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民党时期的秘书工作:中国秘书简史

国民党时期的秘书工作:中国秘书简史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党为强化其统治,在各级政府机关建立了一整套秘书工作机构。侍从室名义上在国民政府中为一般性办事机构,实则是蒋介石的私人秘书班子。国民党政府选用秘书人员也有严格规定。手谕是国民党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于本机关的属吏有所训示或传知以书面下达时所用的文种。由于政治腐败,国民党政府对文书工作多次进行改革的许多措施并没有真正有效地推行。国民党统治时期,文书、档案工作有所发展。

国民党时期的秘书工作:中国秘书简史

1927年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秘书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民党为强化其统治,在各级政府机关建立了一整套秘书工作机构。

中央政府的秘书工作部门由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组成。秘书处有秘书长1人,秘书8人,科员8至12人,另有书记官若干人,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下设总务、机要、撰拟三科,分别负责文件的撰制、处理、保管和机关事务工作。各省政府也都设秘书处。除掌管机要、文件、会议、印信之外,秘书处还兼管人事、物资、会计、编制、统计及报告事宜。县政府则普遍设秘书室,有录事和事务员承办文书和庶务。各乡只设书记员1人,负责文书事务。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蒋介石为了扩大个人权力,实现个人独裁,在军事委员会内设立了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侍从室下设一、二、三处。一处管军事,二处管政治党务,三处管工事。每个处下设三个组。侍从室名义上在国民政府中为一般性办事机构,实则是蒋介石的私人秘书班子。

1928年,国民党政府改为五院制,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秘书处改为文官处,设文官长1人,秘书8至12人。五院内又分设秘书处,负责各院的秘书事务。行政院所属各部也设有秘书处,承办部长交办的机密函电文件事宜。五院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下设各部及委员会等机构。其中行政院下设了外交、内政、军政、财政、教育工商交通、农矿等八部。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也分别设了各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某一方面的事务。

1948年,在总统之下设置了直属于总统的秘书机构——总统府。总统府设秘书长1人,处理总统府的一切事务,由副秘书长1人辅助之,并设秘书12至16人办理撰拟审核重要文件及其他事项;设典玺官1人典守国玺;设参事4至6人,办理撰拟命令和审核方案及特交核议事项;设参军长1人,参军10至15人,办理有关军务事项。秘书长、参军长之下又设六个局及机要、侍从二室。

国民党地方政府的秘书机构,各省不尽相同,大体上各省政府都设有秘书处,秘书处有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各厅局、市府、专署和县府也分别设有秘书处和秘书室。

国民党政府选用秘书人员也有严格规定。按照《国民政府秘书及科员任用规则》的规定,凡秘书和科员,须为国民党员,具“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有“任文职3至4年的资历”和“特殊的学识经验”,并由国民党委员2人推荐或主管长官保准。

1927年8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公文程式条例》,其中规定了十个文种,即令、通告、训令、指令、任命状、呈、咨、咨呈、公函和批答。属于国民政府或省政府的由政府常务委员多数署名,盖用国民政府或省政府之印,属于各官署的,由各官署长官署名,盖用各官署印章,公文书必须记明年月日及长官姓名。

1928年6月11日,国民政府第二次公布《公文程式条例》,这次规定的文种有: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状、公函和批。

1928年11月15日,因为国民政府已宣布实行训政,在中央实行五院制,体制有所变动,因此国民政府又公布了新的《公文程式条例》,这次规定的文种有: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公函、咨和批。

1942年7月10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公文程式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文种有:令、训令、指令、布告、呈或报告、函、通知和批八种。

另外还正式规定,如时间紧迫时,可以电或代电行文。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公文的实际应用中,除上述规定的文种外,尚有手谕、告书、牌示、条示、说帖、笺呈和笺画等。

