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人是具有情感的动物。人类交往本身就是情感交流的场所。在法庭语境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也会含有不同情感。但是,我们经常认为,法官在法庭上应该是一个理性、中立的司法者,不应该有情感流露。法庭笔录是对法庭活动的忠实记录,当事人之间由于具有利益纠葛,相互间有感情冲突是情理中的事情。这样,法庭笔录就应该体现出当事人的情感活动,让我们更能准确把握庭审真实情况。一句话,冷静的法官面对的是一对情感或利益冲突中的两个演员,因此,法庭语言活动不是冷静情景中的产物,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处于对立情绪之中,我们很容易想象,法庭语言活动多是负面情绪的流露,很少是正面情绪的表现。
但是,情感的缺失是法庭笔录的典型特征。语言作为交流媒介,不仅表达交流内容,而且表达交流情感。书面语不同于口语,不是真实场景,而是最大程度上保留交流内容,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于交流情感的缺失。通常来说,说话人的情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诸如音高、音调、情态词的使用,甚至是身势语等。法庭笔录在制度层面上具有法定效力,不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需要依此作为判决依据。这表明,最大程度上保留语言所负有的各种功能,对于确保公正判决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从语言角度看,表达情感功能的上述手段都可以在法庭笔录这一载体上加以研究。我们可以考察音调、音高,这通常需要使用标点符号,但在语言层面看,并不限于标点符号,比如说,在语音学中有标音符号来体现音高和音调。我们所搜集的语料表明,法庭笔录不存在标音符号(其他书面语体也不用标音符号),而标点符号的使用也非常有限。整体上可以这样说,不论法庭上的各位参与者的态度怎样,其表现形式更多使用的是问号和句号,而叹号、破折号和省略号几乎不会用到。这就是说,情感的缺失在某些语言表达形式的缺失上体现了出来,因此,需要我们对庭审过程中法庭笔录的格式和要求再详细一些,这有助于我们更接近庭审现场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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