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贞明,义则弘伟。肃恭节文,条理首尾。君子秉文,辞令有斐。
——刘勰《文心雕龙·章表第二十二》
在法庭活动中,各位参与者的语言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沙伊通过25年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法律实施中的公正问题,应该说通过使用不公正的语言策略产生不公正的罪行的表现,似乎在合作的证人中间要比警察和起诉人中间更加普遍。有时候我们听到 ‘流氓警察’ 也不同寻常。在审判中能力强的辩护律师,总是有机会对起诉人提出的似乎是不公正的问题提出反对意见。”[1]我们可以理解,因为以陪审团审判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中,法官在法庭中很少说话,而主要任务落在了陪审团成员、当事人、律师和证人身上,所以对法官语言尤其是在法庭上法官语言的关注就不太明显。但是在我国的法庭上,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发言通常很多,所以就有必要对法官的语言加以考察了。“这样,我对司法过程的分析所得出的就仅仅是这样一个结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2]这表明了法官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有自己对司法公正的深刻理解,更应深入到更加宏大的语境中去找寻答案,上述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正确行为。(www.daowen.com)
当前 “法治”[3]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依法治国” 也成为国人共识,法律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喻中认为,从1948年至2007年,《人民日报》 上先后出现了六种不同的法治观念。[4]因此,深刻认识法治理念,对于研究司法的合法性具有意义。夏勇认为,法治的十大规诫包括:(1)有普遍的法律;(2)法律为公众知晓;(3)法律可预期;(4)法律明确;(5)法律无内在矛盾;(6)法律可循;(7)法律稳定;(8)法律高于政府;(9)司法权威;(10)司法公正。[5]弗里德曼将法治的观念建立在三个核心原则之上。第一个原则跟政治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相关。法治的观念,就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功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直接干预而工作。第二个观念与第一个紧密相关,就是法律团体应该根据法律作出决定,亦即根据先前已知或已经确立的规范、原则和理论。他们不能出于偏见或突发奇想或咨询政府而作出判决,当然更不能因为徇私或受贿而作出判决。应当有一个坚实深厚的法律体系供法官去查询和研究,并决定法官作出什么判决以及怎样作出判决。第三个观念与前两个明确相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人不得成为这一合法性的法治原则之例外;没有什么政治或统治的精英人物不受约束普通公民规范之约束。[6]上述表达非常明确地将司法活动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将法官公正司法放在了重中之重的地位加以看待。下面,笔者将梳理一下我国司法规范所走过的历程,从而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当前我国走“依法治国” 的必然道路,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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