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的实体性语言分析部分,我们展示了法庭上常见的语言表达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专业表达和通俗表达之间的把握还未到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庭上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尽量使用专业、规范的法律语言,而不是通俗、多样的日常语言。作为前者,这种语言具有法定的指代和意义,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作为后者的日常语言,只具有非法律语境下的日常意义,也就是说,这种语言表达不规范。架起沟通专业语言和通俗语言之间的桥梁,是考验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请看语料(2013年5月16日14:00,直播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发布虚假招工信息涉嫌诈骗罪案):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4:30:29]
审判长: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话要说?
左某某:没有。
(2013年2月28日13:45,直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入户抢劫案)(www.daowen.com)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还有何要说?[14:56:31]
被告人:尊敬的法庭、公诉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认罪服法,在这里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在看守所的这段时间里,每天所做的就是忏悔和想念家人。我不会放弃自己,更加会珍惜以后的人生。恳请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早日和家人团聚。[14:56:44]
上述两则语料中,法官针对“最后陈述”这一术语,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希望被告人能够明白这一术语的真实意思是什么。虽然不能说是非常规范,但是达到了让被告人听懂这一术语的意思,从而保障了被告的权利,值得我们肯定。在程序性语言表达中,可以使用专业性术语表达,而在实体性语言表达过程中,可以使用日常语言加以表达,这对查清事实、明确是非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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