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文献研究方法有诸多优势,但文献自身往往缺乏完整性也给研究带来局限。这种不完整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时序上看,有关某个区域或历史现象的文献资料常常是不连续的,只有记载若干年份历史过程或个别事件细节经过的文献,可以用于研究连续多年的社会历史变迁过程的资料相对缺乏;或者是有关某个时期的历史资料较为充分,而其他时期的历史资料较为单薄。在江南的一些县级档案馆的历史档案中,20世纪后半期各个阶段的档案资料最为完备,20世纪前半期的历史档案中,最为丰富的是20世纪40年代后半期的档案资料,之前的档案极端缺乏,尤其是1937年以前的档案资料,能够连续保存的实在很少,清代的地方档案资料更是十分少见。主要原因在于政权的频繁更迭和战乱,尤其是日军侵略造成的破坏。例如,江阴县的明清档案一无所存,抗日战争前的档案也留存甚少。[18]奉贤县1937年沦陷时,所有档案转移至上海,后不知所踪。致使奉贤地区有卷宗可稽的档案,只能追溯到1940年。[19]扬中县抗日战争之前的档案,因为县衙几次遭焚,加之政权频繁更换,所存亦甚少。[20]
从内容上看,现存的历史档案只提供了地方历史的某个片断,或者只保留了个别历史人物的相关资料,或者仅是单个团体、机构的记录,仅凭这些零散而残缺的档案资料无法对一个地区尤其是一个微观社区的历史形成连续性和整体性的认识。对于聚焦于社会历时性变化的史学田野调查来说,历史资料本身的上述缺陷无疑会对研究造成极大局限。对于缺乏档案记载和收集制度的微观社区——比如村庄——来说,要追溯数十年前的历史事件,文献研究的可行性无疑是不足的。
此外,尚存的档案文献中,有关历史过程的记载往往有所缺失,研究者仅凭这些档案无法“重建”事件的完整经过。以桐乡市档案馆收藏的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土地产权纠纷案件卷宗为例。这些被申诉到县一级政权或司法机构的案子,通常保存有声请人、被声请人、案件原由等详细登记,有的案子甚至还有审理过程的询问记录。但有些案件的卷宗却没有案件审理或处理结果的记述。同样,奉贤区档案馆收藏的一批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婚姻纠纷档案,虽然显示出纠纷的起因以及审理与调解的过程,但关于当事人、调解人等,却缺乏更多的记载。研究者如果打算依据这样的档案资料“还原”整个事件,关键人物的关键信息仍显得相对不足。在这样的资料基础上,实际上很难做更深入的研究。
文献研究还受到文献资料自身选择性的限制。在档案馆中,我们所见的档案资料多数仍是经过档案工作人员鉴定、淘汰和整理的档案。例如,上海县档案馆曾在1962年鉴定其收藏的档案,并于1973年将经审查认为无保留价值的23031卷档案送往造纸厂销毁。[21]无锡县曾于1965年和1972年两次鉴定档案,共鉴定29909卷,其中被剔除的达14189卷,占全部鉴定档案的47%。[22]武进县在1959—1971年先后四次鉴定档案,同样“不恰当地销毁了剔除的部分案卷”。[23]在档案鉴定和整理过程中,档案工作者已经依据自己的判断,舍弃了那些被认为“没有价值”的档案。更重要的是,档案保管和整理的原则并不一定与我们史学田野调查的研究目标一致。在一些档案整理人员看来,只有一个地区或社区的名人的历史档案才具有珍藏价值,而那些记载普通人生活经历的文献并不值得收藏。在当地人看来,这些普通人的生活经历往往是一个地区或社区绝大多数人经历过的,实在是司空见惯,因而也不足珍惜。然而,对于我们从事史学田野调查的研究者来说,越是普通人的经历越可能具有典型性,越足以代表一个地区或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经历,因而对于研究一个地区或社区的历史来说,反而可能越具有学术价值。可惜的是,一则是由于有关普通民众生活状况的档案本身就极度缺乏,另一则是由于人们对普通人生活状况的关注程度不足,在档案资料中,这类有关“芸芸众生”的珍贵记载往往渺不可寻。
