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中国司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司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圣诵、王成儒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应该包括从以毛泽东到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四代中央领导所创立和实施的司法制度和理论。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的老一辈革命家,也是一位法学家,他的法学思想和实际工作对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将司法体制改革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新中国司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建立揭开了历史新的一页,新中国的法制度也在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虽然有些波折,但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当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王圣诵、王成儒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应该包括从以毛泽东到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四代中央领导所创立和实施的司法制度和理论。[15]具体来说,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所实施的司法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依靠人民,严肃法纪;(3)发动群众运动,司法虚无主义。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并不明显,更多的是一种治国理政的辅助工具,“人民司法” 成了一个典型表述。大众化司法的确立是在1942年以后的边区实现的,其典型代表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16]何永军认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技术是新中国成立后党执政的重要合法性资源,在考察 “为中心工作服务” “走群众路线”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项人民司法传统的基础上,认为人民司法传统绝非向壁虚构,中国共产党逐渐摸索出的一系列独特的司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制度的不足,使其司法具有常规化的形貌,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17]

但是,人民司法是一种独立的司法形态,与西方司法的差异非常明显。人民司法是一种怀抱解放使命,重视实质正义的德性司法。人民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苦苦诉求,对司法实际社会效果的重视,目的是避免出现传统社会或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律上规定的平等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司法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地位、权势和能力上的不平等而大打折扣,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最终变成了一种不具任何实质意义的 “形式平等”,司法只是为了美化政治,为政治系统提供外在的合法性,而弱势群体的权利却得不到实际保障。人民司法所具有的使民众成为司法的主人,将司法正义广泛散布于社会底层民众,使司法真正成为广大民众可接近、可分享、可从中获利的革命理想,以及其为实现此理想而 “发明” 的一系列司法技术,构成了其对人类司法文明的独特贡献。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的老一辈革命家,也是一位法学家,他的法学思想和实际工作对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董老不仅重视司法审判工作的作用和制度建设,还重视司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重视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值得我们学习。[18]总的说来,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法治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并没有形成依法治国的局面,党的政策和文件有时候起到了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也可以这样说,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法律往往是一种从属性的社会治理手段,这可能是人民司法的独特性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了,尤其是新《宪法》 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优先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渐为国人所普遍赞扬和接受。总的来说,新时期的中国司法建设可分为三大阶段:司法的恢复与重建(1978年~1988年)、司法改革的初步展开(1989年~1998年)、司法改革的全面系统推进(1998年至今),这三大阶段都有相应的代表性案例和司法理念。[19]这三大阶段和我国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思想和理念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反映。

第一阶段的司法建设的重要特征,是及时恢复和重建了司法制度。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及时拨乱反正,将党和国家的工作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重新思考了新时期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将法制建设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的司法理论包括:(1)批判人治,加强法制;(2)社会主义法制的 “十六字” 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依法从严治党。法治和人治孰好孰坏,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也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一本著作就是1980年9月由 《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编辑组编辑出版的 《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一书,该书共收集30篇论文,论文作者大都是当时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学家,在所有的30篇论文中,明确赞成法治的观点有18 篇,其余的12篇大都持中立或描述性态度。[20]这说明,当时法学界对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共识,但是讨论本身让我们对于正确认识我国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机会,也为法治发展成为历史发展必然的趋势做了铺垫。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大讨论是深刻认识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指导思想的 “启蒙运动”。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将法律看作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法治优越于人治,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从而带动了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www.daowen.com)

第二阶段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初步展开阶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 “与时俱进” 的伟大旗帜,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方略。其代表性的司法理论包括:(1)奉行依法治国方略;(2)以德治国,惩治腐败;(3)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统领法治全过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将司法体制改革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政治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改革目标,将 “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概念进入到法治建设的视野之中,关于公平、正义的学术讨论也在这个时代表现得非常活跃,其主要表现是该类学术著作的大量引进和出版。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更要落实到具体政治生活中来,让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立法走向司法,落实司法制度成了这一阶段的重要内容。

第三阶段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全民系统推进阶段,主要是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其具有代表性的司法理论包括:(1)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提高执政能力;(2)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强调和谐发展;(3)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宪政建设。[21]党的十七大作出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的战略部署,将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22]我们首次将 “权威” 写入司法制度的根本要求之中,并将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放在与公正、高效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对司法工作者的信赖和期望。法官群体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相应地应该有所上升,才能更好地说明司法权威更具现实意义。

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其主要发展方向包括: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建设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营造和谐司法;完善司法体制等。[2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把 “司法公正与效率” 确定为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从而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 “司法公正和效率”。[24]“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5]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离不开司法制度建设的大力推进。王胜俊认为,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特征、做好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26]总的来说,现在的制度建设不仅取得了重要成果,而且在制度的实施上也有重要表现,“行动起来” 成了当前司法建设的重头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