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涉外传承工具的多样性及家族基金会的重要性

涉外传承工具的多样性及家族基金会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达到传承目的,涉外传承采用了多种方式,例如,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遗嘱、赠与、婚内协议等都是相对常用的传承工具。目前,家族基金会是涉外传承家族精神文化的主要工具,而家族宪章则为家族基金会的设立提供了系统性的规范与指导。

涉外传承工具的多样性及家族基金会的重要性

为达到传承目的,涉外传承采用了多种方式,例如,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遗嘱、赠与、婚内协议等都是相对常用的传承工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遗嘱以及税务问题应对。本节将主要探讨几类工具在涉外传承中的作用。

(一)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以确保家庭成员的未来发展。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人为了避开《罗马法》中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无遗产继承权的规定,选择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妻子、子女的利益而代行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进而在实际上实现财产的传承。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最早出现在第二个镀金年代(1982—2007)后的美国,使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家族资产,以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目的。

家族信托在涉外传承领域具有显著优势,是高净值人士传承财富的良好选择。

第一,家族信托具有很好的风险隔离功能。在离婚分产、破产清算、意外死亡等情况下,信托财产可以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因此可以很好地划清财产归属,避免财产纠纷。第二,在制定和变更方面,家族信托也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例如,家族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第三,在涉外传承领域,家族信托以其在处理不同属地、不同类型的资产时的灵活性备受高净值人士青睐。客户可以选择将不同属地、不同类型的资产划入不同信托进行处理,可以保持各个资产之间的独立性,从而适应不同资产的管理需要以及涉外传承的具体需求。

(二)家族基金会

1.家族基金会概述

家族基金会,是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会,其往往以实现家族传承为宗旨,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对家族财产进行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并为一个或多个与设立人具有亲属和利益关系的受益人利益对该财产及其收益作出有效安排,是国际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代际传承的良好选择。在具有较多境外资产时,家族基金会往往能够提供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家族延续、金融法律和管家服务等服务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家族基金会还可以与其他工具共同作用,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例如,何享健慈善基金会同时利用慈善信托与家族基金会两种慈善工具,其中,慈善信托用于受让上市公司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分配至家族基金会,由基金会具体开展慈善项目。在这种模式下,资金的来源、保值以及增值均由慈善信托完成,而家族基金会则注重于慈善活动的实施与监管,达到了1+1>2的效果。[19]

在美国,家族基金会起源于镀金时代洛克菲勒摩根卡内基等富豪家族为管理和传承家族资产成立的家族办公室。这些富豪家族的数代传承在很大限度上归功于他们以家族基金集中管理家族财富的方式。洛克菲勒在积累了巨大财富后,将一部分财富留在洛克菲勒家族基金,该基金会采用第三方投资的方式,由职业投资人为洛克菲勒家族和其他机构管理超过300亿美元的资产。除了第三方投资的方式外,有些家族会选择成立自己的独立家族办公室管理家族基金。这种独立家族办公室的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通常管理资产需要超过5亿美元。而且,独立家族办公室的资产管理方式与家族的财富来源、所处行业、企业周期和家族的投资经验等有密切的关系。例如,两个希腊的船王家族主要的家族资产都是希腊的私人造船航运企业。两个家族的船业产业在全球经济危机过程中受到重创以后,各自拿出10亿美元在纽约成立了一个双家族办公室,主要的投资方式是自营的美国大盘股票。因为两个家族的主要资产都固定在希腊船业上,所以希望家族基金的美国股票组合能够对冲企业的行业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和希腊的政治经济风险。

家族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精神的传承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家族基金会的建立能够让后人对家族产生更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前辈的事迹能鼓舞后人继承先辈的奋斗精神,将家族精神代代传承;另一方面,家族基金会开展的慈善事业具有很强的教化功能,能够培养后人的慈善精神,扩大家族的社会影响力,而这种社会影响力本身就能够积累家族的社会资本,在无形中促进家族财富传承。此外,家族基金会能在家族成员之间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有助于促进家族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

此外,家族基金会还能起到优化企业税务结构的功能。根据我国税务总局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我国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家族基金会还具有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

