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给出的关于司法公正中对法官的要求,就是加强控辩对抗和法官中立性,注重庭审策略和促进司法公正。[58]沈志先认为,语言表达能力是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法官语言表达要合法确切、客观公正、简洁严谨、平和文明。[59]作为刑事法庭的法官,尤其是审判长,更应该懂得如何驾驭庭审,公正审案,尤其是法庭辩论、询问当事人方面更应该谨慎。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对法庭辩论的节奏加以控制,对公诉人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新的认识,这些方面都可从语言方面加以实现。比如说,如果辩论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该及时制止,以防产生情绪上的巨大波动,从而影响案件本身的审理;如果各方发言脱离了案件本身,可引导双方就案件本身争议加以展开;如果各方有新的观点和意见,应该允许各方表达出来,但可将话轮保持在两轮左右。从语用学角度看,两轮话轮可以达到控辩双方都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可以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意见进行回应,是比较合理的一种陈述方式。但是,就具体案件来说,虽然控辩双方可以初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但是还不能保证清楚了解事情的原委,因为事实的展现过程就是确认的过程,所以当事人需要一步步展开事实和观点,最后才能还原事实和观点。如果单纯以两轮为限,就显得有些仓促、不足了。
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说理” 部分最集中地体现了司法公正,尤其是规范制作文书更具有重要意义。[60]胡云腾也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给予了极大关注,并把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彰显司法裁判的正确公正联系起来。[61]“说理” 固然重要,但是成功 “说理” 需要有实体语言的支持,如果不注重实体语言的表达,语言的说服力自然会下降,也会影响到说理和公正的实现。下面,笔者将从法官在庭审中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入手,从实体上规范法庭活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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