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选择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中国古代追求和谐、稳定社会状态的表现,是礼治社会、熟人社会中人们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能选择。
(一)注重和谐的价值取向
“和谐是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和谐—无讼—伦理和谐’构成了中华法系和谐理念的系统形态。”[22]“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23]对于和谐的追求是中国传统社会乃至今天共同的目标,其重要的表现就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追问,进而实现“天人合一”思想在整个社会传统中的认同。张中秋先生认为,对于天道的遵循与认同表现在对秩序的和谐的最终追求中。这种和谐表现于天地万物,一切都是那么有秩序、有规则、自然而然。和谐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自然观”或者说“宇宙观”。
(二)传统礼制及宗族宗法制度的影响(www.daowen.com)
“礼制”是中国古代的基本治国原则。“礼”讲求的就是人人各安其分,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遵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这种对于礼治的认同使人们的生活趋于和谐、稳定,而纠纷的出现直接破坏了礼治秩序。为了自身秩序的恢复,从家族到乡里再到官府的纠纷解决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倾向于可以通过非审判方式解决之,纠纷的发生,就意味着家族内部矛盾可能会一定程度上暴露在外,进而影响家族的声誉和权威,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这样的社会传统中,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就扮演着重要角色,赋予家族调解的权力也是自然的选择。
(三)传统无讼等观念的影响
儒家的无讼观是古代调解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既是儒家学派追求的理想世界,也是几千年来在儒家思想支配下的执政者所追求的治世目标。纠纷的产生本是人类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为了追求无讼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需要,必然要选择能使纷争归于消弭的方法,所以,古代发达的民间调解既是“耻讼”“贱讼”的结果,也是追求无讼的需要。我国古代的法律,也像其制度一样,服从文化的根本追求,作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重要价值取向,古代中国人的“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正由此产生,并对人们的“调解”倾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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