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语言的使用也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模糊”[29]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信息学教授札德在1965年发表的 《信息和控制》 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许多客体经常没有明确规定的界限。伍铁平教授认为,语言模糊现象在语言学研究的各个层面展开,几乎可以这样说,语言学研究的所有层面都存在模糊现象。在其 《模糊语言学》 一书中,伍教授从字素、词素、词汇和修辞等方面考察了汉语中的模糊现象,并通过对比不同语言对于不同层面的语言使用,认识到人类语言普遍存在模糊现象,语言之间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
察那尔认为,在交际中人们经常会用到模糊语言,其主要目的和情境是要提供正确量的信息、精心保留信息,使语言具有说服力、词汇沟壑、缺乏具体信息、移位、自我保护、权力和礼貌、非正式性和气氛、女性语言等。[30]法官在庭审中,也经常用到模糊语言,有些情况下的法官语言可以加以规范,有些情况还需法官本人自己掌握尺度,难以量化、规范。为了更好地展示模糊语言在法庭上的使用,也由于笔者搜集到的语料中关于法官使用模糊语言的情形相对较少,下面的语料展示涉及了庭审过程中各位参与者的模糊语言使用情形。
我们知道,在有些情形下,语言说得具体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尤其是在谈话过程中,人们谈论的内容并非都是确切的。比方说,对方问“你觉得今天天气怎样”,我们可能给出的答案可能就是“不错”“还行”“不好”等等。在庭审中,有些情形下使用这类模糊语言并不会影响说话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请看语料(2003年5月21日15: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的案件):
审判长:你喝了多少酒?
张某某:大约是四五瓶。[15:24:00]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开始喝的?
张某某:从中午到警察来的时候,天已经黑了。
审判长:你们喝了多长时间的酒?
张某某:大约四五个小时。
同样,人们在交流中也可能会精心保留一些信息,这可能是出于礼貌,也可能是出于保密。例如,人的年龄问题有时候是需要避免直接回答的,尤其是在大龄青年找对象或者求职时更是常见的现象,或者如某某单位或部门近期进行检查,也不可能给出具体的时间来。对于法庭上的原被告来说,使用这类模糊语言,更多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自己在庭审中的责任和不良后果,也就是为了削弱语言本身对自己的不利影响。请看语料(2003年5月21日15: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 “非典” 疫情进行犯罪的案件):
公诉人:你上车与售货员交谈过程中,有没有说自己有“非典”?
张某某:说了。但我当时记忆不清楚了,印象中是开玩笑的,准备用这种话语来和售货员讨价还价。
公诉人:用这个玩笑怎么和售货员讨价还价呢?
张某某:我当时就是这样想的。[15:14:37]
公诉人:你怎么说的?
张某某:我好像是说“我有非典”。当时人多,我记不清楚了。
在经济学界,在罗列数字时经常会用到模糊数字,使用这些模糊数字的目的可能是为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观点,而非需要让人知道具体的数字是多少。在法庭上,也有当事人使用模糊数字的情形,这样做的目的可能在各个不同案件中有所不同。请看语料(2003年5月21日15: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的案件):
公诉人:你在现场看到了什么?
祖某某:当时和我说现场可能有“非典”病人,让我过去。
公诉人:现场外围有群众围观吗?
祖某某:有上百人。
公诉人问了“现场外围有群众围观吗”,祖某某回答“有上百人”,这是想说人很多,因而自己说了上述有“非典”病人的话,将这些围观的人吓走,从而成功进入围观现场。
另一则语料也出现了使用模糊语言的情形,如(2004年10月9日9:30,公安部部督网上贩黄一号案——“梁某某等四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于某某:两千多。
辩护人薛某某:都是从哪些地方下载的?
被告人于某某:我不清楚。
被告人回答有两千多,可能是自己不知道具体数字,也可能是故意缩小数字,以便减轻自己的罪责。
所谓词汇沟壑,是指说话者有时候不能马上找到必要的词汇或概念来表达,从而找到意义相对接近的词汇来替代,本来需要的词汇和实际使用的词汇之间的意义存在“沟壑”(差距),从而形成了模糊现象。同样可能的解释是,说话人为了回避或者委婉表达一种事物,使用了另一种表达,造成词汇意义之间的“沟壑”。请看语料(2004年10月9日9:30,公安部部督网上贩黄一号案——“梁某某等四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网站的主要内容是谁进行向上传递?
被告人:在服务器上,李某某的网站自己维护上传,其他的网站由其他的上传。[10:33:42]
显然,当前的数字时代,我们经常说“上传”,指的是网络间传递信息,包括各种载体的信息,但是很少用到“向上传递”这个词语,这可以理解为公诉人对“上传”一词的使用不太流畅,一时间想不起这个词,因而用了“向上传递”这样似是而非的词语,从而产生词汇沟壑现象。
请看另一则语料(2004年10月9日9:30,公安部部督网上贩黄一号案——“梁某某等四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从哪连的?
被告人:他做好,联系广州天依的公司。他告诉我怎么连接,我并没有直接看到有淫秽,后来我被拘留以后知道犯罪了。
公诉人:被拘留以后你就看不到东西了?
