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理明晰是对法官审案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且要知晓案件的相关法律。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 “以事实为依据”,二是 “以法律为准绳”。这两条表述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指导原则,从语用学角度理解,就是要清楚地表达法律事实,尽量避免模糊语言的使用,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认清事实真相,更应清楚地表达事实真相。同时,作为法官,要对法律法规熟烂于心,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准确、清楚地援引法条,判决时更应准确适用条款,这是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的两大原则要求,不能是个糊涂判决。前文的语料中我们看到,庭审中的法官出现过模糊表达自己、不以庭审程序进行的调判情形。查明事实是对庭审活动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官首先要明了法律事实,才能依照法律法规,弄清楚孰是孰非。这也就是说,法官要做到法律事实清楚、法条法理明了,才能谈得上公正审理案件,谈得上对自己职业的忠诚。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呢?陈金钊介绍了法官忠于法律的内涵、条件、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加以借鉴。[76]一句话,要做到 “事理明晰”,法官不仅要对法律、法理明晰,而且要对法律事实明晰,这两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缺少。
但是,韩阳注意到,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的确定性和认知的局限性之间存在张力。[77]也就是说,法官是人不是神,有时候也会有认知的局限性,诉讼过程中也可能犯错,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条法理的把握,也可能会有偏差。另外,李荣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并不是完全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是心与脑的对话、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协调过程。[78]这就需要正确引导与制约措施的出台,主要措施包括提高法官的责任感,将法官的情感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建立、完善刑事判决说理机制,完善惩罚机制,即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这些措施可以从制度上起到保证法官最大限度地探寻法律事实和相关法条,也让 “事理明晰” 成为可以通过条条框框衡量的事物。不论怎样,法官自身只要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的认知能力,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最大程度地准确援引法条法理,就可以说是法官明晰了事理。下面再进一步考察法官主观层面的公正性要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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