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介入传承法务主要有以下优势。
(一)自愿性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根本。当事人的同意是仲裁庭管辖权的依据,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无权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的同意授予了仲裁庭解决商事争议的权力;仅仅在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解决争议,同时也限制了仲裁庭的权力。当事人的同意一般通过订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方式得到体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常在他们之间的商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将未来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就不能将争议交付仲裁,仲裁庭就无权受理争议案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整个仲裁赖以存在的基石。各国仲裁法律制度均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仲裁的基本原则,在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权选择争议解决的机构。仲裁的自愿性既有利于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有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
对于传承法务而言,主要是解决涉及家庭里作为长辈的传者与晚辈承者及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纠纷。相对于其他的社会关系,血缘关系最为特殊。血缘关系是个人与生俱来的关系,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起着决定性作用,具有先赋性,血缘关系给予“自家人”的支持与包容,是“外人”所享受不到的,而华人具有强烈的家族主义倾向。[7]正因为如此,发生在血缘关系中的纠纷更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第三方的强行介入。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血缘关系的当事人采取仲裁解决传承问题能够有更多的“自主权”。第一,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主动选择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第二,双方能够选择仲裁的机构和地点,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还可以选择境外的仲裁机构;第三,双方有权在仲裁机构的名册中选择仲裁员,这一点在法院诉讼中是无法实现的。
(二)保密性
仲裁的保密性,也被称为私人性,其基本内涵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约定要求公开审理。在通常情形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未得到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庭许可之前,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8]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程序的进展情况、仲裁证据、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情况,均不得以各种形式进行披露,尤其不得在各种新闻媒体中披露,仲裁裁决结果也不公开。无论是仲裁员、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还是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保密的义务,不能向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披露任何与仲裁有关的信息。
对于传承法务而言,保密性对于家庭财富传承具有特别意义。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财不露白”的意识,即钱财不向外人随意泄露,财产被认为是家庭的重要隐私之一;其次,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声誉,仲裁的保密性使家庭财产权益纠纷局限在一定的范围,防止当事人之外的人士知晓,裁决不像法院判决那样向社会公开,避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社会交往;最后,有助于维护家族企业利益,一旦知名企业发生家族财产纠纷,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容易造成公司股价在资本市场引发异常波动。(www.daowen.com)
(三)终局性
仲裁一般采取一裁终局,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相同的事实,再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就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败诉方当事人一般自愿地履行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不履行,胜诉方可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并且得到法院的执行。[9]从仲裁的目的、作用的角度来看,仲裁的发展应该归功于商人注重实效的实践结果。[10]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立法明确了仲裁终局性的原则,突出仲裁解决商业纠纷具有便捷性、灵活性的特征。
由于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在农村家庭代际财产传承过程中,并不完全习惯现代的司法实践方式。有学者在农村家庭代际财产传承案件的调研中发现,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信仰、地方性知识的“习惯”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习惯”迫使法院在纠纷解决中采取变通的方式,以避免失去对民间纠纷的管辖力。[11]可见,法院在处理农村家庭财产权益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方面是民间代际传承的习惯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司法在解决“家事”上程序烦琐、耗时过长,缺乏灵活性。因此,仲裁可以作为解决家庭传承纠纷的补充,仲裁能够逐渐消弭民间习惯与现代国家法之间的隔阂,在法律既定的框架下,将情理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一次性灵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自治性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仅体现在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自愿性,也体现在当事人解决争议方式的自治性。当事人的自治性在传承法务财产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其体现在:(1)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的组织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或临时性的仲裁机构。[12]在常设性的仲裁机构中,当事人可以选不同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专业性仲裁机构。(2)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基于便利、中立等因素的考虑,可以选择任意的仲裁地点。在机构仲裁中,除非该仲裁机构强制性规定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作为仲裁地。(3)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无论是常设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4)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审理的程序。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等程序问题进行约定。
此外,仲裁还具有民间性、专业性等优势,具有民事诉讼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一般来说,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在传承法务中,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更容易被家族所接受,以解决家庭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婚家股权、投资融资、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的专家,更好地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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