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人认罪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认罪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290条第6款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应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不是说明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能适用简易程序呢?但是笔者坚持认为,“认罪”一词在庭审中不宜作为一个定罪量刑的前提看待,因为“认罪”和审判过程的“态度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告人认罪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9条的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我们需要考虑一下,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是“认罪”吗?第290条第6款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应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不是说明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能适用简易程序呢?当然,我们看到第290条第6款的内容是对第289条内容的否定。请看这两条规定的逻辑格式:A=犯罪;A’=对犯罪事实无异议;A’’=认罪;B=同意适用简易程序;C=适用简易程序。

第289条:A’且B,那么C;

第290条第6款:A’’但非B,那么非C;

第289条这一逻辑格式可以改写为:非(A’且B),那么非C。

如果《刑事诉讼法》这两条规定不冲突的话,第290条的前提否定形式,就是第289条第6款的前提形式,也就是说“A’’但非B=非(A’且B)”。那么,“非(A’且B)”可以分解为如下几种形式:“非A’且非B”,或“非A’但B”,或“非A’或B”,或“非A’或非B”,或“A’但非B”,或“A’或非B”,或“A’或B”。

也就是说,上述“非(A’且B)”的包含内容不止1项,而是7项。那么,如果上述两条规定不冲突的话,“A’’但非B”可以具有上述“非(A’且B)”分解形式对任何一项意义,这简直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说白了,“A’”绝对不是“A’’”的同义词

请看语料(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堪长期被打骂,妻子愤而杀丈夫案”):

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某,对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某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09:47:37]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1)法庭将对你作出有罪的判决;(2)法庭将酌情对你予以从轻处罚;(3)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www.daowen.com)

被告人:同意。[09:49:00]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所谓“自愿认罪”,就是对公诉人的指控及其内容和后果“全盘接受”,请看语料(2013年2月28日13:45,直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入户抢劫案):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263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以上法律后果你听清楚没有?[14:28:24]

被告人:听清楚了。[14:28:35]

审判长被告人在清楚了法律后果之后是否自愿认罪?[14:28:46]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14:28:54]

审判长:根据检察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是否同意?[14:29:04]

我们可以这样看待“认罪”这一术语,认罪可以是承认自己有犯罪事实,可以是认可公诉人公诉词中指控的所有事实,可以是认可公诉人公诉词中建议量刑,也可以是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等。不过,语料中的被告人“认罪”之后,审判活动简化进行,但是判决结果会怎样,还需认真考察,本书限于篇幅,不再研究被告“认罪”之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经得起推敲。但是笔者坚持认为,“认罪”一词在庭审中不宜作为一个定罪量刑的前提看待,因为“认罪”和审判过程的“态度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被告可能态度好,但是不一定认罪;被告可能认罪,但是态度不一定好。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认罪之后,法官可能使用简易程序加以判案,说白了,就是“走个过场”,也就是说,“被告已经招了,也就没有认真的必要了”。

不可排除的看法是,法官的实体性语言使用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且这些语言不仅仅局限于笔者上述几类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庭审过程中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形式要求,更好地提升法官语言使用的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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