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资产管理及其风险评估与流动性分析

家庭资产管理及其风险评估与流动性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家庭资产管理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金融学上一般将资产划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一般包括货币资产、债权资产、股权资产、信托资产、理财产品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等。进一步理解风险需要考虑另一影响因素即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投资产品的高预期收益率往往都与高风险相伴。对风险的判断不仅需要参照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还应考察投资产品的流动性。

家庭资产管理及其风险评估与流动性分析

(一)家庭资产管理基本概念

1.实物资产和金融资

金融学上一般将资产划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最终取决于该社会经济的生产能力,即为社会成员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能力,社会财富水平则具体由实物资产承载;与实物资产相对应的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金融资产,这些金融资产并不是社会财富的代表,它们对社会经济的生产能力并没有直接的贡献。实物资产是创造收入的资产;金融资产对实物资产所创造的利润享有请求权,能够为持有它们的公司或个人带来财富,因此金融资产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分配状态。

虽然金融资产不直接创造财富,但在市场经济中金融资产仍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金融资产的一项重要作用是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在经济全球化和大规模生产的背景下尤为重要,金融资产为股东持有的所有权提供了流动性,股东买卖股份不会影响企业的管理,而企业也能以此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金融工具)还能实现风险的分配,投资者会选择与他们偏好风险匹配的投资类型,因而这种风险的分配对于需要通过融资以增加资本投资的公司是有利的。而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因持有金融资产而享有对实物资产价值的请求权,实际相当于将财富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储存起来,借助不同的金融资产能够实现不同的经济目的(如长期消费规划、保值、避税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正是金融资产使我们得以创造经济中的大部分实物资产,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金融资产的优势也正是金融功能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实现。

金融资产一般包括货币资产、债权资产、股权资产、信托资产、理财产品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等。货币资产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债权资产一般指的是银行存款之外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它们都是具有一定面额和偿还条件的债权债务凭证;股权资产即股票,代表对公司特定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特定份额的索取权;信托资产是购买由信托公司发行的营业信托产品而形成的金融资产;理财产品资产一般指的是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专门投资于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产品而形成的金融资产;证券投资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专门投资于某些有价证券的金融工具。

2.家庭投资的影响因素

在目前通货膨胀的大环境下,持有大量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并不划算,因为相较于其他金融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自身并无很高的收益预期而更多地用于消费,当存款利息低于CPI和固定资产价格涨幅的情况下,现金和银行存款未来能交易的实物资产越来越少,因此民众倾向于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投向房地产、贵金属等所谓的抗通胀产品。但持有大量实物资产也存在不足,实物资产的流动性极低,在急需现金时很难以合理价格及时卖出。正因如此,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家庭对投资多样化的要求也愈加强烈。

收入是影响家庭投资方向的首要因素,这很容易理解,对大部分人来说(不包括某些投机者),不论是现时消费还是未来消费都严格依赖于现实的财富状况、收入水平或未来的收入增减预期。就特定的金融工具而言,这一影响因素或体现得更为明显。例如,在养老保险领域,当家庭或个人不存在借贷约束以及不确定性时养老保险对储蓄有替代作用,养老保险会降低私人储蓄率,而当借贷约束以及不确定性存在时这种替代关系随着借贷约束的改变而改变。[5]而信托产品、私募资金产品等金融产品更是本身就设置了净资产或年均收入的投资者准入门槛。

与收入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影响因素是风险,风险代表某种资产发生价值减损的可能性,财富状况越不理想、收入水平越低,则客观上抵御或消化风险的能力越脆弱,那么金融投资也应更加谨慎。通常来说,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有三种:风险规避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偏好型,对应着主动回避风险、既不回避风险也不追求风险和主动追求风险。风险规避型群体投资的一项典型特征是要求刚性兑付,即不仅不希望受到本金损失,更要求获得投资收益

进一步理解风险需要考虑另一影响因素即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投资产品的高预期收益率往往都与高风险相伴。假定投资者在无风险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确定收益与在有风险的情况下能获得的期望收益相等,那么前述三种对待风险的态度可作如下区分:风险规避者偏好无风险情况下的确定收益;风险偏好者倾向有风险情况下的预期收益;风险中立者并不在乎有无风险,只关注预期回报率的大小。

对风险的判断不仅需要参照投资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还应考察投资产品的流动性。若一项资产流动性很低而价值很高,当你急需现金而准备将资产脱手时,可能难以寻得买主或买主的交易条件很苛刻(如压价),不论放弃交易或是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都将遭受资产变现的损失。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储蓄的作用。

