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秘书简史: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的工作成果

中国秘书简史: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的工作成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迈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秘书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权建设中,秘书机构的设置受到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在中国的秘书工作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第一次全国秘书长会议召开前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各项秘书工作制度。

中国秘书简史: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的工作成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迈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秘书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央领导人对秘书工作非常重视,各级政府机关秘书机构的设置得到了统一,秘书工作得到了规范,形成了一系列的秘书工作制度,调查研究成为一时之风,会务工作的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中央领导对秘书工作十分重视,新中国的秘书机构建设、秘书制度建设都是在中央领导直接关怀和指导下进行的。1951年5月,毛泽东在一份文件上作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重要批示,政务院随即做出了《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周恩来总理直接主持了1951年的全国秘书长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实际上政务院关于秘书工作一系列法规性和指导性文件都是在周恩来总理直接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的。邓小平同志1954年起任中共中央秘书长,1956年任党的“八大”秘书长,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长达10年之久。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权建设中,秘书机构的设置受到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秘书长1人,职责是协助政府主席执行职务。1949年12月4日发布的《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规定:“各机关得设办公厅;为分掌业务,得设司或处”,用法规形式确定了掌管机关综合性事务的秘书机构与分掌专门业务的部门平列的机关格局,同时规范了我国各级各类秘书机构的名称——办公厅(室)。此后,各省、地市、县级行政机关基本上是按照政务院的格局设置了相应的秘书机构,其中省、部级以上机关秘书部门为“办公厅”,地市以下机关秘书部门为“办公室”。

为了及时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各级行政机关秘书工作经验,使秘书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召开了全国秘书长会议,周恩来作了题为《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秘书工作的文件。这次会议在中国的秘书工作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行政机关的秘书机构和秘书工作。会议结束以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做出了《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文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规定了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七条工作任务;第二,规定了秘书工作的性质、方法、原则和作风;第三,规定了秘书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在第一次全国秘书长会议召开前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各项秘书工作制度。主要有:

1.印信管理制度 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印信条例》,对全国各级机关的公章的格式、字体、尺度、质料以及制发办法等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条例》规定,中央政府所属机关、省人民政府、驻外使馆的印章“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发”“县、市以上机关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其他“各机关印信均由各该主管机关制发”。

2.保密制度 1950年2月发布的《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对国家机密的范围、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以及对泄密人员的处罚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有一条特别指出:“各机关担任记录、抄写、印刷、盖印等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保守机密的良好习惯,不得泄露。”这一条是专门针对秘书工作人员规定的。《指示》还规定,“有关机密的文电、资料等应由机要秘书或首长指定之人员负保管之全责”,这就将保密工作纳入了秘书部门的常规业务范围

1951年6月,根据全国秘书长会议精神起草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87次会议通过,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保守国家机密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3.信访工作制度 1951年6月7日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应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文件还规定,“对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本机关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检查催办……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亦应告知来信本人……对于人民所提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文件还规定,“严禁被控机关或人员采取报复行为;如有报复者,应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政务院的这一《决定》下达后,信访工作就成为秘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制度。(www.daowen.com)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信访制度的建立,与毛泽东同志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据逄先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一书记载,新中国成立前后,党中央收到的人民来信逐渐多了起来,开始毛泽东几乎对每一封来信都亲自阅示,有的是毛泽东直接回信,大部分由田家英代为回信。后来人民来信越来越多,就成立了一个机构,专门为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处理信访事宜。

1951年5月,毛泽东在批阅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关于处理群众来信的报告时作了如下重要指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如果人民来信很多,本人处理困难,应设立适当人数的专门机构或专门的人,处理这些信件。如果来信不多,本人和秘书能够处理,则不要另设专人。”

毛泽东关于正确对待人民来信的指示发出后20天,中央人民政府就作出了关于信访工作的上述《决定》。

4.机关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制度 1951年5月政务院发布了《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和《政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政府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和名称、行文关系、文书处理的程序、公文的格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4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召开了党的机关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这个文件对党的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其中文书档案由文书部门立卷后再移送档案室保管的规定是对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分工协作关系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中央批示,上述《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军队和政府机关。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1956年11月,中央办公厅根据上述条例又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至此,我国党政机关文书和档案工作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我国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采取一概排斥的态度,对西方的秘书工作和秘书学介绍甚少,这就使得新中国的秘书工作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根本不可能向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秘书工作虽然基本上能够满足当时党政领导机关工作需要,但秘书工作的手段比较陈旧,办公设备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不高,秘书教育和秘书理论研究比较落后。

新中国成立至“文革”结束,我国没有一所高校设置秘书专业,学科体系中没有秘书学的地位,各机关选拔秘书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从高等学校中文等专业毕业生中录用,二是从机关其他部门一些写作能力较强的人员中选调。这些人走上秘书岗位后,一般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秘书工作业务培训,而是用“师傅带徒弟”这种比较原始的方式接受秘书业务指导。

由于秘书学没有独立学科的地位,秘书业务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除了文书、档案工作的理论有一些像样的成果外,秘书业务的其他方面最多只有一些工作经验交流一类的成果。秘书业务理论研究的落后状况与当时对西方管理科学完全排斥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文革”十年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秘书工作也受到严重冲击。秘书人员受到批斗歧视、打击迫害;秘书机构受到造反派的冲击,秘书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下降,公文文风不正的问题非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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