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富传承中的财税问题探讨

财富传承中的财税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传承暂不涉及税收问题。继承人继承专利权应于保护期内行使,超过此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该专利,在办理专利权证书的变更时,可能涉及印花税问题。

财富传承中的财税问题探讨

(一)股权传承时所涉财税

2009年以来,为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归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法人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所得,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税率为25%。同时,依据转让取得的对价不同,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行为的类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在传承过程中,传者生前身后在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是否有偿区分为两种情况:若将股权无偿转让给直系亲属,根据《办法》规定,属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没有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将股权按照有偿转让给直系亲属,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不管是否有偿,股权转让均须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完税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前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报税,再以完税凭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一些地方将适用范围由自然人股东扩大到了全体股权转让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第1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上所述,传者在向承者有偿转让企业股权时,面临着较高的税务负担;又因为股权原值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而使得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二)不动产传承时所涉财税

大量传承财富是以住宅、商铺、办公楼等不动产形式存在,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传承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74号)第2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及其附加

根据赠与主体间关系的亲疏有不同的规定:若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给其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增值税。

3.契税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转让(包含继承、赠与)书据所载金额的0.05%的印花税。(www.daowen.com)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人未基于权属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故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均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不动产的持有形式,在财富传承中不仅存在自然人持有,还有大量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的持有。这些不动产在转让过程中,会涉及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其持有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转让行为不再适用上述提到的免税规定。除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部分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亦按普通经济行为税率25%征收。

(三)知识产权传承时所涉财税

知识产权传承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1]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传承,只有财产性权利才有传承的可能。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传承暂不涉及税收问题。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权因其可以归属于个人,可以由家族直接传承。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商标权人名称,成为新的商标权人。企业单位的商标权不能归属于某一个人而只能转让,商标权的转让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专利权的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可以继承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例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继承人继承专利权应于保护期内行使,超过此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该专利,在办理专利权证书的变更时,可能涉及印花税问题。

(四)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开征的税种。

有观点认为,遗产税的渊源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至1598年,荷兰开征遗产税,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相继开征。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遗产税的正式立法,但相关立法准备由来已久。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并未予以开征。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总的来说,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未来却存在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

(五)全球税负负担

在企业发展全球化和资产配置国际化的背景下,家族财富的全球税负负担日益加大。全球范围内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大量购置不动产,该传承房产可能就会产生遗产税。

此外,如果要设立境外信托,那么就得将境内的资产(例如,公司股权、不动产)转移到海外的类“红筹”架构中,这就必然带来转股产生的巨大税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帮助设计合理的方案并进行高效的税务筹划,就会导致信托架构无法搭建而被搁浅。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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