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承法务中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形式及优化措施

传承法务中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形式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解就是传承人或传承相关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化解矛盾的活动。(二)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过程中优先和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下,用调解的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直以来是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无论在民间还是司法过程中都将其作为首选,通过此方式解决的纠纷可永久性地杜绝缠讼等不良后果,体现息讼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和优势。

传承法务中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形式及优化措施

(一)协商与和解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是处理传承人之间关系和矛盾的基本方法。和解就是传承人或传承相关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化解矛盾的活动。和解包括诉讼外和解及诉讼和解,诉讼和解又包括审理过程中的和解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

(二)调解

调解是解决纠纷过程中优先和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大环境下,用调解的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直以来是纠纷解决的最佳选择,无论在民间还是司法过程中都将其作为首选,通过此方式解决的纠纷可永久性地杜绝缠讼等不良后果,体现息讼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和优势。

当代中国的调解制度就调解途径而言,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社会调解、特邀调解为主的几种调解模式共同构成我国现代调解格局,形成了完整的调解体系。详细介绍见本章第四节。

(三)仲裁

从字面上看,“仲”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是裁决、判断的意思,仲裁就是居中裁断,亦称“公断”。从法律意义上看,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的“公断人”是仲裁机构,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公平裁断。(www.daowen.com)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详细介绍见本章第三节。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我国古代所谓“听讼折狱”“讼”即指民事诉讼。科学的定义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其他特殊类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详细介绍见本章第二节。

(五)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由此可见,公证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详细介绍见本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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