目前,家族基金会是涉外传承家族精神文化的主要工具,而家族宪章则为家族基金会的设立提供了系统性的规范与指导。

2.家族宪章

(1)概述

前文已经介绍了家族基金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家族基金会对家族精神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为设立家族基金会,需要一份书面形式的规范与指导,即家族宪章。家族宪章影响着家族基金会的效力,一份优秀的家族宪章可以使家族基金会更好地发挥其传承功能。

家族宪章是经家族成员一致同意的书面协议,记录了他们希望当下这一代以及后代在未来决策时须遵循的准则及要求。家族宪章并不属于法律文件,但却以书面形式记录了家族的需求和协定原则,可为家族提供制定法律框架的基础,用于确定总体财富规划需求、制订接班规划并确定企业所有权结构等。[20]在家族传承中,家族宪章往往扮演了一个统领和总框架的作用。

家族宪章有助于家族有形及无形财富的传承。在制定家族宪章的过程中,家族成员能够受到家族精神的感染,达到凝聚家族精神、统一家族意识的作用。而且,家族宪章中可能包含的人才培养计划、风险隔离安排、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对财富传承的安排等内容则有助于解决家族企业可能面临的人才循环、所有权归属、权力滥用以及家族遗产传承纠纷等问题,助力家族有形财富的传承。[21]

(2)内容设置

家族宪章的内容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第一,序言:追溯家族历史,记录家族奋斗故事,达到激励后人的作用。

第二,族谱:明确家族血亲、姻亲以及拟制血亲人员范围及权利范围,以及家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家风家训:规定家风、家训并配以奖罚手段,达到树立与传承家族精神的目标。

第四,家族传承原则:包含对于家庭成员的奖罚机制,并对家族决策机制进行规定,比如,设立家族委员会、掌门人一票否决等制度,保障家族治理的进行。

第五,家族教育机制:对后代求学教育及创业进行规定,鼓励后代努力学习知识。

第六,其他个性化条款。[22]

以上为家族宪章的一般构架,在制定具体家族宪章时可以针对家族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删。通过家族宪章的制定,可以为解决家族事务提供基本思路,对家族成员的责任与权利作出规定,并对家族精神文化以及财富的传承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针对家族企业,家族宪章还可以包含家族企业治理、家族基金、家族慈善事业等条款,对家族企业的运营管理、家族基金的运行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加以规定,从而保障家族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财务资本得到相对稳定的跨代增长。

(3)制定流程

家族宪章的制定并非按照模板随意拟定的简单事项,一份优秀的家族宪章需要专业的家族治理人士以及家族成员共同编制。

家族宪章的制定需要经过家族核心成员访谈、独立问卷调查、家族成员研讨会等流程,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了解和分析家族历史和现状,讨论和记录家族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制定家族宪章框架和治理架构以及实施调整等。而且家族宪章的制定需要考虑财务、税务、法律和企业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股权结构等顶层设计综合制定。[23]在制定家族宪章的过程中,家族成员能够对家族产生更强的归属感,也能对家族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实现家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有效传承。

由于在不同时间段,面对的市场环境、现实情况不同,因此家族宪章有必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进行修订。家族委员会可以规定每隔几年对家族宪章进行一次审查修订,并征求家族成员意见;在家族委员会的授权下,也可以委派第三方进行审查修订,最终的修订草案须经过家族委员会投票通过。[24]

(4)宪章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家族宪章并非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家族宪章需要搭配一系列的综合设计和法律工具,才能达到家族有效治理的效果。而且,当家族宪章中的条款表述与任何国家法律的规定相背时,家族宪章的约定就是无效的。[25]因此在家族宪章的制定时,要辅以家族信托等手段促使家族宪章有效运行,并且注意避免出现家法与国法相背的情况。但是,虽然家族宪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依然可以对签署人有一定的约束效力。家族宪章中可以规定违反宪章的惩罚条例,对不遵守宪章的成员加以惩戒。例如,成立于1888年的中国香港李锦记集团的家族宪章就对家族成员提出了“不要晚结婚、不准离婚、不准有婚外情”的要求,一旦家族成员违反最后两条,就会自动失去公司董事的资格。[26]因此,家族宪章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依然可以通过特殊规定对家族成员进行一系列行为上的限制。

