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传承法务与非金融资产管理

三、传承法务与非金融资产管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非金融资产的金融化管理家庭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影响着家庭财富传承的效益。在当前金融资产占比普遍不高的情形下,家庭资产管理中无疑应重视对金融资产以外的家庭资产的处置。非金融资产相较于金融资产,其传承除了与金融资产相同的继承形式外,本无多少特殊的传承方式,其传承价值的发挥受到了一定限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借助金融工具管理非金融资产的实践开始兴起。

三、传承法务与非金融资产管理

(一)非金融资产的金融化管理

家庭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影响着家庭财富传承的效益。在当前金融资产占比普遍不高的情形下,家庭资产管理中无疑应重视对金融资产以外的家庭资产的处置。本节采用“非金融资产”的表述,其内涵超过了本节第一部分所介绍的与金融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的范畴,不仅包括直接承载价值的实物资产以及没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还包括诸如家风、家庭精神在内的虽无市场价值,但对家庭传承具有重大影响的广义的家庭财富。

非金融资产相较于金融资产,其传承除了与金融资产相同的继承形式外,本无多少特殊的传承方式,其传承价值的发挥受到了一定限制。此外,非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显著不及金融资产,其市场价值也不似金融资产一般便于精确计量,或其市场价值远不能与其对于家庭内部的传承价值相匹配,因此对承者的效用受市场价值评估的影响较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借助金融工具管理非金融资产的实践开始兴起。

对于具备市场交易价值的非金融资产,其金融化管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一是间接融资的方式,即将资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支持;二是直接融资的方式,即以结构化方式提升资产的流动性或以非金融资产为基础发行标准化产品。由于个人或家庭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仍普遍不低,因此第一种路径的实践通常需要有力的国家政策支持;第二种路径的实践随着普惠金融和金融创新的探索也愈加丰富,但其效益的发挥仍需要大规模的资产集合,目前对于单个家庭的资产管理的价值更多的是指向性意义。

在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中,房产资产是当前绝大部分家庭最为重要的财富组成,其通过金融化管理释放传承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在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具有长期性存续特征,尤其是著作权不仅权利客体广泛、权利确定的门槛较低,更承载着丰富的精神价值,具有丰富的传承内涵。房产资产和著作权资产的金融化管理也分别对应着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路径,因此下文将分别从一般管理和金融化管理的角度阐述房产资产和著作权资产的传承问题,以为其他同类型资产金融化管理提供参考。

(二)房产资产管理

1.一般管理:从所有权到居住权

根据前文数据,房产资产已成为我国家庭财富的主要部分,因此房产资产(特别是住房资产)的传承问题尤为重要。由于用于投资、生产或经商的商业地产通常并不附加人身属性,其传承也是单纯的财产传承,因此这里主要论述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住房资产的传承问题。住房资产除具备一般的财产性传承特征外,还涉及“安居乐业”的核心传承追求,即住房在传承中的实际使用,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更是极大增强了住房的使用价值。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指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20]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类似于专属于个人的特别权利且人身依附性更强而不能概括承受,具有突出的人役性特征。

在家庭传承事务中,居住权一般有两种应用途径:一是面向通常的传承场景,传者将房屋过户给家人或其他承者,或将房屋出售的同时,设立居住权以确保老有所居,出售房屋并保留居住权亦可保障养老经济需求;二是面向婚姻发生变故或多个子女年龄差距悬殊等特殊传承情形,可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并为再婚配偶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为年幼子女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约定居住权的期限或消灭条件,且居住权期限又无租赁合同二十年的期限约束,如此能稳定居住关系、有效平衡各家庭成员的利益。

居住权的权能中并不当然地包括收益权,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同时约定合理对价甚至可以约定居住权人的出租权,但居住权一般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且相关约定须以生活居住需要的范围为限。居住权这一突出的人役性特征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住房的市场交易功能,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时期附有租赁合同的住房的担保价值即已受到影响,在居住权时代设有居住权的住房的交易价值更会受到抑制,传承时应审慎处理居住权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若传承所侧重者正在于住房的实际使用,那么就应确保居住权能够有效设立。[21]

