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般认为是人民法院主导,以诉讼为中心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动必须以提起诉讼为前提,然后才能由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一)多元化解纠纷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同
多元化解纠纷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本质上说并没有区别,都着眼于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具体的方式都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从传承法务的角度观察,两者也有显著的区别。
1.主导力量不同
多元化解纠纷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由地方政府主导,从全局角度来整体设计和考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般认为是人民法院主导,以诉讼为中心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2.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地位不同
多元化解纠纷中,各种方式并无高低层级之分,都纳入纠纷解决体系中整体考虑,诉讼仅仅是纠纷解决手段或方式之一。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人民法院主导,是以诉讼为中心构建纠纷解决体系,其目的是加强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www.daowen.com)
3.启动程序不同
多元化解纠纷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纠纷解决途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动必须以提起诉讼为前提,然后才能由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二)传承法务与多元化解纠纷
在传承法务领域,因纠纷大多产生在传承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如上所述,选择非讼方式既有利于纠纷解决,也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应该适用多元化解纠纷。在传承法务实务中,首先应穷尽各种非讼手段解决纠纷,把诉讼作为最后的保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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