文献研究还受到文献资料自身倾向性的限制。无论是民间文献还是档案资料,我们所见的文献资料最初形成的目的并不是为今天的人们提供研究素材,它们的作者自有其记载的目的,这自然会造成相关资料本身的倾向性。此外,档案资料编定者的身份也决定了档案文献在叙述事实和表述观点时存在偏颇。尽管我们对资料叙述的事件过程或人物经历可能心存疑问,但除非有可以佐证的其他材料加以检验,或者可以获得其他材料加以反驳,否则文献资料中存在的偏向很难纠正,而获得多种资料以资证实或证伪的机会又常常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因而文献本身的倾向性影响着我们对史实的判断,这在史学田野调查的文献研究过程中是需要特别引起警惕的。正如一些学者所说:“任何历史的记载,显然都是对过去所发生的事件的一种选择性的重建。这种选择,一部分为能够掌握的文献所决定。文献缺失就无法重建过去的事件。但即使文献丰富,史学家还得根据诸如美学、道德、政治等价值做一个选择。”[24]
与从事田野调查的研究者可以选择典型调查对象和调查地点不同,研究者无法自主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历史文献。实际上,研究者甚至无法判断他运用的历史资料是否具有代表性。“历史文献上的典型材料并不是摆在眼前的现实存在,可以按照我们的主观愿望去随意选择。历史文献中,符合我们要求的、全面反映典型事物各方面特征的材料是比较少的,所有的多是非常零星的记载,大概只有非常完整的企业档案才是例外。因此,我们常常没有任意选择合用典型的自由,只能根据可能找到的材料去进行研究。”[25]
我们都知道,文献记载未必准确,尤其是涉及农业产量、耕地乃至人口的统计数据。以耕地数据为例。地方志中记载的耕地数据虽多直接采自政府统计资料,但其来源颇为不同。既有由清末继承下来的赋田面积,也有民国政府用于征税的计税面积,还有实地丈量的土地面积。不管是清末赋田面积,还是民国年间计税面积,或多或少都低于实际耕地面积。属于实地丈量的耕地数据相对缺乏,其中一部分是土地改革前夕(1949年末至1950年初)的调查数据。这类数据虽较为真实可靠,但多为村庄的典型调查,并非区域普查。如果要估算某个区域的耕地数量,这些仅限于个别村庄的个案调查数据是远远不够的。
通常的解释是,耕地数据缺乏以及已有数据有欠精确的原因在于,地方为了减轻田赋和附加,不得不隐瞒或谎报耕地数量。但经过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除了有意瞒报和谎报的原因之外,各地农村统计耕地面积的习惯方法,乃是造成耕地数据不确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新昌县的土地租佃、交易,都以“石”作为计量单位。“石”明显是一个衡量作物产量的概念,它被移作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显然是当地为了准确反映耕地实际生产力所作的变通。从在当地的采访中得知,如果用亩作为面积单位去衡量,一亩砩田(靠近河岸,便于灌溉和排涝的耕地)的实测面积往往不足一亩;而一亩天田(位于山顶,无法人工灌溉的“靠天吃饭”的耕地)的实测面积往往达到两亩、三亩,甚至更多。用“石”计量耕地面积较之于用“亩”计量耕地面积虽然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耕地的实际生产能力,但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耕地面积是以“亩”为计量单位的,如果没有考虑到不同产量的耕地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亩”时的巨大差异,则所谓的耕地面积“亩”数无法精确地表明实际的耕地数量。
此外,还要考虑到地方文献中记载的经济数据常常具有“模糊性”。以方志为例。方志往往出自地方文史专家之手,他们具有史学专业训练,又土生土长,熟悉地方社会,具有“本土”经验,经过他们之手编订的人口、耕地、亩产量等数据,往往有当地生活经验的依据,因而也相对可靠。我们在实地考察时,采访过一些地方志的主编。据他们讲,方志中有关耕地、人口、产量等数据,他们也是花费很多精力搜集到的,资料大都来自地方档案馆、国家档案馆以及当时人所做的实地调查,而且经过对比,最后以实际经验作出选择。我们在江浙地区的实地调查中,当问到农业产量、家庭收入、生活开支等问题时,经常听到“毛估估”这个词。“毛估估”就是“大致估算”的意思。这种“毛估估”的数据对于了解一般情况和长期趋势当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从统计的角度来看,有欠精确的数据不利于准确的定量分析。
