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传承法务的概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传承法务的概述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传承法务的概述

(一)传承法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系

传承法务是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维护传承人生前身后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系统化制度化平衡的法律实务,也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自身承担的部分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5]

传承法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关联互动的关系,传承法务可由政府购买作为公共服务,向传承人无偿、低价提供,同时接受政府的监管与考核;政府有履行服务社会的法定义务,须依法行政,传承法务的专业律师既要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也要监督政府履行服务义务,监督依法行政的落实。传承法务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传承人生前身后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是由政府主导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生存与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6]二者基本内容的关联体现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传承法务面向的传承人以老年人居多的传者为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向的社会公众中老年人是重要的服务群体,二者面向群体的关联性体现为重视老年人群体。传承法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互动性体现为政府为老年人购买的公共服务,这类服务包含养老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以及未来可能增设的无主遗产管理人服务,[7]将是传承法务的重要内容,可通称为政府购买的传承服务。政府购买的传承服务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服务,政府与社会力量相互支持、融合、联动,通过传承法务适用到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中,辅助实现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与保障功能。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政策依据(www.daowen.com)

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正式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国家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2012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供给和监督等方面作用,将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目标、主体、对象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方向,以及有序开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具有良好公信力的社会组织;2017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要求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应服务内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承担;[8]2020年,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规则、相关合同的制定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202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80个服务项目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政策法律依据与各地因地制宜的政策相结合,构成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政策依据,指导相应实践工作系统开展,为传承法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关联互动打下了基础。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加指导目录形式确认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明确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考虑到各地、各部门指导性目录差异性,本书参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确定的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将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个大类,其包含的养老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均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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