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的功能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有关的经济活动。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健全的金融体系越来越成为国家与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于政府,货币金融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基础;于企业和机构,金融为业务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于个人,从储蓄消费到理财投资,金融助力个体和家庭创造出了多样化的生活场景和发展前景。金融已愈加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固有的不确定性愈加突出,违规违法的金融投机活动愈加频繁。这一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已愈加必要,而常常见诸各类文件和文章的“金融应当服务实体经济”论述似乎已成为一种共识。这一论述的提出,实际反映了本能够为经济活动起到良性辅助作用的金融活动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为进一步理解这一论述,需要明确金融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具体功能。
美国经济学家R.Merton和Z.Bodie于1995年首次提出金融功能论,提出了金融的六项基本功能:(1)提供结算和支付方式以促进交易;(2)为企业提供资源集中和股权细化机制;(3)提供跨时空、跨行业领域的资源流通渠道;(4)提供风险管理功能;(5)为协助各经济部门分散决策的协调提供价格信息;(6)协助解决在交易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或一方为另一方代理情形下的激励问题。[1]基于这一初始理论已经发展出了多种表述,考虑到本书并非金融学专著,这里便通俗地概括出金融的五项主要功能。
第一,结算功能。金融机构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用以交易的一般等价物都是特定物品或金属货币,直至成本更低、制造更易、便于携带的纸币出现;从纸币又发展出了各种支付票据;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交易不论在个体间交易还是企业间交易中都已成为常态。
第二,实现资源的集中和流通。市场经济活动必有收支,因此总会存在某些市场主体缺少资金(所谓资金短缺)而某些市场主体资金富足(所谓资金盈余),金融即解决资金盈余与资金短缺的平衡问题。金融调剂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间的资金余缺,所谓跨主体、跨空间,而若由金融机构中介业务,又能通过资金的同一汇集和再分配而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为企业、家庭和个人的长期投资提供资金、为未来消费提供积累,又所谓跨时间,贷款、保险都是体现这一功能的典型产品。
第三,提供流动性。流动性可以简单理解为资产快速变现以完成支付的能力,流动性越强则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相关经济活动的开展也就越顺利。金融提供流动性是前一功能的应有之义,不同市场主体、不同经济活动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不同,金融机构中介资金在流通的同时也实现了流动性的平衡;政府和金融机构更可以设计专门的机制和产品来实现多层次的流动性构造。
第四,分摊风险。金融能够分摊风险同样是第二项功能的必然结果,贷款和保险也是这一功能的典型体现,经济活动的风险随着资金的集中和流通而在市场经济主体间重新分配。
第五,提供激励。市场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交易信息通常并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就存在一方滥用信息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交易资金管理中介,同时承担交易双方的代理角色,以服务所获利润为驱动,凭借其信息优势和控制融资的优势实现对交易的监督;证券市场等高流动性交易场景下则通过价格的波动提供激励。
虽然金融具有如此功能,但在我国长期由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体系下,专业人士和民众对金融功能的理解基本上集中于储蓄和投资方面,金融仅仅被看作是向经济活动输送资金的血脉,而金融其他或许更重要的功能却被忽视。[2]因此,所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也不能局限地理解为金融机构应当降低门槛甚至无条件地满足市场经济活动资金需求,而应当充分发挥以往被忽视但相当重要的金融功能,回归金融协助资金流通和资源配置、提升市场交易效益的根本目标。
(二)金融供给与传承需求(www.daowen.com)
传承法务是通过对传者生前人身权益的维护及生前身后财产权益系统化制度化平衡的统筹安排与实施,使其个体传承意愿依法得以实现的法律实务。传承事务是满足传承人对美好生活的多层面需求,对传者个人生前身后个性安排提供相应的综合性服务的事务,不仅包括财产权益层面对财富的分配、分割与继承,更包括针对传者自身利益和家庭家族一代或数代的人身权益保障层面的规划。
理论上所有人都将面对传承(不论是狭义的传承如继承还是广义的传承),因此传承不仅是每个个体、每个家庭的问题,传承更是构成了群体性、公共性的社会问题。现今不论是个体传承还是群体传承都面临着资源不均衡、相关产业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而金融天然具备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望为传承问题提供全新的解决思路。基于前述金融的五项主要功能,我们将探讨金融的功能供给如何与个体和群体的传承需求相匹配。
1.个体传承需求
明确个体传承需求不妨从继承切入,继承的需求同样也构成传承的需求。继承对应的一个概念是遗产,继承处理的主要事项也是财富在家庭成员及代际之间的流转,虽然继承问题看上去并不复杂,但现实中不论是一般民众还是高净值人群的继承都暴露了很多问题,可以总结为二:一是供继承分配的财产的价值不高(尤其在债务和遗产概括承受的情形下);二是遗产的分配并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本来意愿或根本无法确定被继承人的本来意愿(例如,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或被继承人根本未作安排)。
