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文书规范格式确立为(标准格式)“首部+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审理查明+判决+费用负担+上诉告知”,[66]语料中各份判决书的格式分别为(表3-9):
表3-9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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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许多判决书都严格按照文书规范格式书写出来,但是具体内容分布还有一些差异,例如有的判决书没有首部内容,有的没有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部分,这显然不符合格式要求。另外,有些判决书将证据部分放在原被告诉辩称部分之后单独罗列,没有分别放在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部分列举;有的判决书将上诉法院的开户行及账号写在判决书上,方便了原被告各方;有的判决书将判决适用的相关法条列在判决书后面,让原被告清楚了解法官判决的依据,这些都更好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值得支持推广。我们整体上可以对判决书文书格式的使用现状做一个总结,这就是:多数法院会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文书格式规范,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也得到了遵守,但是在每个组成部分的表达上,大多数法院并没有遵守。我们也可以这样表达:大多数法院都在宏观层面遵守了文书格式规范,但在微观层面上,大多数法院并没有遵守文书格式规范。(www.daowen.com)
判决书的格式问题,似乎在整个庭审活动过程中并不占重要地位,无论作为当事人、法官还是局外人,我们关注的似乎就是调判结果是什么、是否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公正、公平。这就如同说,“一张判决书本身只是一个符号罢了”,“长得美丑并不重要”。但是,文书格式规范真的是这么可有可无吗?通过上述语料展示与分析,这个问题得到了有力的回答:内容虽然重要,但是形式也不可缺失。公正的实现是由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组成,缺一不可,同样要实现公正判决,需要将判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同等重要地对待。如果判决书的形式和内容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判决结果也更容易让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接受。
除了判决书规范格式所要求法官书写的部分外,有些法院的法官也会把 “法官后语” 写入判决书之中。近来,“法官后语” 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张建成认为,所谓 “法官后语”,是指人民法院在规范化的裁判文书之后对案件的当事人所给予的有关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或者就个案所发表的感想、启示一类的简短的评论性的文字,其目的在于于法理之外对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以息事宁人、钝化矛盾。[67]它是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有关道德方面的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文书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补充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法官后语” 不是创新,而是自古传承;其次,“法官后语” 的具体位置及其使用利弊还需考量;再次,“法官后语” 的作用还需澄清;最后,还需考虑哪些案件适合运用法官后语,要有针对性,应有感而发,突出简洁性,直奔主题。在本书所搜集的语料中,并没有出现书写 “法官后语” 的判决书,因此在这里不再详述。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一次规范、合法的判决并不仅仅是给当事人一份合乎格式的判决书。除了文字内容和形式外,当事人最终追求的是对于案件本身的公正审判,要求有充分的说理过程以及最有说服力的判决结果,这些都是格式研究难以提供给当事人的。因此,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学者们从其他理论和角度加以研究判决书的说理和说服力等诸多问题,本书只是给出了判决书的格式规范,以及针对格式规范在语料中的表现与不足,这是本书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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