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及三项标准

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及三项标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司法稳定社会既要依靠司法公正,更要借助司法权威。法院作为司法职能机关要背靠司法权威之树,手握司法公正之剑,方能担当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天赋使命。司法权威状况的三项标准是:其一,司法机关是否获得独立的地位。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权威,作为法官个体,需要获得司法制度的支持、社会各界的普遍敬重,以及个人卓越的魅力,从而成为司法权威的代表。

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及三项标准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但绝非司法职能的最终目的。司法职能的终极目标是指国家确立司法制度的初衷或意图。司法职能的终极目标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都是共同的,它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就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仅凭司法公正一种手段也是独木难支,这是由司法面对的问题、司法职能的性质以及司法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通过司法稳定社会既要依靠司法公正,更要借助司法权威法院作为司法职能机关要背靠司法权威之树,手握司法公正之剑,方能担当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天赋使命。公正司法呼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克服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之局限性的必然要求,要通过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88]

乔克裕、高其才认为,法的权威性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依据,其含义包括法律至尊、法律至威、法律至信,法的权威性具有其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89]考察 “司法权威” 这一概念,必须首先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司法活动的场景、司法过程的程序、司法的终极结果。司法权威是指在社会系统内以司法权为依托,以解纷机制为核心的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关价值、制度、机构、角色等构成的一个系统在动态活动和静态昭示方面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支配力、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90]现代司法权威的保障机制应该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法官要有为公众信服的较高的素质,司法要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要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维护司法权威,外部因素包括要处理好司法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司法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也就是说司法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要和社会舆论保持一定距离。[91]

司法改革要从权力走向权威,司法的本质有人认为是理性,也有人认为是判断,而贺日开认为应该是权威裁判。要实现公正裁判,首先要求作出裁判的主体即法官的立场应该是公正的,法官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换言之,法官要独立。其次,要求法官有公正心,要让法官专心致志于裁判,以一颗公正之心来面对案件事实。再次,法官还应当有 “公正力”,即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经验和智慧,才能对事实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判断和评价。最后,裁判的公正还要求程序的公正。[92]贺日开认为,司法权威应该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司法权威状况的三项标准是:其一,司法机关是否获得独立的地位。其二,法官是否具备令人景仰的品格。其三,司法裁判被认为是公正的,广泛为人们所信服,司法裁判普遍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93](www.daowen.com)

法官要成为权威,就要注意如下的五个意识,它们为法官的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些意识包括:第一,法官自己对于公正判决的独立意识;第二,在判决时来自训练有素的律师界支持的意识;第三,政府其他部门对法官的支持意识,他们向法官提供帮助,同时避免在特定案件中,在某些方式上对法官判决施加压力;第四,来自新闻和其他媒体的支持意识;第五,一般公众以及特定的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支持和尊敬意识。[94]公丕祥对于如何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这一问题,提出了如下几点看法: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从多方面入手,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以推进。[95]

总结上述学者观点,我们发现,要实现司法权威,需要从司法制度层面、社会层面以及法官层面三大方面出发,加强司法的整体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权威,作为法官个体,需要获得司法制度的支持、社会各界的普遍敬重,以及个人卓越的魅力,从而成为司法权威的代表。相应地,从语用学角度看,法官的语言使用也要实现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