以上两个问题可以作更进一步的深入。对于财产价值问题,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可以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对于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或不能继承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或权利,单纯依据继承规则是无法处理的;此外,继承只关注分配,当然无法解决财产价值维护的需求。对于财产分配问题,虽然很多民众订立遗嘱的意识越来越强、遗嘱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第3款的意旨,遗嘱或遗赠原则上只能覆盖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胎儿的预留份为法定例外),由此不少人通过遗嘱(不包括遗嘱信托)实现跨数代传承的期望很可能落空。如此,我们便可发现个体传承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二是充分实现传者对于财富流转的意愿。
应当注意到,以上两项需求本质上仍针对的是财富向家庭成员及后辈流转的问题,而传承不仅仅是财富的传承,更需要传承财富之外的价值;传承不仅仅只面向承者,更需要考虑现实的传者自身的利益。由此,在第一项需求即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外,我们将第二项需求明确为包括财富传承和未来安排在内的传者意志的传承,并将第三项需求定位于养老问题。第三项需求限定为养老问题是基于如下的考虑:养老需要经济基础,养老花销相关安排当然构成传者自己有关财富分配的一部分;养老的质量对传承意志的变化、维持和确认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老年或晚年是绝大部分传者自身权益最容易遭受忽视和侵害的阶段,同时预期寿命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拥有更多的时间来思考和安排自身的传承问题,因此无安定有效的养老,就不能保证真实、有效、确定的个性意志的传承。
那么金融功能供给如何匹配个体传承的三项需求呢?其一,金融以其媒介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实现各类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发挥其风险控制功能确保财富的安全流转。其二,资源通过金融活动集中和再分配的过程并不是自主的、单向的,金融活动体现着市场主体的经济目的,金融交易的达成需要交易双方、金融中介和市场的共同响应,因此可以通过设计特定的金融交易结构来实现具体的传承目的。其三,对于一般民众和家庭来说,养老的普遍痛点在于养老资金的缺乏,金融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强家庭财富的流动性而增加现金流;另一方面可发挥其激励功能引导民众理性投资、长远投资,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现金流增加。可以看出,面向个体传承需求,金融始终无法脱离其配置资源、促进交易的基本属性和功能。
2.群体传承需求
群体传承需求是个体传承需求的归并集合,体现着单纯从个体或家庭层面无法充分解决的个体传承需求数量或质量不达标的部分,本质上属于社会问题。明确群体传承需求不妨从个体传承需求的由来切入:第一项和第二项需求直接来源于继承制度无法充分满足传承需求的问题,第三项需求直接来源于传承资源缺乏的问题。进而,审视金融在个体和家庭层面上是否真正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需求,金融以其相较于法律更灵活的调整手段能弥补法律制度建设的缺位,但我们不能忽视金融活动自身亦应依法开展,然而现今金融监管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而对于第三项需求我们可以通过数据判断。截至2019年底,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占养老资金存量的主要部分,“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占比仍微乎其微,人均养老金只有不到2.5万元/每年度,养老金缺口十分巨大,[3]由此可见,养老问题的重心仍在养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上,从个体层面尚无法解决普遍的养老问题。
由此,群体传承需求就对应着两项社会建设:一是制度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物理性基础设施建设。在群体层面,金融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提供功能匹配:其一,金融之于制度建设最必要者是加强监管,具体到金融功能上则是优化金融活动的激励作用,对内(内部约束)不断消解短期的投机性激励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外(外部环境)通过各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增进民众对金融投资行为及其风险的理性认识;其二,金融应充分发挥其媒介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引导政府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投入养老相关产业之中,如此不仅能缓解政府提供养老公共服务的巨大压力并协助政府厘清公共管理职责范围,还有助于金融回归本源、避免无限制的“脱实向虚”以稳定和优化市场秩序,而在一个政府有效监管、资本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下,养老服务不仅能够实现覆盖群体“量”的增加,更能实现服务水平“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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