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语用规范基本要求

语用规范基本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7]杨天勇认为,法庭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语言学问题,但对法官来说,主要是一个审判理念更新的问题。赵文艳认为,和谐司法观下的法官庭审语言需要考察专业与通俗化的抉择。宿迟、宋北平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出发,认为 “司法语言是司法行为的主体”,规范司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便是规范司法语言。除了法庭语言的规范化,还需要关注司法文书的规范化。

语用规范基本要求

在当前学界,有许多有关法官司法规范化的学术成果,从各个方面对法官群体给予规范性的指导,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出了理论上的贡献。我们将其看作是语言学之外的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如果需要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法官的工作,就是法官要在不可能讲理的情况下讲理,与 “不讲理的人” 讲理。有人认为,在法治社会,法官是法律推理艺术家,法庭是名副其实的法律推理 “场所”。法官不能仅仅局限于通过审判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要对做出某种决定的理由进行说明。[44]

苏力通过对 “陈燕萍工作法” 的思考,揭示了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45]“陈燕萍工作法” 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启示意义,有的甚至重大。他的结论是,“陈燕萍工作法” 有其自身德性和知识技能因素,有她个人不懈努力的因素,但也与她面对的纠纷类型,所处的法院、法院所处的地区,面对的当事人以及她不必面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利益相关人相关。说白了,一种工作法不一定适合于任何纠纷类型的解决,陈燕萍之所以受到司法界和当事人的认可,有她自身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不能机械照搬,但可举一反三。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法官,要找对自己的定位,就要了解自己,也要了解自身的工作现状,包括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所谓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另外,吴庆宝认为,法官裁判的规范性研究需要注意如下方面:首先是关于发现法律的一般性方法与过程,也就是方法论问题,其中包括寻找最佳法律方法、正义与法律对法官裁判的要求、法官裁判权力的限制等;其次是关于非正式法源对裁判规范的影响,即补充方法,这对于法官法学法律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规范依据的裁判应该是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但也要有所区别对待,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实用裁判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如何适用裁判的标准。[46]对于探索、建立和完善保障执法统一的司法方法,研究法律适用的内在规律,对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率创新司法模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突出的实用价值。2009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行 “要件审判九步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其基本内容如下:(1)固定权利请求;(2)识别权利请求基础;(3)识别抗辩权基础;(4)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5)诉讼主张的检索;(6)争点整理;(7)要件事实的证明;(8)要件事实的认定;(9)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47]

杨天勇认为,法庭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语言学问题,但对法官来说,主要是一个审判理念更新的问题。要解决法庭语言的规范化问题,法官首先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牢固树立中立审判的理念,确保法庭语言的中立性;(2)真正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实现法庭语言的客观性;(3)科学认识审判工作的内涵,注意法庭语言的实用性。[48]法官在法庭中的语言应该得体、明白和文明。赵文艳认为,和谐司法观下的法官庭审语言需要考察专业与通俗化的抉择。[49]从20世纪90年代后的庭审方式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庭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但是这种专业化的价值取向也有其弊端。例如,法官庭审语言专业化意在规范与效率,不过极易造成缺乏耐心的外在印象;专业用语过多会导致庭审目的错位;专业术语使用不当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庭审语言过于简单规范,无法控制庭审节奏;庭审用语专业利于笔录,却往往忽视社会效果;法官顾虑结案便利因素,倾向于使用专业用语,案件调解率降低。因此,庭审语言朴素化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这就需要法官在运用庭审语言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注重庭审语言的通俗性,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注重庭审语言的灵活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庭审语言的中立性、客观性,增强法官的亲民性;注重庭审语言在弘扬社会文化、促进道德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宿迟、宋北平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出发,认为 “司法语言是司法行为的主体”,规范司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便是规范司法语言。[50]规范司法语言化首要的是确立司法语言规范的标准。他们认为,这种标准既不能太粗又不能太细,“准确” “简明”和 “典雅” 应该符合这种 “不粗不细” 的标准。(www.daowen.com)

廖美珍在分析和总结我国法庭审判的大量实例的基础上,对法官话语进行了规范性研究。他认为,程序性话语的语言规范和技巧包括说到位、说明白、说得体、说准确、说易懂、说规范、符合程序规定、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话语权、不要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言证词当庭作评论,或把证人和鉴定人的说话含意明示、不要频繁打断等,并且相应地给出了自己的建议规范,供法官参照执行。对于实体性话语的规范和技巧包括中立的态度、中立地询问、多用开放型问话、合乎逻辑地问、要让当事人解释、话语简洁、不要带有罪预设、不要指供、不要与被告人较劲、不能拿态度问题来威胁被告人、不要在一个话轮里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话、不要在问话中提示回答、不要一边问一边就答话人的答话进行评论、不要先审查一遍再让人家问、要询问,不要审问等。[51]上述法官话语的规范性研究,在微观层面给我们以提醒,公正的实现需要我们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注意语言的规范化。

陈金诗通过研究法官在建构控辩审关系中运用的语篇结构,表明法官具有 “控审合作” 的倾向,在法庭对话中,也会体现出 “有罪推定” 的语篇信息,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司法公正这一目标。[52]在其语料分析部分,发现法官的定位、中立性和对当事人的信任性与程序公正密切相关;法官的目的和动机、个人因素或非个人因素影响着庭审中的分配公正;而惩罚公正的违背主要源于应得惩处、惩处对象、惩处手段以及惩处力度。该作者试图表明,当前法官的庭审还远未将公正、中立放在司法工作的第一位,无论在法官的外在行为方面,还是在主观动机方面,都经常首先将被告人看作是犯人。这如同还未审判,就将被告看作是罪犯,这种戴着有色眼镜审案的做法,经常是冤案错案的形成原因。

除了法庭语言的规范化,还需要关注司法文书的规范化。王力认为,司法文书的特性决定了其语言表达和运用中要坚持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严格区分同义词、近义词,注意语言风格的客观质朴化,并要加强司法文书的严肃与庄重。[53]

上述学者对司法行为规范化这一议题的观点,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官司法行为应该规范化,法官语言的规范化是非常重要的规范内容”。无论是法庭上的庭审语言,还是整个庭审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诉状的阅读、庭审材料的准备、文书的撰写都需要有章可循,而不是出于自己的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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