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判决书格式规范,主文部分包括案件名称、涉及参与人、审理和终结,还包括原被告和第三人各自的陈述、立场和理由,这是整个判决书的核心部分。本书试图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一并纳入主文规范内容,因为这是判决书文本的内容表述主体。参照前文的判决书格式规范,主文部分首先介绍案件名称、涉及参与人、审理和终结等内容,具体表述格式见前文。
语料表明,主文各个组成部分的表达也有很多类型和差别,请看下表(表3-4):
表3-4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从判决书文本规范看,这一部分共由三句话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经典文本也是这样的模式。语料研究表明,各地法院基本按照文本规范撰写了这一部分,但是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也有很多差异。我们用层级图来展示一下(表3-5):
表3-5
续表
从语言精练角度看,第一层的表达显然最好,用一句话概述了主文本部分的主要信息;第二层的表达与文本格式规范要求最接近,用了三句话表达三方面的内容要求;第三层的表达增加了案件本身的要求内容,比如受理案件时间和开庭时间等方面内容,也可以接受;第四层较上一层多了适用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增加了审判组成人员内容,显得有些内容冗余;第五层的表达非常繁琐,用了六句话来表达本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多余,可以考虑精简一些,建议修改。
语料研究表明,在字词使用方面,“原告×××与被告×××”和“原告×××诉被告×××”两种表达方式都比较容易接受,“与”是连词,“诉”是动词,但是都可表达前后两者产生了关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是接受的写法,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不容易让人接受,我们经常见到的表达方式是“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和“原(被)告×××委托代理人×××”都成了各地法院使用的表达方式,加不加“的”字都可表明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所有参加人在主文第二次提到后,绝大多数判决书都继续重复,而很少省略表达,这在文法上属于冗余现象,包括文本格式规范要求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否该省略的省略掉,值得我们考虑一下;“参加了诉讼”和“参加诉讼”都是各级法院接受的表达方式,因此可以认为,加不加“了”都不影响文本表达,而且“了”字在汉语中是个完成时态的标记词,在文本中省略掉也不影响整体。最后,字词使用方面还有其他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书不再展开。
同样,主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仍旧值得我们关注。构成本部分的内容可以用一个句子完成,即使表达的信息很多,也可以通过连词实现。文本格式规范要求使用三个句子完成三个表达内容,可以认为是为了清楚明了,也是为了分清内容,也降低了使用一个句子表达太多内容而引起的模糊和复杂等情形的产生。另外,一个句子中间的内容如果并列,从理论上说,可以使用顿号(、),也可以使用逗号(,),甚至可以使用分号(;),但是文本格式规范和语料都使用了顿号和逗号,没有出现分号。整体来说,语料中没有出现明显的语言表达错误,包括标点符号使用错误,至于使用多长的句子表达,使用几个句子表达,可以遵照文本格式规范。
在分析完案件名称和诉讼参与人这一部分之后,我们继续看原告诉称部分。语料中每份判决书中原告诉称部分的文书结构是(表3-6):
表3-6
续表
续表
语料表明,原告方的诉称内容包括如下变体:
从使用频率来看,使用率最高(由高到低)的变体是:
这说明,文书格式规范表达为“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结构并没有得到各级法院严格执行,逗号(,)和冒号(:)交杂使用,没有作出区分,原告后面有的加了姓名或名称,有的直接省略,这也不符合规范。另外,规范要求本部分要“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也就是“请求内容+依据事实与理由”。但是语料表明,几乎所有法院都使用的是“事实与理由+请求内容”。至于其他使用变体,与规范要求的差异更大了些,不建议这样使用。
还需说明的是,原告的证据展示部分经常被放置在被告辩称部分之后,也就是将证据展示部分放在另一部分单独罗列,这在规范中也没有提及,本书后面研究判决书整体结构时,还会详细介绍,在此不作评价。
下面,我们继续看被告辩称部分的文书格式使用情况。语料中每份判决书中被告辩称部分的文书结构分别是(表3-7):(www.daowen.com)
表3-7
续表
续表
依照上述语料,我们发现,被告辩称部分包括以下变体:
从使用频率来看,使用率最高(由高到低)的变体是:
同原告诉称部分不同的是,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的是:“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所以是要“概述答辩的主要内容”,但是语料表明,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都有诸多差异。首先,和原告诉称部分一样,逗号和冒号都交杂使用,“被告”二字后面有的加被告姓名或名称,有的省略,有的甚至都没有被告答辩意见。这有可能是被告没到庭,或者到庭没有答辩,即使这样也应该要有具体说明,也可能是法官没有写下答辩意见,或者认为被告答辩意见写不写都可以。不论怎样,规范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应该遵守的。另外,有的被告直接作了答辩,但是没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语料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原因不太清楚。可能是由于答辩内容中就包含了诉讼请求内容,也可能是直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写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从本部分的构成情况来看,和上面研究的原告诉称部分的构成情况基本相似,但是存在较多变体。与原告诉称部分一样,很多判决书也将证据部分放在当事人双方诉称和辩称部分之后罗列,规范中没有提及,本书也同样放在后面研究判决书整体结构时一并研究,在此不作评价。
我们知道,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及判决内容部分的文书格式如下: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而语料中所使用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及内容的文书格式如下表所示(表3-8):
表3-8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语料分析表明,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所使用到的文书格式的变体包括很多(从简到繁排序):
上述变体达25种之多,而这仅仅是笔者分析了48份判决书给出的变体类型,如果再增加分析量,恐怕变体会更多。这提示我们,法院在判决书撰写过程中,经常没有参照规范格式,而是基于自己的意愿,从而造成这样的现状。另外,判决书撰写除了要遵循规范格式外,还应遵循清晰、准确的特点,尽量避免冗余表达,也就是说,能少说的就少说,不要拖沓冗长。
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文书格式的变体的使用率(从高到低)较高的包括:
我们发现,大多数判决书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书写,存在的变体较多,这说明语言和文书规范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没有遵循司法文书所具有的简洁原则,法律语言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外,语料统计后的判决结束语也存在诸多变体,这些变体包括:
续表
上表告诉我们,判决书结束语的情形和事实认定部分一样,存在诸多变体。不过,上述变体虽然种类较多,但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还是要遵循简洁原则,也就是说法庭活动的进程部分已经完毕的一些内容(如上表最后一列),不需要写入判决书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