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省略地级市名的首部规范及判决书要求

省略地级市名的首部规范及判决书要求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的案件,可以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直接以地级市开首即可。另外,语料表明,有的判决书首部缺失,而是直接在主文中提及各位参与人,让人不知道这是哪个法院的判决,甚至不知道判决书的当事人和相关参与人都是谁,这样的做法不可取,也不符合判决书规范。

省略地级市名的首部规范及判决书要求

在民事判决文书的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的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需要“写明姓名和职务”的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需要“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的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我们知道,在汉语中的“等”字,是要告诉我们,有些内容可以添加,也有些内容可以省略。添加或省略什么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并没有准确加以规定,只是要求写出“基本情况”,而何为“基本情况”,哪些基本情况该写,哪些不该写,都表达得比较模糊,这造成了各份判决书之间的较大差异。另外,首部的标点符号使用,在文书样式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句号收尾的一整句话,一句话中间是否需要有间隔或停顿,并没有加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两份经典文书的样式是:

样式一

样式二

虽然上面的两份文书是经典文书样式,但是我们发现,两份文书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上述文书样式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下表(表3-2):

表3-2

上面两个文书范例对原被告提供的信息并不统一。首先,原被告的住所地后面是否该加“在”字,是否应该加上机构号,需要考虑一下。另外,法定代表人和本单位委托代理人之前,是否该加“该”字。我们显然知道,仅有两个文本范例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可以说明各个文本之间存在差别,格式显然并不相同。我们搜集了48件一审民事判决书语料,首部格式有诸多类型和差别,且远远超出我们想象的程度(竟然有35种变体)。具体格式归纳如下表(表3-3):

表3-3

续表

续表

续表(www.daowen.com)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个法院所给出的判决文书格式各异,很多文书格式要求都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文书格式不同,这说明我们基层法院对于文书格式的写法不重视,更可能认为对格式的要求只是“吹毛求疵”,没什么必要这样严格要求。本书先整体上归纳一下上述文本的明显差异所在:一是如何使用或者是否使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二是参与人信息提供程度的问题。第一,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格式中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参加人后面不空格,也不加冒号,而是直接书写参与人(或法人)名称,各位参与人的信息提供完之后用句号收尾。也就是说,每一项信息只用一个句号,同时也不能另起一行罗列信息。第二,提供的信息应该以满足审判要求即可,不必罗列更多个人信息,诸如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些需要回避的信息还需用×号代替。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格式要求提供姓名、名称和职务即可,那就不必再罗列其他信息,因为传到网上的个人或公司信息有可能对当事方造成无法预测的影响,尤其是住址和身份证号。

我们用一个层级图展示一下信息提供类型:

在这个层级图中,位于顶层的是只提供原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有许多判决书采用了这种简略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非常简洁。但是,更多的判决书采取的是第二层的结构形式,即姓名加上住所地,这样做的好处是提供给我们一个住址或地址,尤其是代表人和代理人的住址或地址,让我们知道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后面的三大层级所占数量不多,所提供的信息和案件审理的关系不大,属于提供信息冗余现象,不建议提供这样的首部格式,更不要提供身份证号。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每个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都要受到保护,如果把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和身份证号码都公布于众,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信息泄露等无法预见的后果。

标点符号的使用在文书表达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标点符号用得好,可以更清楚地表达文本内容的逻辑,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文书内容;标点符号用得不好,会影响文书内容的清晰表达,让读者不知所云。在标点符号使用方面,上面的两份经典文书中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如下层级:

在这个层级图中,位于顶端的没有句号收尾,这个在文法上属于错误,应为每个句子不论长短,最后都有收尾的标点符号(包括句号和其他标点符号),接下来的是空格和冒号的使用情况。对于空格,格式规范中没有空格出现,因为如果有空格,就说明是已经打印好的格式,而不是现场书写的文书,所以不建议这样使用。冒号的使用也有文法上的要求,即冒号在一句话中只能用一次,冒号后面的内容是将冒号前面的内容具体化,就是解释和罗列冒号前面表达的内容应该包括的内容。另外,首部每位参与人的信息只能用一个段落,甚至是一句话表达,也就是说不能将其中的一部分信息另起一段。

对于首部研究,还有其他情形需要我们关注,比如在标题表达上,是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首,还是直接用地级市开首,还是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首,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书样式都没有直接标明。理论上说,用公式表达文书提头,就会存在如下变体:

语料表明,如果参与方有一方是外方个人或组织机构时,或者是有我国港澳台地区时,经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首;如果参与方都是国内个人或组织机构时,或者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首,或者以(直辖)市或地级市开首。笔者认为,对于有外方个人或组织机构参与的案件,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开首,对于有我国港澳台地区个人或组织机构参与的案件,不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开首,建议直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字样开首。如果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的案件,可以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直接以地级市开首即可。

另外,语料表明,有的判决书首部缺失,而是直接在主文中提及各位参与人,让人不知道这是哪个法院的判决,甚至不知道判决书的当事人和相关参与人都是谁,这样的做法不可取,也不符合判决书规范。无论是哪一种错误或不规范之处,法官最好详细参照规范样式,谨慎书写判决书,让当事人清楚地阅读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认真完成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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