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族信托案例与法律困境: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挑战

家族信托案例与法律困境: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挑战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家族信托,原本由夫妻二人共同持有的SOHO中国收益权已基本转至张欣名下。而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可有效锁定企业股权,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如今,境内家族信托依然面临着众多法律困境。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这种规定降低了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令许多高净值人士望而却步。

家族信托案例与法律困境: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挑战

(一)SOHO中国

1.案例背景介绍

2002年,SOHO中国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采用了信托持股的方式。潘、张二人先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国(Cayman)股权;接下来,SOHO中国(Cayman)设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内7家地产项目公司。其中,潘石屹透过Boyce(BVI)控制SOHO中国(开曼)47.39%股权,张欣透过Capevale(BVI)控制SOHO中国(Cayman)47.39%股权,夫妻二人的股权共计94.78%。此时,潘石屹和张欣分别拥有SOHO中国(Cayman)的均等股权。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其在Boyce(BVI)的全部股份以馈赠方式转让给张欣。张欣把Boyce及Capevale(BVI)的全部股份转让给Capevale(Cayman)(特意为成立信托而注册的公司,由张欣全资拥有);紧接其后,张欣把Capevale(Cayman)的全部股份授予汇丰信托。这笔信托被设立为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张欣则是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潘、张二人作为Boyce及Capevale(BVI)的董事,通过对其控制,同时实现了将资产转移国外,和对SOHO中国的控制。[40]在该案例中,张欣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以及全权受益人,汇丰信托是唯一受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原本由夫妻二人共同持有的SOHO中国收益权已基本转至张欣名下。作为Boyce(BVI)和Capevale(BVI)的唯一董事,张欣能对SOHO中国和该离岸信托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在SOHO中国境外上市过程中,张欣的中国香港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能够成功避免关联并购商务部的审批以及SPV外汇登记。因此,通过境内自然人潘石屹将其在Boyce(BVI)的全部股份赠与中国香港特区永久居民张欣,二人成功实现了境外换手,张欣成了SOHO中国的外籍大股东。之后,通过将全部股份转让给Capevale(Cayman)并将其全部股份装入离岸信托,张欣即成为该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酌情受益人,潘石屹不拥有任何信托权益。[41]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潘、张二人采用境外家族信托方式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需要。这种通过订立信托计划,并由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是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与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相比具有明显优点。

第一,家族信托有助于紧锁企业股权。

常规的遗嘱、赠与或法定继承等方式分配给相关家庭成员可能导致企业股权分散,进而出现控制权稀释、家族纷争等现象,导致企业经营混乱。而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可有效锁定企业股权,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42]在家族信托中,信托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授予权,一般会给受托人非常大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的家族信托也被称为全权信托。全权信托成立后,一般只在受托人与受益人存在法律关系,与创立人无关。[43]法律文件显示,本案中的信托计划的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全权受益人均为张欣,因此通过如此信托运作,既能保障对公司的控制,又能实现股权的安全传承。

第二,家族信托有助于节税避税。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设有高额的继承税与遗产税制度,而离岸信托很强的私密性有助于避开税制的监管,可以实现有效避税的目标。信托持股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隐私,因为除非信托受益人在董事会或高管名单中,公司财报上不会显示信托受益人的信息。[44]从SOHO中国设立离岸信托的企业运作来看,其将信托设立地点选择在BVI、开曼等避税港地区,很好地发挥了离岸信托的避税功能。[45]

除以上种种家族信托自身的优势外,潘、张二人选择设立海外家族信托还有现实的考虑,即在中国大陆设立家族信托会在法律上面临种种困难。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并没有家族信托这一法律架构,直到2013年平安信托才推出了大陆首单家族信托产品。因此在本案例中,潘、张二人不得不选用离岸家族信托。如今,境内家族信托依然面临着众多法律困境。一方面,国内的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财产信托,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是信托生效的前提。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另一方面,信托生效还需要将财产情况进行公示,以确认该信托关系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损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规定降低了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令许多高净值人士望而却步。[46]

(二)龙湖地产(www.daowen.com)

1.案例背景介绍

高净值人士在财富传承过程中经常面临种种风险,其中离婚风险颇为常见。家族信托在应对离婚风险方面也有独特的优势,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和前夫蔡奎就利用家族信托规避了离婚风险,避免了离婚可能对企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在龙湖地产上市之前,吴亚军与蔡奎已经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机构设立了二者的家族信托,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在龙湖地产上市前,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两家离岸投资公司作为两人持有部分公司股份的主体,并且在开曼群岛注册了龙湖地产(开曼)有限公司,作为拟在中国香港特区上市的主体。接下来,龙湖地产(开曼)下设的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持有嘉逊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吴亚军持股60%,蔡奎持股40%)100%股权,由此完成龙湖地产(开曼)对嘉逊发展100%控股。接下来,两家离岸投资公司分别收购该海外控股公司60%和40%的股权,完成对龙湖地产(开曼)的全部股权分割。接下来,由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分别设立“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两个全权信托,吴亚军和蔡奎分别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47]至此,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二人分别把股权置入信托后实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隔离,两个信托都不再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上文所述的运作,吴氏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若干吴氏家族成员以及一个名为Fit All的信托,这个信托的受益对象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层,旨在进行股权激励;蔡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蔡氏家族成员以及Fit All信托。如此一来,无论吴蔡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才能产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避免因为离婚而导致的震动。[48]正因如此,二人离婚后公司股价和估值均无剧烈波动,家族信托成功防范了离婚风险。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隔离功能得到了很好的演绎。根据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如果夫妻双方用信托方式来处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就可以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在本案中,吴亚军与蔡奎在公司上市之前就设立两个全权信托,将各自所持股份装入信托之中,实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隔离,明确分割了二人各自所有股份,确立了清晰的财产关系,因此避免了离婚产生的股权纠纷以及公司估值震荡,有效地实现了财产传承的目标。

龙湖地产家族信托不仅体现了信托的一般安全隔离功能,而且将信托计划与员工的股权激励联系在了一起。本案中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中涉及一个名为Fit All的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人员。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数据,龙湖地产半数以上主力员工通过信托形式持有龙湖地产2.35%的股权,而且这部分股票的市值在龙湖地产上市时已经达到8亿多港元。[49]因此,本案中的家族信托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不但成功规避了离婚风险,而且实现了股权激励的目标。

(三)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应用具有巨大的优势。

SOHO中国的案例说明,家族信托在企业境外上市时紧锁股权、节税避税的重要意义;龙湖地产的案例则展示了家族信托在界定财产归属、明确财产关系以及实现财产安全隔离方面的作用,两个案例体现了家族信托在高净值人士实现财富传承上的优良特性。

然而,由于中国境内引进家族信托相对较晚,目前中国大陆的家族信托仍然存在种种法律和市场上的问题。例如,未设立专门的家族信托登记机构以及相关信托税务处理等同一般商业交易等,这就导致了很多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满足财富传承需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