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历史、文化与变革

中国传统司法:历史、文化与变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博大精深,可以为我们当前司法过程加以采用。[9]从这个角度看,“包公” 二字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典范。这种中国传统的优秀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司法制度和实践体系中占有非常耀眼的地位。学习西方,包括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也成了中国司法变革的主题。蒋介石坚持反共内战路线,又将中国推上了亡国的边缘,司法制度也成了有名无实的摆设,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了无情践踏。

中国传统司法:历史、文化与变革

从前文所提到的中国法律语言研究内容来看,夏商周时期的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具体的法制度,而且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争鸣更让我们看到了法家在当时社会治理中所具有的重要影响。法家思想得到了各个诸侯国的普遍采用,更为秦国最后统一天下奠定了重要基础。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法家的思想与依法治国思想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往往是专制君主所实施的苛刑峻法,后者则是全民共识基础上的依法治理。法律在司法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调节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不过,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理念比较崇尚秩序、无讼、公正、慎刑、伦理等,并进而影响到古代司法的某些制度,其中包括追求秩序、无讼的和谐司法观以及主张慎刑恤罚的公正观。[7]国人长久以来一直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纠纷最好诉诸调解,有时候是集体中的德高望重的老人,有时候是有学识的乡绅,有时候是家族中的长辈。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对簿公堂,司法方式解决纠纷不被人们认为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虽然中国倡导无讼的理想,但是民间诉讼也经常存在,并形成具有中华特色的司法文化。中国传统诉讼艺术博大精深,可以为我们当前司法过程加以采用。[8]我们所耳熟能详的 《包公案》 《海公案》 《施公案》 等传统剧本,对于传统时期的国人对公正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不论有多少著作、学者和 “大人”,其分量在人民的心里都比不上 “包青天”。虽然包拯的吏治思想和法律思想表述并不算多,但是其在人民心中的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精神永远都没有出其右者。无论是中国古代故事,还是传说,包公故事一直传唱在祖国各地,包公的品德与性情可见一斑。[9]从这个角度看,“包公” 二字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典范。中国古代的好法官首先是清官,其决讼断狱主要有五个特征:公正无私、智慧明辨、为民做主、司法有权威、百姓皆信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铁面三眼的包公形象。所以,传统上,百姓认同和希望的法官形象是 “公正不阿、明辨是非”。[10]同时我们看到,包公的正面形象体现的主要是对贪官污吏和地方恶霸的惩治,对贫苦百姓的保护。这种中国传统的优秀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司法制度和实践体系中占有非常耀眼的地位。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典章制度,还有丰富的判词供我们研究当时的司法制度和实践。同时,读过 《二十四史》 的朋友们都可以看到,中国历代的司法制度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鸦片战争的失败,正式标志着中国开始踏上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国家衰败、生灵遭难,西方列强贪婪地掠夺中国,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祖宗之法” 无法保证国家富足强盛,也无法改变中国的落后愚昧,“师夷之法” 逐渐成为睁眼看世界的人士的普遍看法。学习西方,包括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也成了中国司法变革的主题。中国新式司法制度的建立肇始于1902年的清末改法修律,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其制度设计基本上仿效的是西方的大陆法系。它希望通过严格设定的对抗性程序,通过司法从业人员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专用(业)技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最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具有普适性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因而具有显著的理性色彩和形式主义特征,而非像中国传统司法制度那样主要借助各级官员们的行政权力、个人的智慧和机警来满足个案的公正。[11]沈家本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理论上对司法独立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在中国进行司法独立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在实践中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三是在立法上主持制定了司法机关组织法和独立的诉讼法典,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制度支持;四是开创了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为司法独立提供了人才支持和保障。[12]清末的司法改革虽然没有取得直接的成功,但西方法治的思想逐渐在学界和司法界生根发芽,并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学家和司法者。

北洋政府的无能导致了中国优秀儿女进一步探索救国道路,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使得中国从形式上获得了独立,治外法权的收回也让中国人民看到了一定的希望,但是好景不长,抗日战争爆发,中华民族又一次陷入了苦难的边缘。蒋介石坚持反共内战路线,又将中国推上了亡国的边缘,司法制度也成了有名无实的摆设,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了无情践踏。张仁善在考察了1928年~1949年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司法腐败和社会失控具有内在的联系。司法权的非中立性、司法程序的非正当性、司法实体的非正义性以及防腐机制功能的弱化是其考察的重点。他给出的结论是:政治经济失调,司法失去轴心;沉疴新症并存,司法改革受阻;行政体系瓦解,司法机器瘫痪;民心丧失殆尽,司法信誉危机;司法腐败加剧,社会失去控制。[13]司法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落实,还需要国家的安定、政府的清廉以及人民的觉醒,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显得司法公正只是一个梦想,更是一套托词而已,不具有真正的价值。(www.daowen.com)

中国近代以来,历届政府都试图通过走西方式的法律制度,摆脱政治上的困境,外在的成果固然可喜,但是对于法制的信仰更加重要,尤其是法制观念在人民的心中扎根发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了一定的铺垫。依照蒋立山的看法:“中国为何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这包括内部危机与外部压力。内部危机是指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缓、体制僵化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外部压力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压迫以及新中国建立后,西方对我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 ‘和平演变’。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是由于庞大且僵化的政府体制及改革成本。中国之所以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就是因为时间上的紧迫感。”[14]不论怎样,中国走上了向西方学习的道路,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将传统的司法制度放在了次要地位,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界,西方的法言法语都取代了传统的法言法语,“唯西方马首是瞻” 现象愈演愈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