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曰:生也有涯,无涯惟智。逐物实难,凭性良易。傲岸泉石,咀嚼文义。文果载心,余心有寄!
——刘勰《文心雕龙·序志第五十》
语言与法律之间关系紧密,每一个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当政者,都不能忽视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离不开语言在其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不仅记录了法律语言研究的既有成果,也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智力积累。当前,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在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中,具有重要的主体作用。从语言学角度入手,考察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活动,可以很好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也可以发现司法过程的不足,这为更好地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深入法庭,考察现实法庭上所发生的一切,能直接认识我国法庭语言的特征,从而为构建我国的法庭语用学规范提供实证上的支持。
笔者依照语言所具有的特征,将语言划分为口语和书面语两种语言表达形式,从而也就可以将法庭语言使用的载体相应划分为法庭口语和法庭书面语。法庭口语是以语音的形式存在的,包括语音识别、证人证言、言语互动等方面的内容;法庭书面语是以文字的形式存在的,包括文书鉴定、法律文本、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内容。本书的研究重心放在了法官语言的规范化层面,因此,关注的是法官审判过程中的口语,以及法庭笔录、判决书等书面语。有关法官语言研究,中外学者都有论述,我们在文中重点关注的是我国学者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实践建设过程,这些成果为构建中国法庭语用学规范也提供了很好的知识储备。
要构建法庭语用学规范,就要将法官语言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和语言学相关理论进行实证性分析,从而从实践走向理论,提出若干规范,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语言学上的支持。当今语用学理论成果很多,许多理论得到广泛使用,经得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检验。我们选取了相对成熟的语用学理论作为本书的研究工具和方法论,将其应用到展示和解释法官语言的过程之中。
研究发现,我国法庭上法官的言语行为基本以问答形式存在,但也有诸多不同于日常言语互动的特征,各类言语行为类型在庭审的各个过程中的使用也有所不同。法庭上的法官期望当事人和相关参与人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合作,顺利审理案件,因此语用学上的合作原则在庭审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有时候也有相关当事人和参与人不合作的情形,此刻的法官不要因为相关人不合作而产生自己的态度和立场表露的情形,这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会用到前提这一语用学概念,这些前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要,是案件审理中查清事实的重要手段。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正确运用语音语气这一手段,法官语言的语音语气的最明显特征应该是平心静气,尽量不要出现语音语气大起大落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会认为是法官在耍威风。我们发现,真实法庭上的法官也会用到语言序列,前序列的语言互动常常是开庭前的寒暄,后序列的语言互动常常是送走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和法官询问其他事项,插入序列的语言互动常常是对庭审关系不大的事情进行互动,也可能是法官舒缓和调节庭审过程的一种策略。但是,各地法院在网页上提供的庭审过程中虽然也有使用上述语言序列的情形,但是基本是和法官本人无关,或者是和庭审无关,是庭审过程主持人的一种虚拟互动。法官语言的句法结构一般来说比较简短、明了,这符合法庭语言应具有的特征。法官在问话过程中可能使用开放型问话,也可能使用封闭型问话,这要看问话的内容和预期结果。总的来说,如果想给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余地,法官就会使用开放型问话;如果不想给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余地,法官就会使用封闭型问话。法庭语言互动也遵循话轮转换的原则,经常的情形是,一个话轮可大可小,这要视我们对话轮划分的标准以及庭审内容的长短而定。不过,法庭语言互动的话轮也有若干自身的特征。法庭上也会出现法官打断当事人语言的时候,这可能是法官正当权力的行使,也可能是法官的恣意而为。如果法庭上出现话语重叠的现象,这时候是后者抢前者话语权的一种表征,一般情形是法官最后重叠当事人的话语,让庭审语言继续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法官和当事人的一问一答可以看作是一个语言相邻对,往往是法官问、当事人答。我们也发现,如果法官能礼貌对待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会出现顺利结案的情形,而且能够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从而化解了矛盾,也提升了司法的社会效果。法官在法庭上有时候会顺应当事人的语言,让当事人主动表达,在此过程中找到可以促进当事人双方更好沟通的关键点,这提醒我们,庭审过程中的法官不能对当事人“戗着来”,而应该“顺着来”。模糊语言的使用也在法庭语言中出现,但是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语言中,法官只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运用得多一点,这也符合调解语言的特征。
法庭是神圣、庄严的场所,所以法官的庭审语言依照语境和庭审基本规范,也应该具有神圣、庄严的特点,但是不能将其理解为一种僵化、沉闷的语言表征。司法公正的实现,既有程序性的语言要求,也有实体性的语言要求,两者都不应该遭到忽视。整体来说,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使用程序性语言,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语言,还是民事诉讼程序语言,都能对照庭审程序要求找到相应的语言表述。但是,法官在实体性语言的使用上,还存在许多遭到质疑的地方。在庭审过程中,许多频繁使用的表达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推敲,虽然在法律层面这些表达没有遭到质疑,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未必能得到民众的认可,更让语言学界感受到其中的不足。