在我们的田野研究中,文献之不足可以运用实地观察所得的经验以及通过访谈所得的口述资料加以弥补。我们在常熟农村经济变迁的研究中,注意到常熟县委土改工作队在土地改革前夕所做的调查。该项调查完成于1950年3月,是对常熟一些村庄全部村民的逐户调查。调查资料对各户的经济状况与地权关系作了详细描述。可以说,已经提供了那时常熟农村经济尤其是农家经济非常细致的记录。但当我们在利用这些材料的时候,还是发现一些细节需要其他材料来加以补充。
以王堂村的调查为例。王堂村位于常熟县城西北的大义区新义乡,包括新陈家坝、吴家湾、顾家塘、邹家宅基、孙巷、上浜、外王堂、魏家塘、曹家宅基、陆家宅基、高家宅基、张家塘12个自然宅基。1949年,该村有耕地1257.54亩,其中自耕田227.72亩、租田1029.82亩。此外,有公地、荒地、义冢13.5亩。全村有152户615人。按照乡村习惯的人口区分类型,全劳动力163个、半劳动力116个。下表是摘自《大义区新义乡王堂村调查材料》中的一份表格(经过整理)。
表3 吴祖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资料来源:常熟县委工作队调研组:《大义区新义乡王堂村调查材料》。常熟市档案馆藏件,全宗号93,目录号4,案卷号261。
调查表中确切记载了该农户种植业的收入,但对该农户从事副业和养殖业的收入却未明确计算。实际上,我们在做农家经济研究时,不仅需要知道种植业的收入,还需要知道养殖业和其他副业的收入。这个时候,田野调查中采集的口述资料,可以弥补档案资料的这一缺失。按照我们在常熟市唐市镇河西村等地的调查,20世纪40年代后期农家养猪的目的主要是积肥,并不是增加直接收入。所以,此项可以忽略不计。至于做道士的收入,我们可以根据在常熟的实地调查,来估计做道士的年收入为1500斤米(10石米),[26]再按实地调查数据,每100斤稻谷出米70—75斤,[27]即出米率为70%—75%,以此计算,做道士每年收入为20—21担稻谷,取其平均数,以20.5担计。
除了依据实地调查的口述资料补充表中所缺内容并进而得出上述家庭收入的数据之外,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还可帮助理解表中所列的其他内容。如该户拥有0.5头牛、0.5架水车,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统计数据,显系该户与其他农户共有这些役畜或农具的结果。如何理解这种共有役畜和农具的现象?通过访谈,我们得知,船在江南农作区是关键性的工具。当地老农向我们讲到当时船的用处时曾说:“(用)大船到大河里去挖泥,小船在小河里挖泥。有几句老话:‘种田船是真的,屋是假的,牛是马马虎虎的。’来来去去,主要靠船。牛嘛,老的、慢的,也没关系,(不过)时间花得多一点。”[28]王堂村共有船18.75只,若不包括渔民张顾氏的6只船,则所有农户共有船12.75只;若不计离村的6户,平均每户有船0.087只,也就是说每10户所拥有的船还不到1只。问题是,既然船对于农家生产如此重要,为何王堂村约有90%的农户却没有1只船呢?原因在于船的成本。依据访谈资料可知,当时,常熟农村一般农家使用的船载重2—5吨,其中,载重量较低的2吨船,价格为12石米(约合1800斤米),[29]相当于王堂村农家种植业年平均收入的83.87%—90.32%。若从农户收入数量来看,再结合档案文献资料的分析,我们判断王堂村大约65.77%的农户年种植业收入低于一条载重2吨的船的总价。由此就可以理解为何极其重要的生产工具——船的极端缺乏。
生产工具尤其是役畜的缺乏,使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力数量成为决定一户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王堂村户均占有耕地数量为8.61亩,当在一家人能够耕作的范围之内,但也接近一户缺乏耕畜的农家的耕作能力的上限,需要全家人通力协作。我们在常熟的调查也表明,其时不被作为劳动力和半劳动力计算的未成年人,也经常参与田间劳作。据河西村的龚阿凤回忆,她七八岁即开始割草喂羊,14岁就要夯田(翻地、平整地)、拔秧、耘稻、车水(人力)。在彼时的常熟乡村,“差不多人家的女儿,14岁都要做这些农活”。另一位村民徐桂英,“14岁做农活,15岁掼麦、掼稻,其他农活也做,不参加农田劳作时,就积肥、割草”。[30]她们几乎肩负了除罱泥以外一个劳动力所能承担的所有农业劳作。显然,实地调查的口述资料既帮助我们理解了王堂村大型生产工具不足的主要制约因素,也帮助我们更多地理解调查资料中所述家庭人口构成的经济涵义,使我们认识到表中所列出的一个家庭人口中男性与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对于农家经济的意义。
