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形式是法庭活动的典型方式,而问答形式可以做进一步划分和分析。“讯问” “询问” “发问” 和 “质问” 四种提问方式均在 《刑事诉讼法》 及其 《司法解释》 的相关规定中有所表述,这四种提问方式从法律上来说,属于不同法律主体之间所使用的不同术语,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差别,以及这种差别之间的本质意义何在,这是本节所探讨的问题。依照 《刑事诉讼法》 及其 《司法解释》 的相关规定,讯问只能是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在庭上针对被告人进行,也就是说,这种提问方式是单向度地指向被告人的,而不是其他法律主体之间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询问只能是审判人员单向度地指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样不是其他法律主体之间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发问可以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向被告人,也可以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指向被告人;质问是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进行。这说明,除了审判人员之外,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包括在内。无论是讯问、询问、发问还是质问,都是一种提问方式,但是提问的一方由于角色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这四种提问方式在法庭上使用时,是否在问题的回答上有所不同呢?也就是说,同样是提问,所提的问题到底有什么差别呢?依照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哪一种提问方式,都要遵循同样的规则,[42]那么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所谓的四种不同提问方式,其实质只是提问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差异而产生的,并不具有内容上的巨大差别。另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被告人使用上述四种提问方式的权利,只是他们有为自己辩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这就是说,被告人不需要问在场的诉讼参与人,而只能接受在场的诉讼参与人的提问。
在法庭上,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主体,都要遵循法庭规则,而 《刑事诉讼法》 第186条赋予公诉人以讯问被告人的权力,显然将公诉人放在了与审判人员同等的地位。另外,该条法律并没有提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要 “经审判长许可”,而其他法律主体在进行发问时 “要经审判长许可”,这侧面暗示了公诉人可以绕过审判长,直接讯问被告人。如果这种推论正确的话,那么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讯问权,不论在庭外还是庭内都是适用的,这无形之中剥夺了审判人员在庭上所具有的控制权,这条规定还需斟酌。下面,笔者将通过语料作进一步分析(2013年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
审判长:检察员是否对方某某发问?[17:02:22]
检察员:你是以一审法庭的供述为准还是以这次的供述为准呢?
被告人:以这次为准。[17:02:46]
检察员:你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被告人:属实。[17:03:06]
检察员:刚才你在辩护人提问时说以这次开庭说的为准,一审时你也说了你说的事属实,到底你是以哪次为准?
被告人:不管在哪次供述,我的供述的意思都是差不多的,只是表达的意思可能不大一样。[17:03:31]
检察员:如果你以这次为准的话,那意味着你之前的供述不是如实供述,刚才你说了你有自首行为,但是你没有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17:04:09]
检察员:你需要在林木采伐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吗?
被告人:需要,但是我并没有决定权。[17:04:29]
检察员:如果没有你的签字的话会进行下一个阶段吗?
被告人:可以。[17:04:53]
检察员:你在侦查机关的自述材料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有出入,当时刚归案,心情是不一样的。[17:10:06]
检察员:讯问暂时到此。[17:10:25]
审判长:(审判长讯问被告人)收取每平方米2元的好处费的方案你知道吗?
被告人:我不清楚。[17:10:43]
审判长:你是单位的副局长,单位的方案你都没有参与吗?
被告人:这个没有。[17:12:37]
审判长:你的主要职务是什么?
被告人:林政、农林、森林防火。[17:13:23]
审判长:本案当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不是你的主管范围?
被告人:我是分管这一块,最终的审批都要经过局长。[17:13:50]
审判长:林木的审批需要开会吗?
被告人:不需要。[17:14:09]
审判长:你们农林水利局有五个口,具体有哪五个?
被告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扶贫五个。[17:14:27]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17:14:50]
通过语料我们发现,审判人员询问“检察员是否向被告人发问”,没有使用“讯问”这一术语,而到了检察员发问结束的时候,却使用了“讯问暂时到此”。这说明,检察员认为自己在“讯问”被告人,而审判人员并没有认为上述过程是“讯问”过程。同样的情况是,法庭笔录表明,检方发问结束后,审判长开始“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发问”,这说明法庭认为自身是在“讯问”被告人。法庭笔录上所用的术语不同,说明法庭对于检方和院方的提问有差别,而且是院方按照庭审程序,询问检方是否“发问”,而非“讯问”,检方也需遵循法庭的程序,听从审判长的安排。
下面一则语料(2003年5月21日15: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的案件)涉及更多诉讼参与人,院方所使用的提问方式不同于上则语料。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5:10:49]
公诉人:今天法院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如实回答。2003年4月23日下午,你在干什么?
张某某:我在和朋友喝酒。[15:11:29](www.daowen.com)
…………
公诉人:审判长,发问结束了。[15:19:03]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为什么说自己是“非典”?
张某某:因为当时的新闻话题就是这个,我没有想这么多。
…………
辩护人:发问结束了。[15:22:44]
审判长:你买熟食,给100块钱,除了这100元,你还有其他的钱吗?
张某某:有。
…………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周某某,你是否见过法庭上的本案被告人张某某?
周某某:见过。
…………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15:44:06]
审判长:请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到你车上几次?
周某某:6次。
…………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15:48:41]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回答有什么意见?
张某某:我有意见,我在桌子上喝酒时,我在地上捡了一块叉烧肉。因为我喝酒时,感觉到有一个东西砸过来,好像是熟食。我第一次上车挑的东西放在塑料袋里,他说钱是假的,我就把东西放在车上了。
审判长:还有吗?
…………
审判长:对于被告人发表的意见,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需要对证人补充询问。
审判长:可以。[15:52:48]
…………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结束了。
审判长:请证人周某某退庭。(法警带证人周某某退庭)[15:53:40]
…………
我们看到,该语料中的审判长分别使用了“讯问”“发问”,审判长按照程序要求,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要求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进行发问,要求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公诉人在讯问完被告人之后,回复审判长发问结束,对证人的发问也以“我问完了”作答,对证人进行补充询问,并以“询问结束了”收尾。
对照上面两则语料我们发现,无论是审判长还是公诉人,都没有清楚地使用本节所探讨的四个提问方式;是检方和院方没有认识到这几个术语之间的差异,还是他们认识到这几个术语本身就没有太大差异,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的语料告诉我们,这几个术语在法庭上并没有得到规范使用,期待有关学术界和司法界,甚至是立法界能够认真考察术语的统一、规范,给出更好的解释。总之,法条中所给出的这四个术语给我们的启示是,不同语境下的同一个现象,要用不同术语加以规范。就像一个男人,他在父母亲面前是儿子,在妻子面前是丈夫,在庭上可能是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都是一个人。法律就是用了不同的表述来指代不同语境下的同一个事物,这个语境就是法律语境,这个事物就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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