调解语言是法官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界所认可的“大调解”方式也让法官承担起了调解的任务。本书关注了法庭调解的原则和类型,认为法庭调解的原则也可以通过语用学的若干理论加以解释。法庭调解类型整体可以划分为法官主动调解型、法官中立调解型、当事人主动调解型。法官主动调解型的主要特征是法官在庭前或庭上认为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大,语料研究表明,这种调解型的成功率较高。法官中立调解型的主要特征是法官依照庭审程序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往往不成功。当事人主动调解型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一方想要调解结案,这种调解的成功率要看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和立场了。本书还考察了其他调解类型,是对上述划分类型的补充和细化。(www.daowen.com)
法庭笔录是法庭活动的书面记录,应该忠实地记录庭审过程所发生的一切,但是当前的司法改革让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法庭记录方法,比如视频记录,能很好地保留法庭笔录所丢失的重要信息。本书搜集到的法庭笔录语料不少,我们发现法庭笔录缺乏情感,也不能充分体现法庭中相关人员的身势语。另外,语料中的法庭笔录还缺少真实法庭语言的前后序列,显得没有现实感,也就缺乏了真实记录的效力,建议改进法庭记录手段,最大程度地保留庭审现场的信息。
判决书是法官庭审的最后一道程序语言表达,判决书撰写质量的好坏也会反映出法官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视程度和驾驭能力。我国有现成的判决书格式,各级各类法院法官可供参照,但是语料分析表明,许多法官并没有遵循格式的书写方式,而是出现了诸多格式变体,甚至是失误,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关于判决书的首都规范,无论是信息内容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许多法官都没有能规范使用,有些属于回避的信息,也罗列在首部,属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形。另外,判决书的抬头应该具体到哪一层政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判决书甚至都没有这一部分内容。主文是判决书的核心,应该慎重对待。语料表明,原告诉称部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各部分内容孰先孰后,如何体现逻辑性和说服力,还有待澄清。标点符号的使用模糊和不当也是该部分存在的问题之一。在被告辩称、事实认定、判决理由部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判决书用词累赘,不符合判决书行文特征。语料表明,判决书的格式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研究,更值得法官书写判决书过程中推敲词句,因为判决书是本“糊涂账”,判决也是个“葫芦僧判了个葫芦案”。
中国的司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后人继承的优秀遗产。近代中国遭到屈辱的历史,外部的入侵和内部的腐败无能,让仁人志士们抛头颅、洒热血,追求救国的真理。清末的司法制度建设和改革也随着整个时代的大变局进行着,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学家和司法者。新中国的建立揭开了法制历史的新篇章,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了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四代领导人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推进司法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谨慎、警惕、警醒。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出来,司法公正也成了国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了我们追求的目标。要实现司法公正,法院法官的作用不可忽视,而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也需要我们加以考察,希望在实现规范化司法的过程中构建一种法庭语用学规范,服务于司法建设事业。
当前,学界也有不少成果介绍了法官庭审的现状和规范化途径,这是构建上述理论的重要支撑和铺垫。语用学规范有诸多基本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本书建立了确立庭审语言规范的指导原则,把庭审过程具体化为规范表述,同时建议设立经典庭审视频库,让法官和学界能够真实感受到法庭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怎么公正审判案件;在实体规范方面,本书建议庭审过程中要处理好诸多关系,包括专业性和通俗性、事实和预设、自身理解和参与人理解、礼貌和公正、庭上和庭下、法律与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构建法庭语用学规范,离不开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各项原则和内涵的深入挖掘,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需要在法官审判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本书将语言公正、语言高效、语言权威看作是司法的三大目标,将语用学和司法制度结合起来看待司法公正问题。本书认为,要实现语言公正,需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官在审判中事理明晰,要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到整个庭审过程之中,也包括法官要开诚布公,真诚对待当事人对合法利益的诉求,不要口是心非,也包括法官的判决结果能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不要与普遍预期相差甚远,从而产生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要实现语言高效,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官要厘清轻重,案件的各种证据和因素都应考虑在内,但也有轻重缓急之说,包括司法过程尽量节约成本,不要办案拖拉,庭审过程要规范、利落,也包括尽快结案,早日给当事人以公正;要实现语言权威,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制度支持,包括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司法过程的支持,以及其他制度体系对于司法的支持,也包括社会对于法官群体整体的敬重,要将法官这一职业看作是司法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还包括法官要有个人魅力,这就要有过硬的职业素养、广博的胸怀、真诚的愿望以及其他外在与内在的魅力特征。
构建法庭语用学规范理论是本书写作的初衷,但是将法官审判过程的语言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语用学诸多理论解释和揭示司法过程,还需要有法学理论的支撑,这无形中增加了研究的难度,尤其是将语用学与法学结合起来,也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错误和问题。鉴于笔者的知识范围有限,本书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司法制度建设内容和内涵还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运用语用学理论解释和规范法官语言,还有许多不适当之处,甚至还有诸多唐突、荒谬之处,望各位学者给以指导,以便更加丰富完善本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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