(二)我国家庭资产结构(www.daowen.com)

家庭财富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财富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也会影响该经济社会的消费、储蓄和投资潜力。根据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9年四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我国人均资产虽不断增加,但以房地产为主的非金融资产的持续快速增长是我国家庭财富增长的主要原因,2019年的数据更显示中国家庭住房资产占比达到了70.71%,住房已成为我国家庭资产和财富的主要部分。房地产资产尚不具备普遍的流动性风险解决及融资变现渠道,因此过高占比的房产资产吸收了大量的流动性,用以驱动家庭或个人消费、储蓄和投资的财富被大大压缩。

金融资产方面,我国个人和家庭投资人多为风险规避型,家庭金融资产长期也以风险性最小的银行存款为主要构成,保险及企业年金账户之外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债券等风险类资金资产占比较低。总体上看,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注重安全性,投资品种不多、投资方向较为保守。但随着我国家庭财富水平的不断增长,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管理的整体需求已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存款迁移、对保险和理财产品的需求提高、资产配置要求多元化和个性化、资产配置意识提高、对专业投资顾问的需求加大等。[6]

虽然我国家庭多层次财富管理的新需求不断显现,但不合理的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结构的转变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不小的阻力,我们可以从个体传承需求的视角上审视这一问题。

第一,金融产品的投资准入门槛较高。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专业投资者和产品当事人都规定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要求,原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也规定了100万元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门槛。在除去高占比的房产资产后,多数家庭是无法投资很多金融产品的,家庭金融投资品种和金融产品的规模也就受到了限制。

第二,我国家庭整体的金融基础知识比较欠缺。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显示,我国居民在利率计算、通货膨胀理解和投资风险认知三项重要问题上的反馈都不容乐观。家庭投资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信息筛选和分析,需要必要的金融知识支撑。[7]我国个人和家庭投资人普遍的风险规避倾向也是金融知识水平不高的具体反映,不仅倾向于信任银行存款和具备储蓄性质的金融产品,即使在主要面向高净值群体、投资理性水平预期较高的营业信托投资场合,刚性兑付也常年成为业界潜规则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多数家庭须自行承担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长期或大额支出的全部或大部分,而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已存在巨大缺口,对应的商业保险覆盖率仍相当不足,这进一步限制了家庭财富向非储蓄性金融产品的投资欲望。

站在国家金融监管的视角上看,非机构金融投资门槛的设置具有以金融资产价值和金融投资经验为标准筛选投资者的考量,但这一筛选标准暗含着合格投资者金融认知“合格”的前提,而应然标准与现实情况差异很大,否则资管新规、九民纪要也不会先后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刚兑条款无效,这一前提很多时候并不成立。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虽然金融机构推销理财产品时都会强调“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但有关家庭金融决策的理财建议也被发现并不能对金融知识起到替代作用。[8]我国家庭长期以来显著的储蓄性投资倾向也表明传承需求的稳固,而顺利传承的基本前提在于家庭生活和财富的安全保障。因此总体来看,风险控制既是我国家庭资产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家庭金融投资配置转型的关键因素。

(三)资管类传承服务的从业特点

纯粹的资产管理服务和本书中的传承服务都是具有长期性、延续性的专业服务,两者对于业务可持续运营这一问题的立场是一致的,但资管类传承服务又包含区别与传统资管服务的特别要求。资管类传承服务必然具有体系内容的领域性,体现为法律规范的跨部门运用以及与业务内容的跨行业联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传承法务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者一定需要成为“全科”人才。

这一业务特点更多要求传承法务从业者充分理解本书第三章提出的传承法律服务的贯通性,即“为传承行为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对接与传承有关的相关行业予以支持的法律实务”。贯通性要求传承法务从业者能够基于传承行为人的实际需求规划出连续而完备的传承法务方案,对预见的法律风险作针对性安排,提供预先统筹应对为主、争议解决为辅的法律服务。

除此之外,同样不应忽略这类业务之于传承法务从业者,尤其是依据律师法执业的传承法务专业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传承法务从业者原则上不应承接超越自身职业身份的业务内容,例如,律师见证属于专家见证,对其要求及要承担的风险高于一般主体见证,但其证明效力是一样的,律师见证不能代替公证,公证的公信力及证明力更高。因此,因服务对象的需要而实施的带有信任特征或人情色彩的服务应当慎重,超越专业范围来增进专业深度往往并非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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