手谕是国民党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于本机关的属吏有所训示或传知以书面下达时所用的文种。蒋介石就曾大量使用这一文种。因为当时的公文程式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主席令或大总统令,而这种文种既没有一定的格式,也不必经过会议讨论和副署,想发就发,对维护独裁统治有很大作用,因此蒋介石的有关政令和一些机密问题,往往便采用手谕的形式下发。另外使用较多的一种文种是快邮代电,因其格式简单,比一般文件快,同时上行、平行、下行都可以用,所以在抗日战争后,使用的也就特别频繁。

民国时期公文的文种变化有三个特点:

第一,公文文种设置,绝非一成不变,要求随着政务实践的需要而演变。(www.daowen.com)

第二,公文文种变化受内在规律制约。这就是:由行政实施体系决定行文关系和行移属性,由实际政务活动决定公文用途类型。

第三,违背客观实际需要的一时人为因素,经不起历史考验。

1933年至1945年,国民政府进行过三次文书工作改革。颁布“公文改良办法”,确定了政府机关间的行文关系;提倡公文使用白话文;统一了文书收发和档案管理的办法。此外,1947年还在国统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文书工作竞赛运动”,其直接目的与三次文书改革一样,是为了提高文书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效率。1934年9月7日,蒋介石特签发了《对延误公文处理失职者须给予惩处的手令》。此外,蒋介石还就公文改革、公文底稿的保密等发布手令,对国民政府的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的制定发挥过一定作用。通过这些努力,国民党政府在简化公文结构、规范公文用语、限制公文篇幅、统一公文办理程序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我国文书工作的近代化进程。公文文种的改革运动,是中国公文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评价,这些改革对于促进当时行政工作的发展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民国时期的行政公文终于摆脱了封建公文的影响并向现代公文过渡,这既是它的历史地位,也是它在中国公文史上的地位。

由于政治腐败,国民党政府对文书工作多次进行改革的许多措施并没有真正有效地推行。各级机关官僚主义严重,长官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作风使得文书工作者改革文书制度的良好设想难以落实。许多机关文牍主义泛滥,公文数量之多、手续之烦,使人难以想象。193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次长甘乃光在内政部推行文书档案连锁法。文书档案连锁法由甘乃光提出,内政部档案室主任周连宽主持试验。所谓文书档案连锁法,概而言之就是以集中的原则来组织机关的文书档案工作,它是针对当时内政部各司、科文书承办手续繁琐、运转迟缓,档案管理分散混乱而提出的。这一方法的推行,在纠正上述积弊方面产生了相当的效果。

国民党统治时期,文书、档案工作有所发展。从1928年至1932年,国民党政府中央各部门相继建立了大批专门档案机构,各机关在管理体制上,多数采用由档案室集中保管本机关档案的组织形式。大部分档案机构制订并实施了一套档案管理制度,如内政部、行政院、交通部等各部都制订并实施了相应的文件保存、档案管理的办法。这些制度、办法比北洋政府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文书、档案的登记、分类、立卷及编制索引等方面,都有新的进展。具体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专职档案机关已普遍设立,机关档案工作已从秘书、庶务工作中分离,成为一项专门工作,管卷人员——档案工作者在机关中尽管仍然地位较低,但已具备正式的公务编制,具有独立的身份。

第二,各机关档案规章制度远较北洋时期完备,公文向档案转化的各个环节,如点收、登记、分类、编目、立卷、庋藏等,基本上已做到有章可依,趋于规范化。

第三,国民党统治时期,西方档案学已传入中国,诞生了一批有成就的档案学专家,档案学学理上的进步与档案工作实践相关改革的有机结合已不时出现。

从1927年4月至1948年底,国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公文程式条例》《司法行政部文卷保存规程》《国民政府关于会计文件保管期限训令》《行政院颁发文卷保存年限四项原则》《行政院关于公文改良办法》《各部会审查处理公文改良办法》等100多部关于文书和档案的法规和规章,体现在文书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各个环节,基本形成了我国近代文书档案法规体系。

思考与练习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秘书工作的进步意义。

2.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以及它所属各部的秘书机构名称如何?

3.南京临时政府对文书工作做了哪些改革?改革的意义如何?

4.试述文书档案连锁法。

5.试述国民党政府档案工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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