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限省略,就是指法庭在记录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复性言语一笔带过,其中的许多语言被省略掉,不论有多少句言语,只用一句话或者一个词表达就算完事。请看语料(2013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审判长:(敲击法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吕某、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请法警给被告人解开械具。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09:02:03]
张某一:张某一。[09:03:46]
张某二:张某二。[09:04:01]
吕某:吕某。[09:04:11]
李某某:李某某。[09:04:23]
莫某某:莫某某。[09:04:34]
陈某某:陈某某。[09:06:39]
审判长:你用过什么别的名字吗?[09:06:50](www.daowen.com)
张某一:绰号“阿新、张新”。[09:08:18]
张某二:绰号“小雨”。[09:08:40]
吕某:绰号“阿飞”。[09:08:52]
李某某:绰号“阿春、阿川”。[09:09:04]
莫某某:绰号“小莫”。[09:09:18]
陈某某:曾用名“陈律宁”,外号“阿番”。[09:09:34]
我们看到,语料中共涉及6名被告人,法官在询问被告人的名字和是否用过别的什么名字的时候,法庭笔录并没有详细记录,而是直接省略掉法官的问话。我们通常认为,法官一定是重复了这些问话,也可能以简略的词语代替句子,询问各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法庭笔录的时间记录表明,每个被告人之间的时长持续都是15秒~16秒左右。在日常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只说三五个字,否则就是这段时间里都是保持沉默。因此,我们推断,法庭为了省事,就直接省略了这些问话,甚至每个被告人说的未必都是语料中那样写的。也就是说,我们难以相信每个被告只是说了自己的姓名和自己的绰号,因为“别的名字”经常是指“曾用名”,而非“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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