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调解由于具有诸多优势,正在司法界得到广泛推广甚至是推崇。有的法院将调解结案率的高低作为考核法官是否胜任的一个重要标准,显然更青睐法庭调解结案。我国的“大调解”格局也试图告诉我们,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好先行调解,而且在诉诸法庭解决纠纷之前,会有不同层次的调解活动,这一切都是看重调解方式的间接证据。调解方式受到青睐,也导致了调解研究不断受到重视。笔者将首先梳理一下学界对调解制度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成果。
如果我们把调解活动看作是一种协商过程的话,显然,协商民主要比代议民主要好得多。[43]协商性司法理念是对对抗制司法理念的一种批判与补充,其特征包括对话性、程序性和合意性。[44]这几大特征在调解活动中体现的要比在审判活动中更加明晰。(www.daowen.com)
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哪一个更受青睐呢?范愉介绍了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教授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的三篇实证研究成果,该成果通过大量数据和经验性资料,对这一时期美国民事审判的动态发展做出了一种全景式的描述。[45]其研究和分析表明,在案件管理的背景下,和解和调解越来越受到法官的认同,并带来了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司法逐步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以致审判结案率和诉讼率整体持续下降,诉讼在当代法治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开始降低。法官调解理念也需转型,安辉认为,在当前调解活动中,法官的作用是改变纠纷介入者、影响者的角色,重在协调疏导,营造出易于沟通的和谐氛围。[46]法官要重视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增加调解的公平性,确保将调解利益归属于当事人享有。调解要从说服教育向利益衡量转变,更多地体现理性色彩。调解方式趋于灵活多样,程序应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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