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诚布公是对法官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三国志·诸葛亮传评》有云:“开诚心,布公道。”就是要求诚恳待人,坦白无私。从社会心理学来讲,人的心理活动不同于其他动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的心理活动很难让他人识破。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就是告诉我们要做一个开诚布公的人非常难,也提醒我们公正的人应具有这种特征。
从语用学角度理解,就是审案时要真诚对待当事人,尤其是刑事审判中的被告方。我们从语料中看到,一些法官询问被告方的语言显得有些 “无理”,甚至是 “违法”。另外,当事人各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心理活动时,要尽量尊重当事人的表达习惯,不要粗暴要求当事人 “一句话完事”。另一方面,法官不能 “有私心”,这里指的是不能有 “人前一面,人后一面”的特征。法庭上说得 “千般好”,庭后对当事人 “尽情数落”,庭上口口声声说的公正中立,背后偏袒其中一方,这都是绝对不容许的。在法官法和法官职业守则中都有相应规定,即法官在日常活动中不应该出现有损法官和法律所具有的公正形象,“表里如一” 更是对法官职业性质的高度概括。《人民日报》 记者白龙在采访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同志之后,将优秀法官总结为 “用心审案 播撒和谐”,具体来说,就是要 “用真心贴近群众、用耐心建立信任、用细心释法析理、用爱心牢记人民”,在司法过程中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以善良风俗促进调解、以实体公正扶贫济弱、以身体力行普及法治理念”。[79]“用心做人、用心做事” 这一表达同样适用于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有 “心证” 一说,可以看作是真诚性的一种映证。有限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有时候不能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全部澄清,这就需要法官动员自己的心证能力,将案件全盘考虑,从而做出最恰当的判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在事实面前进行判断的情形,这是最考验一个人的能力和道德的时刻。总之,“开诚布公” 就是对法官主观层面的公正性要求,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查看拙文在语言学层面的进一步分析。[80](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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