2.金融化管理:以房养老金融产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带来的养老问题,银保监会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然而,这一创新试点的成果并未达到预期,在先期试点的四个城市[22]中仅有一百余户家庭的老人参保。住房反抵押实施的受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将房屋留给子女的观念难以在短时间内打破,对于拥有多套房产的老人通常又不存在通过住房反抵押保障养老的需求;二是保险产品设计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并不健全,房屋作为高价值商品,家庭和老人对于住房反抵押中可能遭受实际损失存在很大顾虑。

虽然住房反抵押试点的参与者不多,但该业务能够为每户提供平均月领养老金9000余元,最高一户月领养老金达2万元,[23]显著提升了参保老人的养老金水平。因此这类产品仍具有不错的市场预期,唯须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提升产品的专业服务水平。依循住房反抵押养老的思路,可在设立居住权基础上开展以房养老的保险业务,后者相较于住房反抵押其具有的突出优势在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相当于参保老人直接支付了年金保险的全额保费,由此既突破了非货币资产不能作为保费的固有限制,又能极大地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老人提供更丰厚的养老金。在此种售房换养机制的基础上,亦可发展以大换小等衍生业务,以平衡老人养老和住房保留与传承的需求。

(三)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管理(www.daowen.com)

1.著作权传承的一般问题

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但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及类似权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号权等)、土地使用权、专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主要归于企业和其他机构而非个人,唯著作权因其自动取得原则和作为权利客体的作品的普遍性,更可能独立于企业和股权而成为家庭财富的直接传承对象,因此这一部分主要阐述归属于个人的著作权的传承问题。

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以作品为权利客体的著作权,还包括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新产生的劳动成果上的专有权利,后者称为相关权或邻接权。[24]相关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除表演者权外的其他三项权利通常并不存在传承问题。[25]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的总和,通常划分为作为精神权利的著作人身权和作为经济权利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著作财产权则包括十三项权利。[26]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放弃,而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有偿许可使用或转让,两者性质上的差别也使得传承方式有所不同。

著作人身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即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但可以依法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等,此处的转移是指继承人等继受者有权以自己名义以诉讼等方式保护著作人身权不受侵犯。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外的其他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身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发表权的保护期内,发表权仍可由继承人等继受者行使。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相同,均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2012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还规定了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即创作者基于作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而获得收益的权利。追续权对艺术家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不过现有实践中的权利保护尚未及于艺术家的后人,我国立法也尚未对此作出确认。

另一与著作权传承相关的问题是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专利法商标法均设定了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转让不破许可的规则,虽然著作权法尚未引入类似的规则,但相关的风险仍不可忽视,尤其是著作权的排他许可和专有许可,对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继受者行权具有重大的影响。

表演者权也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传承问题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包括四项许可权,其传承问题则与著作财产权的许可问题类似,不再赘述。

2.著作权金融化管理:知识产权证券

著作权证券化是以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收益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新型融资方式。著作权证券化中,用于融资的资产并不是著作权本身,而是著作权通过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利益。著作权证券化能显著地提升著作权的价值,是著作权个体传承的一条全新路径。

著作权证券化的基本结构与通常的资产证券化并无很大差异,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在资产或权益真实转让以及破产隔离制度上的欠缺同样影响着著作权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实施。基于本书传承法务的主题以及著作权证券化当下对于单个家庭较弱的实践意义,本节不会对著作权证券化的具体内容进行展开,而会提出其真正应用于家庭传承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问题。著作权证券化(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的组建通常需要承载不同客体的著作权(或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由此才能保证资产池整体价值的稳定和著作权许可使用风险的可控。在权利人众多的情形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变更的成本会很高,因此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需要妥善做好著作权下各项子权利的许可使用管理工作。

二是著作权登记问题。虽然著作权无须登记即自动取得,但为了避免剽窃或擅权使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影响著作权加入证券化计划,对于具有较高价值预期(尤其是可能涉及影音作品摄制或改编的)著作权,及时进行权属登记能有效维护著作权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三是著作权价值评估问题。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是其证券化的必要前置程序,通常而言这属于经济领域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必须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27]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对其价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这即是前述问题的具体反映:著作权许可使用状态须考察已经许可使用的排他性、已经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数量;著作权登记则影响着著作权的期限确定和潜在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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