常熟王堂村农家经济的调查资料以及研究案例说明,田野调查有助于补充档案文献未载明的资料,既有助于我们深入和全面理解档案内容,也有助于我们解读档案记载的历史现象和历史过程。因此,田野调查不仅能够提供文献之外的新的史料,还是我们拓宽及深化社会变迁研究的重要途径。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将历史文献记载与实地调查结果对读,我们有可能更全面地理解历史文献,进而更深入地分析历史现象。
因此,史学田野研究一方面注重文献挖掘与文献研究,另一方面强调历史文献与实地调查的并重,主张将田野调查方法与历史学的文献研究方法结合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的突出特点在于关注田野调查对象的历史连续性与变异性。例如,王逍在《走向市场:一个浙南畲族村落的经济变迁图像》中,运用大量在畲族村落田野调查所获得的个案,并将这些个案与文献资料的记载相互印证,分析村落经济变迁的内外因素。显然,文献研究与实地调查两种方法的结合,有利于研究者将个案研究成果与厚重的历史分析综合运用,一方面有助于对历史文献的理解,另一方面则给予实地调查研究以历史纵深。[31]
当然,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资料的对读与互证不仅仅有助于研究者更准确和深入地理解历史文献,同样有利于研究者理解田野调查中获得的访谈资料,一些地方性的传说与故事也需要通过与历史文献的对读去深入理解。胡鸿保认为,将口述资料与历史文献结合融通是经由田野调查研究历史的关键所在。[32]例如,施传刚在《摩梭人婚姻的起源及晚期中华帝国的帝国建设》一文中,将民族志调查的口述记录与汉文文献中的《永宁知府承袭宗枝图谱》、《大清会典》等加以比较,发现口述的土司世系中隐含的婚姻与继嗣规则变化的动因正是中央王朝对地方控制的强化,从而为摩梭人婚姻的起源问题提供了答案。正是通过历史文献的引入和分析,田野调查所获得的口述资料才得以解释与理解。[33]
我们在进行乡村社会变迁研究时也有类似的体验。在一项有关农村社会问题的研究中,民国时期江苏省南汇,以及浙江省桐乡、崇德、新昌等地的档案给我们提供了保甲人员和乡村民众等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冲突的资料。我们打算运用这些档案考察保甲制度运行的情况,进而探讨国家政权与乡村不同群体之间社会冲突的关系。通过对这些档案[34]的研究可知,20世纪40年代后期,桐乡、新昌、南汇等地乡村内部经济利益冲突的根本缘由并不在于地方政权征收的加重,主要在于保甲人员借用赋税征收的名义聚敛财富,中饱私囊。正常的征收尽管十分沉重,但不是民众愤恨的焦点,引发冲突的根源更多是在于保甲人员的法外浮收行为。村庄内部保甲人员与保内民众的冲突如此,保甲组织内部以及村庄与乡镇政权的冲突也是如此。保长与保民的冲突主要是农家经济利益的侵夺与维护之间的矛盾,如果考虑到20世纪30—40年代农村经济凋敝、农家生活状况恶化的背景,则这些经济利益的侵夺行为已经损害到农家生活的存续。所以,一些村庄内部的冲突实际上是围绕着生存权利而展开的。田野调查采集的口述史料,也证明保民与保长冲突的关键因素并不在于保长履行国家政权所赋予的征税责任,而在于保长对民众经济利益的额外侵夺。据桐乡市周允康回忆,在桐乡市高桥镇落晚村,“村里人对保长不满,无非是因为他收钞票,无非是因为派工,收了钞票可以贪污,还可以多收,多收的往往由保长中饱私囊。有一次乡里免征捐税,保长却继续征收,有五六个人不愿意交,保长就叫乡丁来,把不愿交纳的人关押起来”。[35]
除在桐乡的实地调查之外,在附近其他地区的实地调查与采访也获得了可资证明的口述史料。在南汇县下沙镇王楼村傅家宅,调查人员记录了傅耀如的如下回忆:
南汇县王楼村保长在当时地方上是很有权的,是“地头蛇”,非要经过他去解决村里的事情,好的保长也有,他们自己的田自己交公粮,交的也和国家规定的差不多,该摊到自己的钞票自己也拿出来,但这样的保长很少。大多贪污,捞钞票。当时有个顺口溜是这么说的:“甲长兜五兜六,保长吃鱼吃肉,乡长起财造屋。”村里买田卖田的也要经过保长。买卖双方找到保长,让他做见证人,就像今天的公证人一样,买卖双方谈好价格之后,保长从中收取中介费,中介费很高的,一般要收地价的一成至两成。当时一亩地大概要15石米,保长要收1到2石,中介费是由买方交的,然后,保长把田契带到县府,办理手续,还要交税,一亩地的契税大约是1斗。当时卖田的人是很少的。国家的赋税是必须交的,不及时交,就要罚款,就同现在的滞纳金相似,拖的时间越长,罚金就越重。穷人没有地,不用交公粮,也就没有这苦恼,有些保长收了钞票之后自己花了,交不上去,或者有的人家的公粮他收不到,政府就要找他,还可能把他关押起来。公粮都是交钞票的,交过后给你一张田税收据,因此保长在收国家公粮上贪污不了,贪污主要是在抓壮丁时,他一家家收钱,没有一定的数字,又没有收据和发票,贪污是肯定的。[36]
另外还有南汇县下沙镇王楼村傅家宅陶云生的回忆:
公粮都是由保长代收的,一般征收时期是在11月中旬之前。有的保长好一点,忠厚老实,国家要交多少就收多少,不从中贪污,坏的保长就在中间弄钞票,乱收费,他说多少就是多少……还要去当兵的,每年政府都要向各个村庄摊派几个人去当兵,这里人都不愿意去,只好到外地买人去代替,当时叫“贩壮丁”。从外地买一个壮丁大约要花1800斤大米,这些大米都由保长向各家有壮丁的人家收取。[37]
在南汇县大团乡银杏村,调查人员采集到了类似的口述史料:
当政府分配壮丁名额下来后,就由保长来收“壮丁米”,然后以米代替壮丁。大户人家出米多点,小户人家出得少点,只要家中有壮丁的,每丁都要交5斗米。保长在收壮丁米时,有时乱收钞票,还要贪污,村里人都怕他。每到过年时,都得给保长送礼,一般是两块,保长可舒服了,常常到镇上的茶馆吃茶,一吃就是好半天。保长自己都有田,保长自己的田是不用交的,他每家多收一点就够了。[38]
【注释】
[1]胡鸿保、陆煜:《历史研究中人类学方法的利用和误用》,《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2]同上。
[3]聂蒲生:《抗战时期吴泽霖教授在云南开展的民族田野调查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
[4]上海市奉贤区档案馆编:《奉贤地区档案信息指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5]同上书,第397—401页。
[6]《新昌县志》,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573页。(www.daowen.com)
[7]《桐乡市志》,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8页。
[8]笔者与平湖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座谈记录。地点:平湖市档案局416室;时间:2011年11月14日。
[9]《高淳县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34页。
[10]《金坛县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1页。
[11]《富阳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89页。
[12]《萧山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41页。
[13]上海市奉贤区档案馆编:《奉贤地区档案信息指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页。
[14]新昌县土地管理局:《新昌县土地志》,内部资料,1999年印刷,第225页。“关书”是民间将田地、房产分给各继承人的产权证;“户规”(民国时改称“户摺”)是官方发给承粮人应纳田赋的凭证。
[15]杭县,旧县名。在浙江省杭州市东。1912年由钱塘、仁和两县合并设置。1958年撤销,并入杭州市。1961年又析出并入余杭县(1994年改设市,2001年改设区)。