被告人:我想可能有。[10:58:56]
上述问答中的“东西”,指的就是前面“淫秽”二字包含的内容,公诉人用语比较委婉,但从语言上说,这两个词语显然意义差别巨大。
另外,说话者缺乏具体知识的时候,也经常用到模糊语言,比如有人问道尼克松是何时来中国访问的,对方可能难以给出具体时间,因而会使用模糊语言,可能是“七几年”“70年代初”等不同的答案。在庭审过程中,也有使用这种情形的模糊语言。请看语料(2011年1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拐卖儿童案):
鹿某某辩护人:发问。黄某找你帮忙是否说过给你好处了?你是否认识买家?黄某是否给你好处了?你是否知道你的行为犯罪了?[14:48:39](www.daowen.com)
被告人鹿某某:我就是帮忙的。我不认识买家。她给我200元,我不愿意要,她硬要给我。我当时不懂,我现在后悔了。[14:48:58]
语料中的辩护人问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犯罪了,被告的回答告诉我们,他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这说明他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明确知识。不过,被告的回答可能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也可能是自己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真的触犯了法律。从语言的角度看,被告人是说他缺乏这样的知识,因此他就说自己不知道。后来,被告人又补充一句,说自己现在后悔了,这说明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险后果,因而产生了后悔情绪,并且“知道”或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犯了罪。
当人们对想说的一切存在不确定的时候,也会用到模糊语言,尤其是对过去或未来的事情可能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知识的时候更是这样。在警察、检察官或法官调查证据的时候,目击者、当事人或者嫌疑人等经常会使用模糊语言,为的是防止自己记忆错误,从而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因为一旦确认自己说过某事,就得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请看语料(2006年12月4日9:0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家三口无意‘露富’惨遭灭门之灾案”):
公诉人:杀人后是怎么取款,放火的。[09:14:04]
被告人:去自动取款柜员机,下午8点多取的。[09:14:15]
公诉人:共多少钱。[09:14:23]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09:14:29]
被告人使用记不清楚了,回避直接回答具体金额,可能是因为金额巨大而企图避免不良后果,也可能是确实记不清楚了。前者是语言策略的使用,是规避风险;后者是如实回答,实事求是。
请看另一则语料(2003年5月21日15: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犯罪的案件):
公诉人:你买东西大约是几点?
张某某:不清楚了。
公诉人:警察抓你是几点?
张某某:也不清楚。
上述两个“不清楚”,从法庭上来说,并不具有很大不良后果,张某某很可能是不愿意动脑思考具体时间,出口随意了些,也可能是确实记不清楚具体时间了。
在特定文化中,模糊语言的使用是表达礼貌原则的一种方式,因为这不会损伤人的面子或者尊严,面子原则和礼貌原则都是语用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在非正式场合或者熟人或朋友之间,说话者都会用到模糊语言。有些研究表明,女性更多地使用模糊语言,虽然还没有绝对证据来证明这样的结论。请看语料(2010年3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同居财产纠纷案):
法官:这个之前,你也看了原告的诉状哈,你觉得情况,你觉得属实吗?还是一部分属实一部分不属实?
被告人:我觉得我们两个这事儿嚼腾嚼腾过去就完了,你说▲
法官:▼觉得两个人挺好的嘛!
被告人:没想到,她给我弄了这个,好嘛,她给我弄了这个,起诉了,至于吗?嗯?
原告人:没想到的事儿多了,你别给我们调解啊,没有用啊!
法官:我调解的是你们这个案子,你们两个没登记没结婚,我有嘛调解的,就这点东西,好好说话,既然想散了,这感情的事儿,好离好散嘛,哪能强求啊对吗?跟离婚没关系,他说那个车是他自个儿的,对吗?
被告人:不对,是我们俩卖了42万的房子。法官:谁卖的房子?
被告人:是我俩的共同财产吧。
法官:你们没结过婚,有什么共同财产啊!
被告人:就是她父亲死了以后我俩买的房子,以前我们两个在一起。
法官:你们以前结过婚吗?从来没结过婚?
被告人:没有。
法官:那她父亲的房子。
被告人:我俩因为那房子打起来了。
法官:把房子买过来了,找老姨夫借的钱。
被告人:买过来了之后,是公房,你知道这公房▲
法官:▼花多钱买的?
被告人:花了一万多吧,又花了四万多五万来装修的。
法官:嗯。
我们发现,每当我们说话的时候,不免会用到模糊词语,有时候我们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现象,有时候简直可以这样说,我们离不开模糊语言表达。模糊语言就如同空气一样四处弥漫,让我们防不胜防。在法庭语言中也经常出现模糊表达现象,比如前面的语料中下划线的词语和句子,都有明显使用模糊表达的情形。例如,“这个之前”指的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情况叫作“之前”,我们局外人不太清楚;“觉得”是一种比较模糊的感觉概念,有时候和现实差距较大;“一部分”是多少,有没有具体标准,显然难以回答;“嚼腾嚼腾”是一个口语化的表达,所指的内容也较模糊,可能是“念叨念叨”“随口说说”的意思,也可能是别的意思;“挺好”是“多好”,是非常好、比较好、一般好、好得不能再好,我们难以确定;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我们知道语言具有模糊性这一特征,尤其是口语,和书面语比较起来,更具有规范性不足的特征,因此,模糊性会更强一些。语料中的模糊词可能不仅仅局限于笔者所给出的,笔者只是认为这些词会更加明显。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会使用到模糊语言,而且在判决书中也会用到模糊语言。黄萍通过模糊限制语的人际意义理论,分析了四份中文判决书中存在的模糊限制语,并且认为法官通过使用这些模糊限制语,可以充分表现出判决的严谨、客观态度,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并且树立了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形成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31]例表如下(表3-1):
表3-1四份判决书模糊限制语统计表
续表
从上表的统计数字看出,判决书首部没有模糊限制语出现,而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部分甚至在尾部都出现了模糊限制语。模糊语言的使用有时是语言使用不当的问题,有时候还能起到中立客观的作用。除了上述关于庭审语言的语用学角度分析之外,还有其他学者从其他方面研究了法官的庭审语言,本书不再详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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