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证与传承法务种类常见情况优化方案

公证与传承法务种类常见情况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实务中,与传承法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类型主要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意定监护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未成年子女监护与扶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房屋赠与公证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应将这些规定明确告知受遗赠人,避免因没有正确理解造成损失。

公证与传承法务种类常见情况优化方案

公证实务中,与传承法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类型主要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意定监护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未成年子女监护与扶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房屋赠与公证等。本节主要介绍前面四种类型。

(一)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在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也遵循这一原则。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人为遗赠人,系传承法务里传出财产的传者,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可遗赠财产、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系传承法务里财产的接受人即承者,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包括扶养人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

公证机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公证机构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应将这些规定明确告知受遗赠人,避免因没有正确理解造成损失。

(二)遗嘱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员在面对当事人的遗嘱公证咨询时,应通过解释和引导,让当事人意识到死亡虽然令人忌讳,但是我们每个人终究都会面临死亡,我们无法改变客观的自然规律,能做的就是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从预防纠纷的角度让当事人认识到遗嘱是留给家人的美好愿望与祝福。1997年,英国戴安娜王妃因车祸死亡,举世震惊,幸运的是她在32岁的时候就留下了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她除了对遗产进行了安排,还增加了一封“愿望信”,表示要把自己的珠宝平分给两个未来的儿媳,希望她们在结婚典礼上佩戴。2011年4月29日,凯特王妃在威廉王子的结婚典礼上佩戴着戴安娜王妃遗留的珠宝步入婚姻殿堂。戴安娜王妃虽然逝去,但她留给自己孩子的祝福却没有缺席,她以这种特殊的方式见证了自己孩子的幸福时刻,并且把这种爱传承了下去。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打破了原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遗嘱人无论变更遗嘱,还是撤销遗嘱,都不能以其他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虽然民法典从保护当事人遗嘱自由的角度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专业性保障已经深入人心,体现为全国公证机构每年接近10万件的公证遗嘱量。当法庭上出现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且不能直接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时,公证遗嘱仍然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能够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会被法院优先采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着重记录下列内容: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设立担保、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www.daowen.com)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一般都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遗嘱公证卷宗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三)继承公证

财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民法典继承编对原来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有不少创新和突破,给公证实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财产范围扩大,给公证发展带来了拓展空间。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采取的列举式规定,避免了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情形下造成遗产范围的不周延。另外,概括式的规定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在概括式的遗产范围规定下,以前争议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手机号、QQ号”等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成为遗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禁止性规定外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财产范围的扩大给公证行业带来更多的证源和业务拓展空间,改变了公证机构办理财产继承面过窄的局面,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调整和解决一些新滋生的财产问题,更是解决了目前公证机构遇到当事人申请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时,立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困境。

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优越性愈加凸显。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最近的旁系血亲列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种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不影响第一顺序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意图是通过增加代位继承人,尽可能避免出现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空缺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成无主财产,有利于传承法务中传者的财产在更大范围的第二顺序家庭成员间传承,实质上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四)意定监护公证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的初衷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但意定监护并不是简单的一纸协议,更多地是意定监护人付出的爱、履行的职责,对被监护人的尊重、照护与协助。意定监护相比法定监护的优势还在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就单方面解除监护关系达成约定。在被监护人精神正常、头脑清醒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与指定的监护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监护关系的意愿时,都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须对方同意,更无须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来终止监护关系,这对双方的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保护。

意定监护公证通过全方位规划监护事务,厘清双方职责来保障意定监护真正落地。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还牵涉遗嘱、“以房养老”、资金监管等多种类型的公证。每次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提供的是系列法律工具的组合,一套公证手续全部办下来,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相当惊人。每一份意定监护公证都是一次漫长的马拉松,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时意识清醒,而意定监护职责正式启动却要等到当事人失能失智后,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意定监护终止等情况,公证员必须对意定监护双方给予时刻关注,公证责任往往要到被监护人离开人世才能结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