[16]杨璐:《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程式》,《山西档案》2004年第5期。
[17]《平湖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2页。
[18]《江阴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4页
[19]《奉贤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03页。
[20]《扬中县志》,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498页。
[21]《上海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2页。
[22]《无锡县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863页。
[23]《武进县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95页。
[24][法]Raymond Aron(雷蒙·艾宏)著,齐力、蔡锦昌、黄瑞祺译:《近代西方社会思想家:涂尔干、巴烈图、韦伯》,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219页。
[25]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0页。
[26]据赵云保回忆:“我父亲是道士,解放前、解放初我跟父亲出去过的,就是在唐市附近,念经,《玉皇经》、《三字经》,做法事、做道场,一般来说,做一次要5—6个人,每工2斗米,30多斤。一年做法事不多,但加上其他小法事,一年收到10石米,1500斤,比种田要好一点儿。”李学昌:《20世纪常熟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
[27]李学昌:《20世纪常熟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6页。
[28]同上书,第352页。
[29]李学昌:《20世纪常熟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30]同上书,第363页。
[31]郭志超:《历史人类学视野的畲族村落经济变迁研究》,《三峡论坛》2011年第1期。
[32]胡鸿保、陆煜:《历史研究中人类学方法的利用和误用》,《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33]同上。
[34]告前伪保长不法案(1946年10月1日),桐乡市档案馆藏件:全宗号M5,目录号9,案卷号61;告副保长暴打保民案(1946年1月27日),桐乡市档案馆藏件:全宗号M5,目录号9,案卷号61;保长丁文尧恃权凌虐人民案,新昌县档案馆藏件:全宗号M1,目录号1,案卷号158。
[35]口述资料:周允康,男,72岁,农民。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落晚村周允康家里,2002年10月12日。
[36]口述资料:傅耀如,男,80岁,小学肄业。上海市南汇县下沙镇王楼村傅家宅傅耀如家中,1998年11月21日上午。参见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0页。
[37]口述资料:陶云生,男,80岁,小学肄业,农民。上海市南汇县下沙镇王楼村傅家宅陶云生家中,1998年11月21日上午。参见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9页。
[38]口述资料:康龙生,男,82岁,小学肄业,解放后当过生产队长。上海市南汇县大团乡银杏村3组康龙生家,1998年11月23日上午。参见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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