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处理主动与诱导的关系:优化方法

处理主动与诱导的关系: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诱导式询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禁止使用,因此法官并不能进行这样的询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诱导询问,但是什么样的询问才是诱导式询问,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释。这就是说,法官尚未判决,就已经让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显然有悖于“无罪推定”的法定原则。法官的诱导性询问在先,被告人主动“交代”在后,不是我们当前法治社会所提倡的庭审方式。

处理主动与诱导的关系:优化方法

前文的理论部分已经指出,庭审语言经常是以问答形式存在,而且多是法官问、原被告答的形式。诱导式询问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禁止使用,因此法官并不能进行这样的询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诱导询问,但是什么样的询问才是诱导式询问,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释。在笔者看来,庭审活动中法官的询问有可能是无意识的诱导式发问。请看语料(2008年3月26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ATM机上取款被吞卡 醉汉砸毁机器被诉案”):

审判员:案发后是你主动到的派出所吗?

被告人:是。[09:03:31]

审判员现在知道你是什么行为吗?

被告人:知道,故意毁坏财物罪。[09:03:49]

“知道”一词在语言学甚至是哲学中都是非常难以清楚把握的词,可以这样说,“什么是知道,知道什么,怎么知道”,是哲学中的永恒命题之一。事实是,法官在审判中就直接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也就是暗示我们,法官已经知道了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被告人也已经知道了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那么被告人到底是什么行为呢?这就是说,法官尚未判决,就已经让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显然有悖于“无罪推定”的法定原则。法官的诱导性询问在先,被告人主动“交代”在后,不是我们当前法治社会所提倡的庭审方式。有时候我们“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但是有时候我们“知道”,其实不知道。

我们再看另一则语料(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堪长期被打骂,妻子愤而杀丈夫案”):(www.daowen.com)

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某,对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某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09:47:37]

本书在前面考察了“认罪”和“自愿认罪”所可能具有的多种意义,在此不再赘述。虽然法官询问是一种程序性表达,但是这样的表述还值得我们谨慎考虑其程序合法性。还未审判就直接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这种程序性规定也就是另一种形式的诱导式发问,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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