3.家族委员会

家族委员会是维护、监督、执行家族宪章的机构,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会代表。家族委员会的运作类似于公司董事会,定期开会讨论家族重大决策事项。家族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股权的持有方式,进而决定是否采用家族信托、家族基金等辅助方式。

以李锦记集团为例,李锦记于2002年建立了家族委员会制度,规定家族委员会的会议主持人由核心成员轮流担任,并制定了议事规则,以促进成员的良性沟通,确保家族内部的一致性。家族委员会的职责并非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而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行战略规划。[27]面对未来多变的现实环境,家族委员会能够在保障不违背家族宪章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现实事务,实现家族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有序传承。

(三)涉外遗嘱

1.涉外遗嘱的定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决定,并当遗嘱人死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一种传统且普遍的传承方式,遗嘱能够降低传承成本,避免法律纠纷,而且可以遵从财产所有人的心愿对财产进行处置。(www.daowen.com)

涉外遗嘱,顾名思义,是含有涉外因素的遗嘱。其中,涉外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涉外”。广义的“涉外”指包括涉外因素的所有民事关系;狭义的“涉外”指涉外因素的存在使法律选择成为必要的民事关系。[28]

通过对“涉外”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涉外遗嘱的概念。涉外遗嘱指合法有效的遗嘱中部分要件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即遗嘱的主体、主体的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或法律事实存在涉外因素的遗嘱。[29]

2.涉外遗嘱的特征

涉外遗嘱与一般遗嘱一样具有遗嘱的普遍特征,诸如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对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等。除此之外,涉外遗嘱不同于一般遗嘱的显著特征是遗嘱的要件含有涉外因素,而且只要求部分要件具有涉外因素,而不要求全部要件都具有涉外因素。

3.涉外遗嘱的效力

在我国,判断一份涉外遗嘱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而我国大多数单行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因此,实践中通常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涉外遗嘱的效力。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涉外遗嘱的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类型(动产或不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中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遗嘱的内容如果涉及不动产,其效力需要遵循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指遗嘱的方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根据该规定,遗嘱的效力与立遗嘱的方式有关,而遗嘱的方式是否成立则须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

第三,立遗嘱人在立遗嘱行为时或死亡时的身份和所处地域。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条明确了遗嘱的效力与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身份和所处地域有关。

综观世界对涉外遗嘱效力的判定,各国对涉外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规定各不相同。例如,对于遗嘱能力的规定,虽然各国普遍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但土耳其采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匈牙利则采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对于遗嘱内容和效力的规定,日本德国依立遗嘱人的本国法,泰国、阿根廷采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30]英国则特别强调了遗嘱的见证人制度。

举例说明,如老王为立遗嘱人,其长期在英国生活居住,在英国有房产,但仍保留中国国籍。老王立遗嘱后在英国去世,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准据法全部指向英国法,因而本案在遗嘱方式、效力的认定上,应当适用英国法。而英国1963年《遗嘱法》规定,立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否则遗嘱不能成立。所以,如果老王当年立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见证人不适格,则该遗嘱无效。当遗嘱的效力遭到了法律的否定,继承方式则应当采取法定继承

4.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立法不同,其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对于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遗嘱能力、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实质要件和遗嘱的效力等。

(1)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指的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即遗嘱人是否存在立遗嘱的资格。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但是,如果立遗嘱时遗嘱人的住所与其死亡时的住所不一致,存在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以哪一个住所为准的问题。目前国际立法通常认为对遗嘱能力的判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具体可分为:遗嘱人本国法;遗嘱人住所地法;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31]

然而,对于属人法的确定,各国的具体做法也不相同。比如,日本、波兰等国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奥地利采取的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瑞士采取的是选择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采取的则是区别制来确定遗嘱能力的准据法,即关于不动产的遗嘱行为能力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关于动产的遗嘱行为能力问题,则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由于住所很容易变动,如果遗嘱人在遗嘱成立时依其住所地法有遗嘱能力,而在死亡时依当时的住所地法没有遗嘱能力,那么依英美法,这个遗嘱依然被认为无效。

