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承法务与民事诉讼的优化措施

传承法务与民事诉讼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当传承关系中所涉房屋不涉及权益纠纷时,若原承者或违反规定将因法定事实被剥夺继承权,此时传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独立主体身份对承者提起诉讼,请求剥夺其继承权。

传承法务与民事诉讼的优化措施

(一)传承法务中的民事诉讼主体

传承法务中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

在传承法务实践中,涉及不动产和企业股份等的继承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较多。下面以一个房产继承案例简要介绍传承法务中的民事诉讼主体。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通过下列典型案例,可以帮助了解传承法务民事诉讼中的相关主体。

例如,李某夫妇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李甲男、女儿李乙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李某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7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李某一个人。2010年,李某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李甲男继承自己的房产。2011年,李某被检查出患有肝癌并到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李乙女无微不至地照顾他,让李某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李某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李乙女一人继承。李某去世后,李甲男、李乙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1.当事人

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这里所指的是狭义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上述房产继承案例中,诉讼当事人就是承者李甲男、李乙女。

当然,在传承法务中,作为原被告的承者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继承关系中的主体,而应大大拓展。正如第三章第一节所述,传承法务中的承者范围既包括继承语境下的近亲属、指定继承人,赠与语境下的被赠与人,也包括传者依法依意愿指定的任意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是国家,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继承、赠与,也可能是信托、委托等其他法律结构安排。这些主体都可以成为传承法务中民事诉讼的主体。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按诉讼标的的性质,共同诉讼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假若除李甲男、李乙女之外,还有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构成共同诉讼人。除继承语境下的共同诉讼人,在传承法务的其他情形中,共同诉讼人出现的概率更大。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因而参加诉讼的人。按照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分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

正如前述,在传者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房产作为传承财产转移给承者时,此时因房屋所有权或涉及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或属于和第三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此时第三方可以独立主体身份对传者或是已继承房产的承者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所涉财产或是请求重新分配房屋权益。而当传承关系中所涉房屋不涉及权益纠纷时,若原承者或违反规定将因法定事实被剥夺继承权,此时传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独立主体身份对承者提起诉讼,请求剥夺其继承权。[1]上述案例中,假设李某在生前已将房屋出卖给自然人A,但尚未过户,或已将房屋抵押给B银行,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人A和B银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承者的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其他诉讼参与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传承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的专业领域越来越多。在传承法务中,传承参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律师、公证机构、见证人、鉴证机构及财税、审计、评估、保险、信托等专业机构,都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在分割遗产时,若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须通过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里的评估机构即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假若继承的文物、古玩或珠宝等,则须经专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传承法务中的民事诉讼程序

传承法务以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为基础,涉及的事项非常复杂,有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的,也有法律关系复杂难辨的;有标的额巨大的,也有标的额微小的。传承法务中的民事诉讼程序,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规范适用的程序。具体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传承法务中,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传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传承法务中主体中的承者。例如,前述案例中的李乙女。作为原告的承者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继承为例,可以是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来继承和分割遗产。

(2)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应明确具体。被告一般是与原告就传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对人,例如,其他继承者。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与传承事务有关。事实和理由是与传承有关的事实,例如,上述案例的房产继承。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有起诉方式简便、庭审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独任审理、审限短等特点和优势。传承法务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如赠与协议纠纷、居住权协议纠纷等。

3.特别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所适用的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案件在传承法务中都会发生。另外,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也属于特别程序。(www.daowen.com)

(1)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程序

如传承人符合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启动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程序。

(2)财产代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34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

第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遗嘱中又未指定遗嘱遗产管理人的;

第三,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第四,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利益的。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遵循传者指定、承者自治的原则,即首先,要满足遗嘱人传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是遗产承继人承者的合理主张,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去指定。但民法典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并未进行规定。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从民事诉讼角度,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特别程序应无疑义。

(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实务中,有关主体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特别程序认定遗产无主,由法院发出公告寻找继承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经过司法程序谨慎地将遗产无主的事实固定下来,确定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具体而言,经申请,法院受理后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确定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人和没有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申请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作出处理。

实践中,请求法院确认财产无主的申请人分为四类:

第一,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朋友、近亲属、债权人;[2]

第二,被继承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第三,民政部门;[3]

第四,被继承人所在单位。[4]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遗产归属确属不明的,应当发出公告。在一年的公告期内,无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主遗产的确认中,需要传承法务参与其中,辅助利害关系人完成无主遗产的确认。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与传承事务有关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第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形式要件

第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5.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照的法律规定的步骤、措施、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和。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贯彻执行,使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使违法的民事行为得到制裁。只有及时、正确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才能使民事纠纷得到最终的解决。因此,民事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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