遗赠扶养协议见证、遗嘱见证、生前预嘱见证等事项,依托村(居)法律顾问及社区工作站社群服务中心等建立联合工作站并配合服务,政府通过购买见证服务引导传承法务进社区,发挥专业力量与社区服务对接的优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安心的传承法律服务,体现政府创新社会治理与服务保障的社会功能。

(2)无主遗产管理人服务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上述条文确定民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无主遗产的管理人,将其用于公益事业。可以预见,随着各地遗产管理人名录工作的推进,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必然会综合考察社会力量,将遗产管理人服务纳入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购买范围,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社会越来越庞大的无主遗产管理需求,更好地促进社会公益。

(3)其他传承法律服务

人口老龄化长寿时代的来临,老年人作为慢性病多发群体,身体健康状况复杂,并随着年龄逐渐增长自我照顾能力减弱、罹患急性或慢性疾病的风险显著增加,老年长期照护的风险已经很难为一般家庭所承受,家庭照护功能的减弱,相应的养老保障的社会化趋向则应增强;还有对于类似“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等处于特殊情况下的家庭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家庭养老义务根本难以承担,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在此情形下难以为继;还有特殊人群生命周期“最后100米”的临终关怀服务等,都需要政府统筹考量,通过新增购买传承法务来辅助解决,体现政府服务与保障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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