(2)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指遗嘱的方式。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可以分为区别制和同一制。区别制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同一制是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同一法律规定。

但是,各国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的国家可能原来采取统一制,后来也选择同时适用区别制的现象。有资料显示,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都普遍反映出了扩大遗嘱方式准据法范围的倾向。比如,1961年10月5日签订于海牙,1964年1月5日生效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就明确规定了遗嘱方式的多种准据法。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何一种法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法。再如,英国传统判例对遗嘱方式采取区别制,分别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规则,即不动产的遗嘱方式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依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1963年,英国通过了《遗嘱法》,进一步扩大了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其第1条就规定:“凡是依遗嘱设立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习惯居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的现行国内法而作成之遗嘱,得视为恰当作成。”[32]

目前,采用区别制的国家对不动产涉外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动产涉外继承则存在一个准据法逐步扩大的过程;采用同一制的国家对涉外继承适用遗嘱人本国法或者立遗嘱地法。[33]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法国、日本、瑞士等国无代书遗嘱的规定,而除我国和韩国外,几乎所有国家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

(3)遗嘱的实质要件及效力

所谓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而所谓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的生效以及遗嘱的法律效果。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确定遗嘱实质要件和效力的准据法也有不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分遗嘱处分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对于遗嘱能力,各国多单独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而且多为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34]

(4)遗嘱变更与撤销

对于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各国遵循的规则也不相同,通常采用的规则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完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指遗嘱变更和撤销适用的法律与遗嘱能力与形式适用的法律完全相同。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范》第30条规定:“(1)立遗嘱的能力和遗嘱、继承契约,或抛弃继承的契约的有效性的其他要件,依死者为该法律行为时的属人法。如该法不认为有效,而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认为有效时,以后者为准。(2)对这些法律行为的拒绝或撤销,类似适用第1款规定。”[35]

第二种,完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指遗嘱变更和撤销适用的法律与遗嘱能力与形式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例如,《泰国国际私法》第42条规定:“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的遗嘱人住所地法。”第39条规定:“遗嘱的能力,依立遗嘱时遗嘱人的本国法。”[36]

第三种,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指遗嘱变更和撤销适用的法律与遗嘱能力与形式适用的法律部分相同、部分不同。例如,《英国遗嘱法》第2条第一项第C款规定:“撤销另一据本法可视为恰当做成之遗嘱的遗嘱、或撤销另一据本法可视为恰当之遗嘱中某一条文的遗嘱,如其做成,符合前一被撤销之遗嘱或条文被撤销之遗嘱所遵守之法律,视为做成。对于其他撤销遗嘱的方式,如销毁遗嘱等,不动产遗嘱撤销的准据法为不动产地法,动产遗嘱撤销的准据法为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果遗嘱人住所地在撤销遗嘱时和死亡时不同时,一般认为应该依遗嘱撤销时的住所地法。”[37]

除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外,遗嘱还有一系列其他操作问题。首先,遗嘱仅是传承意愿的表达,其实现则有赖于遗嘱的效力,然而遗嘱的效力经常受到法律挑战。中国基层法院遗产纠纷案例统计显示,遗产争议中60%是因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要件或者形式内容违法而引起。其次,遗嘱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确认程序相对复杂,可能会带来遗产缩水、隐私曝光等问题。[38]因此,有周密财富传承规划的高净值人士往往并不单独使用遗嘱,而是将遗嘱搭配其他传承工具共同使用。

(四)税务问题

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在与涉外继承相关的涉外传承方面适用的税制也不相同,因此涉外传承涉及的税务问题值得关注。

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法律上也尚无对遗产税的明确规定。但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设立了遗产税制度,总体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三类。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39]目前,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采用总遗产税制,日本、法国、德国等采用分遗产税制。

由于遗产税的存在,继承人可能会面临非常严重的赋税,导致遗产缩水,实际获得的遗产金额可能远小于预期。这不仅会让被继承人的财产流失,无法达到财富传承的效果,而且可能增加遗产传承后的各种风险。因此,节税避税成为财富传承中的重要考量。由于信托在节税避税上的诸多优势,因此,通过信托避税成为越来越广泛的避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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