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政府规章:关于车辆保洁要求和处罚的规定

市政府规章:关于车辆保洁要求和处罚的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单位车辆保洁要求、清洗企业设置的条件及行政部门实施的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第四次是2007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正重新发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共33条款,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市政府规章:关于车辆保洁要求和处罚的规定

【市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规定》 1986年3月7日,市政府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的通告》(以下简称《两禁通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

《两禁通告》共有5条款,1986年4月1日起施行。对在道路、广场、文体活动场所、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机场、里弄、公交车辆、船舶等一切公共场所及单位内部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具体规定。《三包规定》共有5条,1986年4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单位对门前和一定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卫生、公共秩序、公共绿化等环境要求负包干责任,经常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公共区域不乱堆物、乱设摊、乱停车、乱搭建,保护树木花草不受损害。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1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机动车清洗暂行规定》),共28条款,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清洗暂行规定》明确市市容环卫部门是上海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对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单位车辆保洁要求、清洗企业设置的条件及行政部门实施的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机动车清洗暂行规定》自发布至2010年,共修正过5次。第一次是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53号修正重新发布。新发布的《机动车清洗暂行规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或只收费不清洗,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处罚金额从原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调整为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第二次是2001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97号修正重新发布,对原第七条(企业设置)、第八条(设置原则),归并为第七条(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置原则)。第三次是2002年11月18日,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正重新发布。该次修正新增了清洗企业办理备案登记的规定,要求“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明确机动车清洗企业建立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消原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条款,对经营资质复审、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改建扩建等内容进行了归并。新修正后《机动车清洗暂行规定》条款从原来的28条款调整为24条款。第四次是2007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正重新发布。对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容不洁的处罚数额进行调整,从原来的10元以上50元以下,调整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五次是2010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52号修正重新发布。对凡在上海城市道路以及国道、干线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对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职责、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单位车辆保洁要求、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置原则、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条件、审批和发证、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改建和扩建、机动车清洗要求、损坏赔偿、污物处理、清洗收费标准、统计要求等作了各项规定。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1997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三乱”规定》),共16条款,1997年6月1日起施行。《“三乱”规定》明确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关管理机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三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共33条款,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及彩旗、条幅、气球等。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共27条款,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广告设置原则、禁止设置的情形、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阵地使用权取得、管理权限、公共阵地设置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非公共阵地设置广告设施的申请及审批、设施设置期限、变更等作了各项规定。明确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2010年12月30日,《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经修正,市政府令第56号重新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共34条款,主要内容是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阵地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编制、公示和征求意见、修改要求、禁止设置的情形,阵地使用权的取得、管理权限,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设施设置的期限,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施设置变更、审批的变更和撤回,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维护义务、安全管理、设施拆除要求,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信息系统建设等。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以下简称《“五乱”规定》),共13条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五乱”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规定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整洁。发现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户外广告规定》),共15条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流动户外广告规定》要求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禁止设置的情形、设置规范和广告内容的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上海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等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环卫】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1987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设施设置规定》),共8章81条款,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设施设置规定》对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城市环卫工程设施、基层环卫机构、环卫车辆通道、涉外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建造维护的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设施设置规定》自实施至2010年,共修正过3次。第一次是1995年11月30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重新发布。新修正的《设施设置规定》共9章85条款。在《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新增“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总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1座”的款项。新增“法律责任”章,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明确了罚款数额、处罚程序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监察人员行政处分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次是2004年6月2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共8章82条款。在环卫设施建造维护的管理中,新增了“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的款项。取消原第六章涉外环卫设施章节。第三次是2010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重新发布的《设施设置规定》明确了“本规定由市绿化市容局解释”。(www.daowen.com)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11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水域规定》),共22条款,1990年1月1日起施行。《水域规定》自实施至2010年共修正过3次。第一次是1993年2月1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次是2004年6月24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共22条款。第三次是2010年12月20日,根据市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共22条款。重新发布的《水域规定》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水域排放粪便;禁止向水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运输、装卸垃圾、粪便和粉状、轻飘货物的,应有防止散落、溢漏、飘散的措施。冲洗码头、船舶甲板时,应事先清扫干净,不得将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在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做到:落实水域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有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并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规定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外滩、淀山湖等风景旅游区和临江取水口等重点水域,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规定各类船舶、趸船,应设置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国家或上海对粪便和垃圾容器的设置尚无规范的船舶、趸船,必须设置有盖的、不渗漏的、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方便清除的容器。新建港区或港区改造时,水上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岸线,规划、土地、港务等部门应予同时安排。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渣土管理规定》)共6章31条款,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渣土管理规定》自实施至2010年共修正过2次。第一次是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53号修正重新发布。第二次是2010年11月8日,市政府令第50号修正重新发布,共32条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1992年市政府令第10号、1997年市政府令第53号修正重新发布的《渣土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的《渣土管理规定》,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并对确定区域运输单位、招投标要求,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消纳场所设置要求、消纳场所管理、消纳场所的核实、招标和发包要求、运输费和处置费、运输和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处置申报、报监手续的要求,施工现场管理,车船运输规范,中转码头要求,消纳结算要求,信息系统等作了各项规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对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对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16日,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34条款。该规定自实施至2010年,共修正过3次。第一次是1997年12月14日,市政府令第53号修正发布。第二次是2002年11月18日,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发布。第三次是2010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发布。修正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对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环境卫生经费、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公共厕所管理、饲养家禽和家畜的限制、村民粪便管理、粪便处置要求、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公共场所垃圾管理、单位环境卫生责任、生活垃圾处置要求、垃圾处置的限制、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护、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水冲式户厕的管理等作了各项规定。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清扫保洁暂行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9条。《清扫保洁暂行办法》明确上海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具体的保洁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对三级以上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承包人不得转包,并对承包人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保洁质量的监督检查条款明确规定。

2012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共21条。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发布的《清扫保洁暂行办法》所称的道路,具体包括:城市道路;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在城市化地区内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的特定公路路段;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连接同一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供行人或者车辆通行的村内通道。办法确定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责任人分别为: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按照道路、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并对保洁质量标准要求、作业服务单位和清扫保洁队伍的确定、资金保障和监管、招标文件、作业服务协议、作业服务规范要求、应急处置、评议、违约责任等作了各项规定。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84号发布《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次性饭盒管理办法》),共19条款,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根据市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一次性饭盒管理办法》经修正并重新发布,共18条款。新发布的《一次性饭盒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上海一次性饭盒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上海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后30日内,向市绿化市容局办理登记手续。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上海销售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市绿化市容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公告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名录。上海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上海销售的,销售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使用单位应当向已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宾馆、饭店、饮食店、盒饭供应点等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餐饮业单位,应当设置回收容器,清洁整理后予以回收,严禁任意丢弃。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可以组织回收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回收比例返还回收处置费。办法还对专门单位的回收、处置,财政和审计监督,部分区域禁止等作了各项规定。

2014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关于废止〈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3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25条款,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了餐厨垃圾的定义、管理部门,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2010年12月20日,根据市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修正重新发布,共25条款。明确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负责上海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明确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并对产生申报、收集要求、自行收运和处置、收运单位、收运要求、收运台账、处置单位、处置要求、处置台账、申报信息汇总、处理费用、禁止行为、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等作了各项规定。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垃圾收运处置办法》),共28条款,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垃圾收运处置办法》规定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垃圾收运处置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提出规划预算规定。对容器和设施设置、投放要求、垃圾产生申报、收运、处置等行为,在方式和规范上都作了明确规定。对违反《垃圾收运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给予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共28条款,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规定》规定市建设交通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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