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官判决需获普遍接受

法官判决需获普遍接受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司法除了要有事理明晰、开诚布公之外,还需要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这是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语用学角度理解,就是法官要在认清案件相关事实和法理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当事人和社会各方普遍接受的判决,也就是说的话、判的案要在整体民众的预期和接受范围之内,不能让各方 “大跌眼镜”。

法官判决需获普遍接受

公正司法除了要有事理明晰、开诚布公之外,还需要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这是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成了社会各界探讨的热门话题。袁春湘认为,司法公信是法治成熟的标志。如果法律不能成为我们的信仰和权威,那么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结果就是 “法不责众、法不服众”,司法公信力自然也就无从谈起。[81]

所谓普遍接受,就是无论是当事人相关各方,还是社会公众,都能普遍接受整个判决过程。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要禁得起各方的检验。从语用学角度理解,就是法官要在认清案件相关事实和法理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当事人和社会各方普遍接受的判决,也就是说的话、判的案要在整体民众的预期和接受范围之内,不能让各方 “大跌眼镜”。在司法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饱受争议的判决现象,甚至是显失公平的判决,都是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背道而驰的,这样的判决也是我们所尽量避免的。一种规范秩序,如果它严重依赖于虽然显而易见但却缺乏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准则,那么,若要有效地运行,其所处的社会中必须存在一种关于价值和观念的牢固的共识。[82]这也就是说,司法要表达自己的公正和公信力,就有必要进行司法公开,这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重要途径。李建认为,司法公开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作为审判公开的司法公开;二是作为审务公开的司法公开。[83]这可以理解为,将司法工作放在阳光之下,而不是法院之内,让庭审活动和庭审结果接受人民的评判和检验,最终达到社会普遍接受的结果。(www.daowen.com)

总之,法官的判决要接受事实真理的检验,接受法律制度的检验,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这样,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才会禁得起检验,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依法治国” 才不会成为挂在口上的时髦词,而是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信仰物。作为法庭语言规范化的第一个要求,语言公正就是要 “正理、正心、正人”,就如孔子所言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只有先保持了语言上的公正性,才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让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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